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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途径

2016-12-22戴斌

职业·中旬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可行性

戴斌

摘要:为了促进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定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本文探讨了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相关途径。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法律保护 可行性 必要性 途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和互联网+概念的提出,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出现了各种矛盾和纠纷。无论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还是其他方式,都需要以法律途径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

一、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可行性

计算机软件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程,如今互联网+的崛起,让世人大开眼界,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一股很重要的力量,甚至影响着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

当软件被定义为一种作品的时候,人们对软件的关注度特别是对其版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第一步要解开的难题就是软件是哪类作品,如何立法保护软件的版权。其实计算机软件和一般文字作品的表达可谓是殊途同归,对于常规文字的版权要求,也可以很明显地体现在软件的文字性代码上,只不过是通过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而以文本表现的软件也具有阅读价值和传播价值。为此,我们必须也应该通过立法保护软件版权,使得软件开发者的唯一性、创造性受到法律的保护。

2.对计算机软件实施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从国家整体布局着眼,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如今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特别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各个领域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国家经济稳步前进的重要一环。从科技角度来看,计算机软件技术可以说是绝对的高科技高智商的技术产品,它的发展不仅仅能使国家节省资源能源,发展低碳生活,更重要的是它会改善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帮助国家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稳健有序发展,在国家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科学家预言,在不久的将来,国家的繁荣富强离不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要想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拥有话语权,就必须研制、开发和使用更好的计算机软件,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上立于不败之地。

众所周知,要想研制成功计算机软件必须花大气力,不论是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还是专业技术及设备的创新、研发、运用,都需要巨额的资金,而且一个软件要想不断升级完善也需要有等额的收益,一旦资金链断裂,科学技术发展就会停滞不前。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和制止计算机软件的无序复制和盗版,就会使得开发者遭受严重的损失,甚至不得不放弃开发。这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良性、有序、高效地发展,打击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要立法保障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2)对计算机软件实施法律保护是降低维权成本、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需要。软件侵权之所以大量存在,就在于这种非法的方式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大量的利润。在市场中,大量的不法商贩和不良顾客之所以侵犯软件的知识产权,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的成本低,而维权的成本高。只要简单地对软件进行盗版处理,就会在市场上获得大量的利润,而盗版技术含量低,不需要支付各种使用费和税费,售后服务几乎不存在,而且即使盗版被发现,采取手段维权的成本也是比较高的。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维护软件发展的正常秩序,必须对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途径

1.国外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新模式

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这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一大问题,各国在政策和法律的各个层面都在积极探索一种恰当的模式。由于各国考虑的切入点和应对的问题各不相同,导致了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也各有不同。美国模式的价值取向是全球化统一标准的建立,因此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方式必须兼顾不同地域的适用性、保护成本的低廉和保护程序的简便,并且由于其惯例法的传统,不得不考虑版权保护的传统模式,所以选择的是版权保护途径。欧盟是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一样很积极,有所区别的是,欧盟将注意力集中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上,因此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细节上有少许创新,更强调对软件作品创新度的保护,更关注对软件作品反向工程的处理以及对软件作品保护期限的重新考虑。

在理论上,计算机软件的研发会越来越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是否依然保持与普通智力成果一样的特征并不能确定无疑。例如越来越多对计算机应用前景进行拓展的机器人领域,模拟人脑运行的自主性程序就直接对传统版权保护模式提出了挑战。版权保护模式即便在当前也正在凸显越来越多的缺陷,这是专利保护模式逐渐渗透计算机软件保护领域的根本原因。版权保护的权利体系是相当宽泛的,保护期限也很长,而且非常重视艺术性和实用性。

相对而言,专利保护则更有利于增强计算机软件产业的竞争性。一方面,软件的实用性越来越显著,与计算机软件起步阶段不同,现在的计算机软件并不是单纯算法的逻辑规则,而是一项实用技术的关键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的类型有了极大的丰富,虽然独创性的软件文本和普通的文字文本具有同样的版权可保护性,但是这两种文本性质上的差异是不可忽视的——计算机软件中构思的算法属于思想领域的客体,版权保护在于鼓励思想的创新,然而计算机软件却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造成对思想的垄断,因此,专利保护制度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能防止对计算机软件的不合理垄断。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从版权保护发展到专利制度参与保护,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最新变化和时代要求。

2.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探索

我国计算机软件仍处于发展阶段,因此,目前应扩大对计算机软件合理的使用范围。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计算机软件产业正在成为驱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有利于激发社会创造力,提升社会生产的效率和改进社会生活的方式。从社会利益角度来看,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或破解以及非商业性的规避或破解辅助行为,都应视为合理使用。

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升级发展周期很短,软件本身的性质决定了长达50年的保护期限既无必要也无价值。我国应当根据软件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谋求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保护期的改革,使之更加合理化。另外,即便是将软件保护纳入现行专利保护之中,其专利的申请到授予的漫长过程也是不合理的。据统计,现行专利的申请到授予约需3年,一旦授予则能获得20年的保护期。然而,日新月异的软件产业,软件的生命周期最多不过10年。可见,如果不对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加以限制,不对软件专利的审查授权进行相应的改进,那么制度和现实势必出现脱节。据此,有学者提出三条设想:坚持“新颖性、创造性、独特性、实用性”,严控授予单独专利的标准;及时公开,加强软件的可知度,使软件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更加便捷,必要时可以建立强制许可制度;尊重软件真实生命周期,在可获利性和本身的价值性真实存在的期间内予以合理保护,不再受制于传统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期限限制。

进一步明确计算机软件是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一开始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流是通过著作权进行的,然而美国作为这种保护模式的倡导者却转变了态度,反而通过专利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的影响下,欧盟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改进——如果软件能够产生技术性效果,则具备授予专利的可能。我国在欧盟的影响下也规定软件和硬件结合的系统可以赋予专利权的保护。

实际上,软件具有可专利性正在被人们认识到。首先,软件的算法和数学公式之间并不必然能够等同,算法在本质上是具有价值导向性的,即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设立的规则,因此并不是单纯的数学方法的应用。其次,软件可以通过与硬件的结合在工业上得到大规模的应用,如果说著作权保护流通阶段、商业秘密权保护开发阶段,那么运用阶段则是由专利权进行保护,应用型的软件在本质上与其他的技术方案并无不同,对部分软件进行专利权的保护完全符合专利法的宗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软件产业自身的飞速发展,更高层次的保护能使软件开发的技术本身能够共享,进而有利于更高水平的软件开发。

三、小结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经历了一个十分曲折、不断探索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国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提高本国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使其知识产权有效地促进了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方式落后于世界发展趋势,要想维护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正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有助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才能更有利于互联网+国家战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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