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政策
2016-12-21平新乔
平新乔
市场化方向与狭义的产业政策是对立的,市场竞争政策实际上就是产业政策的退出
产业与产业结构
现在不少学者关于产业政策的讨论都涉及具体的产业政策,比如讨论哪些产业政策是应该的?哪些产业政策是不应该的?哪些是成功的?哪些是失败的?这些研究很重要,但笔者认为,在产业政策上还有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没有厘清。当下中国理论界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实际上涉及到一些大的方向性问题,关系到经济政策的导向。
研究产业政策,首先要界定什么是产业政策。而界定产业政策的前提,是界定清楚企业和产业。什么是产业?产业与企业之间是什么关系?产业是由产品分类决定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才构成一个产业,所以产业的基本元素是产品与生产产品的企业。但产业并不是企业个数的简单加总。如果企业相当于一个家庭,产业就相当于一个种族或村庄。产业除了是企业集合外,还包括公共品,比如文化、共识、规则。产业作为企业集合的一种组织,就可能是一层决策主体。比如计划经济下的各个产业部门,这些产业组织具有直接配置资源的权力;行业协会等组织形式,尽管不像家庭、企业、政府决策主体那样对资源配置有直接的支配权,但是仍然影响资源配置;就算没有部门、协会的组织形式,产业无形中也会形成一些共识和规范,从而约束企业行为并影响产业规模大小和产业结构。
有产业政策和没有产业政策对于产业内的企业来说是有区分的。如果没有产业政策,企业需要直接对市场价格作出反映。有了产业政策,相当于有了一个隔离墙,企业可以间接对市场价格作出反应,有助于企业降低风险。不能否认产业政策对于产业内企业的保护作用,这是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产业政策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之前,需要定义产业结构。产业结构是指产业之间的结构与产业内子部门之间的结构。产业结构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种产业结构是产品之间的结构,即不同产品在数量上呈现出来的比例,这种水平层面的产品结构由消费结构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由市场机制来决定。我们谈及哪个部门或者产业过剩或短缺,直接的表现形态就是产品数量结构不合理。产业结构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生产不同产品的生产能力之间的结构。产业结构比产品结构深刻之处在于,产业结构强调要不断地能够再生产出某种产品结构的能力结构。也就是说,产业结构强调一种动态的稳定状态和纵向的、进化过程中的强健性。产业的能力结构又可以分为人力结构和资本设备结构。而能力的炼成是需要培育的,市场当然是基本的产业培育机制,但是在能力的培育过程中,政府并不是无为的,政府培育产业能力的手段就是产业政策。
广义的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定义来看,凡是跟产业有关的国家政策(包括产业发展、产业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都是产业政策。这个定义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适用。跟产业有关的政策大体有七类:
第一类产业政策是科技创新的国家政策,主要面向四个单位,一是培养人才的学校,二是承担国家基础科学创新任务的科学院,三是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和人类未来发展能力的医学单位,四是涉及到国家防御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的航空太空单位。这四个单位由于涉及科技创新能力因而与产业发展都有关系。
第二类产业政策是与学习能力(包括企业、个人、政府与各种机构的学习能力)的提升有关的支持。学习能力与教育有所区别,学习能力包括企业的培训政策、在岗培训等非学校教育。影响这种学习过程的政策也是产业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类产业政策是有目的的产业支持政策。政府可以通过产业政策(如并购重组政策),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发展战略。比如《中国制造2025》中就有一系列产业目录和产品目录,甚至包含许多具体项目、配套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等等。
第四类产业政策是与绩效评估和竞争(即人力资源和企业能力的更新换代)有联系的产业政策。比如,考虑要关掉什么钢厂或煤矿时,首先会对产业内的企业绩效进行评估。政府也会经常提出各种产业标准,比如汽车排污标准。标准的设立和更新,就是重要的产业政策。
第五类产业政策是关于激励机制的产业政策。激励机制不光是给奖励或工资,更重要的是价格和税收政策。国家在哪些地方提价、在哪些地方减税,都会影响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
