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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域

2016-12-22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9期
关键词:大病输液谈判

传媒视域

■ 正视“叫停门诊输液”暴露的问题

江苏从今年7月1日起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叫停门诊输液。8月16日的《燕赵晚报》发表评论称,要正视“叫停门诊输液”暴露的问题。

文章称,完全不顾及特殊性,“一刀切”地叫停门诊输液,可能导致一些不良后果。有些药只能通过输液给药,没有口服制剂,比如风湿免疫科药物环磷酰胺就是如此,这种药价廉物美,副作用又小,而替代口服药的价格是输液药品价格的几十倍。假如在此禁止输液,既不利于降低看病成本,又让患者得不到最合适的治疗。可见,叫停门诊输液理应顾及一些特殊情况,并经专家的综合评估后,列出允许输液的一个清单,以增加规则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去编制不能唱独角戏

人社部近日发布消息称,将研究制定高校、公立医院不纳入编制管理后的人事管理衔接办法。8月10日《健康报》刊发记者报道称:“去编制不能唱独角戏”。

国家行政学院胡薇副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大量事业单位与政府密切相连,去编制化后,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向科学的行业监管转变,但政府缺乏对社会事业的现代管理经验,职能转变有难度。另外,编制的背后是财政拨款、养老保障等问题,从业人员的稳定预期也需要关注。因此,去编制化应从待遇不降低、未来可预期、考核激励有办法、监管有能力等几个方面考虑,同时处理好不同人群、存量与增量、技术人员与非技术人员等几个关系问题。

■ 整合城乡医保助力医改全国“一盘棋”

近日,部分省份城乡医保整合再提速。8月17日的《中国经济时报》刊发评论文章,整合城乡医保助力医改全国“一盘棋”。

文章说,新医改推进了7年,但“看病难、看病贵”依然普遍存在。各界舆论普遍将阻碍归咎于医改难以真正实现联动、医改分工存在空白等原因。拿分级诊疗制度来说,医保支付方与医疗提供方始终难以通过协调形成分级医疗、转诊制度。2016年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在70%左右地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这意味着医疗、医保乃至医药三方将在全国“一盘棋”的思维下统筹考虑。显然,这一愿景的推进在未来城乡医保得以全面统一,且统一交由人社部门管理的格局下,将更加有的放矢,不仅可以解决医保支付方难以全面覆盖城乡地区的难题,更有利于分级诊疗等具体改革措施在城乡地区一致推进,防止城乡诊疗服务再度出现差别化的尴尬。

■ 叫停“网售药品”违背“互联网+”趋势

近日,天猫医药馆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要求,停止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业务。8月1日的人民网发表评论,叫停“网售药品”违背“互联网+”趋势。

文章说,不可否认,“第三方平台网售药品”在试点过程中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可事实上,不只是第三方平台上的药店存在违规行为,大型药品零售连锁药店网上卖药也存在类似问题。叫停第三方卖药平台,难免使人觉得主管部门在采取双重标准。作为监管部门,要顺应“互联网+”趋势,在总结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互联网思维,完善监管体系,确保所有“网售药品”的安全。

■ 医生集团有望成为医改突破口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蔡江南在7月22日的《生命时报》刊发文章:“医生集团有望成为医改突破口”。

文章说,我国医疗服务还存在两个重要问题:一方面,医疗资源和服务的倒金字塔状况加剧,优质的医疗资源持续向大医院聚集;另一方面,医生短缺和浪费的矛盾现象加剧。医生集团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起点,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目前的医疗体制。对此给出3点建议:首先,国家应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目前,除深圳第一家获得执照的医生集团外,多数医生集团还无独立行医资格,建议明确其“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其次,医保报销渠道开放,可在一定程度上吸引患者前去就医。最后,管理要跟得上,建议成立管理人团队或医生集团协会,有组织地进行管理。

■ 国家药品谈判机制如何良性运转

如何能够让国家药品谈判机制真正良性运转?8月18日的《中国青年报》给出了答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江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能否进入医保,不是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面前唯一的坎儿。即便能顺利进入医保,药品价格谈判最终结果还要看患者行为与医院(医生)行为的变化。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善联则指出,应该有较长远的规划和明确的规则。比如遴选谈判标的现在是根据疾病对我国的危害程度,这一关键因素今后如何变化,还有大量细致的工作要做。另外,应由谁来谈判?现在,为各方逐渐接受的观点是:医保一定要成为积极参与方,卫生行政部门与人社部门通过良好沟通与合作,实现谈判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统筹做好谈判药品采购、使用及与医保政策衔接等工作。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公平参保、精准施策,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然而公立医院改革和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滞后,以及医疗技术合理更新、医疗机构因逐利而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因素,却又大幅消解了医保政策的持续利好。针对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政府于2015年推出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相关的文件精神,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实施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但近期,有作者对青海、福建、广东等6个省份大病保险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商保机构“承办”大病医保,仅仅做了些“配角”的工作,且承办的成本高于预期,其“专业优势”也没有体现出来。此外,基于《社会保险法》第69条的规定,大病保险中由基金支付商保管理成本的做法也受到质疑。再统筹考虑学者们聚类分析的结果,如“高收高槛低支”可有效防止基金赤字、“中收中槛中支”保障水平有限等,研究大病保险的学者、作者提出,大病保险只有部分服务宜采取政府购买、商保承办的方式(如异地稽核、理赔服务)。而大病保险是否应该另行筹资、是否应该采用累进分段式支付方式等问题也值得探讨。■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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