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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初步完善仍需加强

2016-12-2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安全法食品药品权威

文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锦光

一年来,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过程中,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选取《食品安全法》所设定的20项制度,对新法实施状况进行了评价。

以“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为例,目前的成绩是,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初步完善。在国家监督管理制度层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实现顶层设计,领导有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管主体,监督严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监管协同,执法严格。尤其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在食品安全具体问题的研究部署、食品生产经营监管、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协同5大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迅速、扎实地贯彻落实了新《食品安全法》,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稳步提升。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负总责已基本实现,横到边纵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初步建成。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但是尚未完全达到统一权威的程度,需要在监管体系整合性、监管执法积极性、监管执法能力3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作为一部保证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食品安全法》应当获得全面的实施。因此,必须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和依据,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以《食品安全法》中体现的理念、思维、原则、精神,分清不同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同治理,既积极肯定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巨大成绩和有效做法,同时也要客观地寻找到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并提出未来完善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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