第六类产业政策是选择性的机制。比如贫困地区的企业要不要上市、是否对贫困地区的企业上市给予优先地位?这都是选择性的机制。
最后一类产业政策关系到信息流通和沟通。比如是否放开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放开到什么程度?在什么程度上实施信息隔离?在什么环节允许信息分享?这都会对人们的经济活动和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深远影响。
与产业有关的政策基本上都可以包含在广义的产业政策里面。这还没有包括所有的贸易政策。其实贸易政策、关税政策也是产业政策,因为它们都与产业有关系。
笔者认为,广义的产业政策在当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政府都在实施,只是实施的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即使在美国,2016年推出的国家制造创新网络战略计划也是如此,而且确定了一些具体的关键技术的创造平台,这应该属于产业支持政策。
需要强调的是,知识创造的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既不能让市场调节,也不能让政府调节。但知识创造以前,政府可以提供方向、加大投入和拨款、优化环境,这属于广义的产业政策。在知识创造这个层面,政府广义的产业政策还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
狭义的产业政策
现在讨论狭义的产业政策。包括张维迎、林毅夫所讨论的,以及日本和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所强调的产业政策,都是狭义的产业政策。
狭义的产业政策,主要是指世界第一以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所实施的,对国家、企业、个人的知识积累和能力积累有影响的产业政策。这种产业政策的特征是,帮助国家、企业、产业竞争力的成长,它影响的不是企业之间的水平关系,而是影响企业和产业垂直的、动态的不同发展阶段之间的关系。这种产业政策的影响力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不是着眼于短期,而是注重企业、产业、民族和国家的长远前景。
过去拉美、东亚、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这30多年实行的产业政策,都是狭义的产业政策,其目的是积累知识、能力和资本,提升企业、产业和国家的竞争力。一些OECD国家,尤其是欧洲一些国家,实施的产业政策也属于狭义的产业政策。
除了处于世界第一、达到了领先地位和最先进的国家以外,一个国家处于赶超过程中,在没有达到领先地位之前,都要实行这类政策。这种狭义的产业政策是发展过程中跨不过去的,这既是林毅夫坚持的,也是我们需要研究的产业政策。这种狭义的产业政策,包括贸易保护、政府投资、国家补贴、政府资助、金融支持等,是我们当前在争论的产业政策。
狭义的产业政策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对赶超过程中关键技术项目研发的支持;第二类是贸易保护;第三类是国家对具体产业发展项目的支持;第四类是国家帮助产业整体性协同抵抗外部风险的政策支持。当然美国政府也需要帮助产业抵抗外部风险,所以第四类产业政策实际上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需要,是属于广义的产业政策。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政府在健康、金融发展、基础网络上面的投资,如果服从于赶超战略,就应该属于狭义的产业政策。
实施狭义的产业政策,实际上是以非市场或者反市场的方式来影响产业的成长和发育以及产业结构的形成和变化调整。笔者认为,按狭义的产业政策本身的定义,一般是反市场的,至少是非市场的。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的论断,批评的就是18世纪英国实行的产业政策。但是,尽管产业政策和市场机制是对立的,这两个对立面在国家成长、经济发展、市场成长和发育过程中却可以统一起来。英国在17-18世纪、法国在17世纪中期至18世纪中期,都运用过产业政策来支持其世界市场的扩张,日本、德国和一些后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运用产业政策来支持市场体系的发育和扩张。
中国目前的产业政策目录以及配套的金融、财政、土地、税收、进出口贸易等政策,在赶超型战略中是具有一定意义的,但也确实存在副作用,张维迎之所以批评这种产业政策,主要是因为在实施过程中它的计划经济色彩很浓。
笔者认为,一些狭义的产业政策实施的必要性,来源于市场机制在发展中国家实现赶超目标时产生的市场失灵。但是我们的确还要看到另一个方面,即由于实行狭义的产业政策,压抑市场竞争机制的发育,造成产业保护本身的恶性循环。比如,政府保护某一个产业,结果会保护落后,导致进一步保护,陷入“保护陷阱”;随着产业发展成熟,狭义的产业政策就应该慢慢淡出。因此,市场化方向与狭义的产业政策是对立的,市场竞争政策实际上就是产业政策的退出。
重新思考产业结构体制设计
