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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新规喜忧参半

2016-12-21袁野

经济 2016年28期
关键词:优步网约车营运

袁野

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正式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此,网约车正式获得了合法地位,监管有法可依了,也符合了我国大力发展共享经济的趋势。然而,当人们还沉浸在网约车合法化的好消息时,又一则重磅消息放出——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这也可以理解为,至少就目前来说,中国的网约车业务滴滴几乎一家独大了。虽然有易到用车、神州租车等,但是其市场所有量微乎其微。

这两则消息让司机与消费者喜忧参半。喜的是,网约车合法了,司机再也不用躲躲藏藏,拉客害怕被抓了;忧的是,该不该与网约车平台签约,相应的补贴奖励会不会缩水,用车费用会不会上涨?

效果不尽如人意

常师傅是一名专职的滴滴司机,当《经济》记者问他新规出台以及滴滴与优步合并后,挣钱是不是比以前轻松时,他略带抱怨地说,“钱比以前更难挣了,车查得也比以前严了。”

在随后的交谈中,常师傅告诉记者,网约车合法后,交管部门仍然会有查车的情况,如果第一次被查到,罚款1万元,滴滴公司会给报销;再被查到后,罚款变成2万元,公司不管报销,费用由司机自己承担。

针对上述情况,《经济》记者咨询了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教授贾顺平,他认为小规模的查车现象或许还有,但是大规模的查车已经几乎没有了,并且也很少在相关的媒体报道中见到,说明只是个别现象。“实际上,交管部门查车也是偏向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一种保护形式。网约车合法化之后,双方能够形成公平竞争,自然也就不需要这种变相‘保护了。”贾顺平说。

除此之外,记者还了解到,现在仍然有许多软件注册的车牌号与实际车牌号不一样、头像与司机长相不符的情况。中秋节期间,全国各地甚至都出现了大量的优步“幽灵车”,即司机接单以后不联系乘客,也不去指定地点接人,而是行驶一小段距离后结束行程,以赚取期间所产生的费用。这让乘客对网约车的安全和监管产生了很大的担忧。

“这是系统目前存在的一些漏洞,属于企业内部在运营过程中的管理问题,从大的方面讲,并不属于行业监管问题。”贾顺平解释道,“现在对网约车的监管,有着各种各样的看法,但总的来说,国家出台的管理办法方向是正确的,只是暂时还没有落地。因为网约车属于属地化管理,具体的还需要各个城市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但就目前个别城市的征求意见稿中看,与中央鼓励的方向有些偏差,很多细则还是像以前的出租车一样,从价格与数量方面来进行管理,这实际上是一个不太好的苗头,如果网约车的管理像传统的巡游车一样,那么就会扼杀网约车的发展。”

成本增加很正常

谈起合法化及滴滴优步合并以后,钱是不是没以前好挣的问题,优步司机王师傅给记者算了一笔账,“首先我要取得营运车资格,然后是营运车的保险费问题、车辆使用年限的问题、车辆折旧费的问题,这些问题加起来,我的时间、人力、金钱成本都增加了,并且现在公司给的补贴和奖励也变少了,我要仔细考虑还要不要继续当司机了。”

新规中提到,网约车必须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但是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关于网约车该如何购买保险的细则,“营运车辆的保费是要高于非营运车辆的,费率大概会多30%-40%左右。”平安车险的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同时,新规中还明确,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将强制报废。如果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也要退出网约车经营。8年之后从营运车转变为私家车的手续怎么办?好不好办?这些都使大多数司机打起了退堂鼓。

而在贾顺平看来,出现这种情况很正常,“因为原来的市场其实才是不正常的,由于互联网业态的原因,网约车在刚兴起的时候,为了培育市场,吸引用户,所以用大量的资金来补贴司机,补贴用户。网约车司机其实也是出租车司机的一种,可能短时间内公司会通过补贴使得司机获得高收入,乘客获得高优惠,但是从行业角度讲,最终应该是网约车司机的收入只会略高于传统出租车司机的收入,网约车的消费水平也只会略高于传统出租车,所以现在很多司机抱怨的成本增加了,补贴减少了,包括很多乘客说的滴滴公司是不是在涨价,都是市场在逐步回归正常的一个形态,是市场自由选择的过程。”

在占有了绝大多数网约车市场以后,滴滴是否会对行业形成垄断?政府是否应该给网约车定价?对此,贾顺平肯定地告诉《经济》记者,网约车不会形成垄断,虽然现在滴滴占了90%以上的市场,但是全国各地还有许多出租汽车公司,它们都是为乘客提供出租服务的,彼此能够形成竞争的关系。“恶劣天气或早晚高峰时段,如果价格过高,乘客可以自由选择传统出租车,所以滴滴并不会形成垄断。”

新规中对于网约车的价格和数量都没有进行管制,在贾顺平看来,利用市场规律,允许网约车价格浮动,是一次大的进步。同时他认为,交通行业有其本身的行业特殊性,政府必须对准入门槛起到监管作用,包括司机技术的考核以及车辆情况的审核,“原先对于传统出租车价格及数量的管制只是手段之一,而不是目的,而现在有了新的手段——互联网,供给与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所以监管的方式也要相应发生变化,不应该再从数量和价格上进行监管,而应该从服务质量、消费者满意度及服务相关的标准化程度来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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