与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原国家计委主导产业结构的情形相比,最近20多年来,中国产业结构的市场程度有了大幅提高,但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基本格局。第一,政府追求GDP增长目标,一再沿用业已表明不再适合国内需求和国际需求的产业结构;第二,一批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一直在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保护下存活着;第三,根据我们的研究,中国在1996-2007年间,关税保护和非关税保护(各种进出口配额管制)都是着眼于对国有企业集聚的产业进行保护;第四,每当面临经济危机的冲击时,政府总是出台各种产业保护的清单,甚至将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属于“高新产业”、是否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审议权都归属于国家科技部。这都说明,中国的产业结构还没有走出政府主导的传统模式,有必要从根本上重新思考决定产业结构的体制设计。
其实,产业结构的调整与重构,完全可以让市场作为决定性机制,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作用。产业的基本元素是产品与生产产品的企业。既然产品由企业选择,企业是按市场价格和盈利原则来选择产品生产、决定究竟是与其他企业生产同一种产品还是选择生产异质品,那么,作为企业集聚的结果的产业,当然也可以基本上由市场价格机制来决定和调节。在经济中,最活跃的变量是两个:一个是人的偏好,偏好变化会引发需求发生变化;另一个是生产的技术条件,技术变化引起新产品层出不穷或者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和贸易成本。现代产业结构的变化与调整,本质上是由新产品的出现、新生产方式的出现、拥有新技术的全要素生产率领先的企业的出现所引发的,这些企业一旦主导了某一个产业,这个产业就会成为一个新兴产业,就会具有比较优势,使资源从其他旧产业向这些新兴产业转移,进一步引发产业结构的调整。因此,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变化,是一个由偏好与技术变迁引起、由企业为适应这些变化而在产品和生产方式选择上作出的调整而累积起来的、由全要素生产率领先的企业集聚所发生的创造性产业革命与创造性破坏相混合的过程。这样一个过程是很难预测和事先安排的。
强调产业结构应从政府主导转向市场主导,并不是取消政府在产业结构重塑与调整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首先,产业结构的变化若完全依靠企业对需求变化、技术变化和价格变化自发地作出反应,则可能会发生产业结构调整滞后,因为单独的企业决策人在面对偏好变化、技术变化时,也许意识不到这类变化的深刻含义。其次,即使单独的企业家意识到上述变化,想在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上作出反应,也往往是力不从心的,调动不了多少资源。再次,也是更为重要的,对于一个深陷于传统产业里的单独企业来说,面临新的产业结构变化,可能会出于既得利益的考虑而抵制产业结构的调整。因此,在确立从传统的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模式向市场主导产业结构的模式转变时,政府的参与和调节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仍然是必要的。
但在市场主导产业结构的基础上,政府的产业政策及政府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会发生变化。笔者认为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是应该加以注意的:第一,政府在产业结构的重塑过程中,应该恪守公共服务的定位,政府对于产业投入的参与,主要限于国防工业、基础设施、战略新兴产业的早期研发和绿色环境工业。第二,政府资本对其他产业的投入和投资,应通过国资投资公司进行,引导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转变。第三,政府对战略新兴产业的支持,应遵守由市场选择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由政府部门来确定“高科技”、“新兴产业”的所谓标准,避免制造出一大堆假成果、假专利。第四,进一步减少和清理各种“产业优惠”、“税收优惠”和“信贷优惠”政策,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支持应主要通过“社会资本”的形式来实施,即为社会公平竞争提供可信、公开的服务平台,设定各种规范,使企业之间、交易者之间的联系更简洁、更有效。第五,尽可能淡化政府扶持的产业清单,以减少形形色色的“产业政策套利”,让产业分析和产业结构分析渐渐成为一种日常的非政府政策的商业投资分析业务,为企业选择产业定位服务。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