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的张力:对“案主自决”价值伦理的反思
2016-12-20黄梅
黄梅
【摘要】本文主要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维度,以“案主自决”社会工作价值伦理原则为焦点,分析了案主自决原则在中国内地现实处境中遭遇的阻力,包括案主个人和家庭、法律法规、传统文化压力、机构功能等,以此论证中国内地社会工作发展一个长期存在的命题——理论与实践总是在矛盾、冲突中彰显出强大的张力。
【关键词】案主自决;价值伦理
社会工作专业有一套必须秉持的价值观体系是其区别于其他人类服务专业的一个隐性指标,它是整个专业架构、元素组成中最本质、最核心的灵魂。每每在教学和实务中涉及价值观议题,都会引发一番激烈的没有终结的争论。理论与实践的张力最突出的表现可归纳为四个字:说易行难。本文主要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这个维度,以“案主自决”这个核心的价值伦理原则为焦点,结合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各种现象,论述中国内地社会工作发展中一个长期存在的命题——理论与实践在矛盾和冲突中彰显出的张力。
“案主自决”是指要确定案主在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拥有自由抉择或决策空间;社工在个案工作过程中,也有相对的义务尊重案主决定或肯定案主需要,并进而引进各项适当的社区资源或倚重案主个人的力量,使案主得以朝向自我引导的方向去发展(Biestek,1975)。在实践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与这一价值标准之间的张力,如当案主做出的决定不是积极有意义的时候;案主的决定违反法律的时候;案主的决定违背道德伦理的时候;案主的决定超出机构职责范围的时候,此刻,社工应该如何坚持“案主自决”的原则呢?
忽略案主的自决权,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是一种极其失职的不当行为,对于社会工作专业使命所主张的社会公平、正义、平等的价值主题而言,是一种侵犯和倒退。过度地替案主做决定,直接的影响就是否定案主的能力感,造就他们更深的无力感,对赋权这个层面的工作没有一点意义。过度的父权主义,其实是工作员持续地在让案主面临被剥夺权力的过程。
一、案例分析
某少女意外怀孕援助中心,该中心旨在引导少女正确对待和处理意外怀孕,为意外怀孕的少女提供心理辅导、专业知识援助以及终止妊娠等专业援助。18岁的高三年级女生小英(匿名)怀孕7个月,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家里只有奶奶和她两个人。医生判定胎儿已经成型,让小英快点做决定,要么生下来,要么做引产手术。小英决定做引产手术,但是医生要求有成年人在手术单上签字。小英不敢告诉父母,医院里不允许同学和朋友签字,最后小英来到援助中心求助。
1、“案主自决”原则在中国现实环境中所遭遇的局限和阻力。社会工作发生在复杂的社会网络之中,有相互作用的不同个人和团体。在现实中,案主个体、法律界限、社会现实、机构局限等等复杂因素,往往使专业价值背后的专业理想很难实现。
(1)案主是否具备自决能力。Biestek认为实现案主自决的前提之一是:案主具备做出积极、有意义的决定的能力,其涵义就是“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具备哪些特质的案主才可以“自决”、能够对自己负责?年龄的某种规定、智力正常、心理正常、行为正常等,这些指标本身就是被某种社会认知建构出来的,其合理性存在争议和置疑。案例中的小英对“人工流产”这个决定具备负责的能力吗?她是否是非常“清楚、明白、心甘情愿”地做出这个决定?案主符合成年的规定、心智正常、行为正常等指标,但是案主没有经济能力去支付手术费用及保障术后的营养需求,也无独立的场所提供身心康复。
(2)案主自决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Biestek认为实现案主自决的前提条件之二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没有对妇女“人工流产”在年龄、孕期等方面提出禁止的明确限定,13至21岁的少女在堕胎之前,不必征求父母的同意。但涉及到引产手术,由于其风险系数高,医院会要求监护人在病人的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才实施手术。如果医院不执行这个法规,一切结果都由医院承担。所以,案主自决会受到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限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确宣称了孩子有隐私权,但却无具体表述。案主小英虽然已是年满18岁的法定成年人,但是她仍然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自决”。
(3)案主自决是否符合道德标准。中国现代社会道德层面对“人工流产”本身并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对于未婚先孕的少女仍然存在非议、指责等态度和声音。在本案例中,与“人工流产”相关的道德不是“好”或“不好”的问题,而是怎么看生命这个议题。虽然中国不是天主教或者基督教等主流国家,认为“一切受精形成胚胎”的个体都是要尊重的生命存在,但是,对于已经到了围产期的胚胎,很多人都会认同它已经是一个生命个体,此时进行引产,无异于谋杀。
(4)自决是否符合机构的功能。本案例中,相关机构如案主所在学校和援助中心的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将给社工施加无形的压力。学校作为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不能容许女生“未婚先孕”事件的发生。一旦出现迅速解决为妙,以免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败坏学校在社会和家长中的名声。本案例中,援助中心社工联络了学校和家长,帮助案主顺利完成引产手术和术后康复,符合了学校的隐性利益,获得学校对此的“奖励”——不追究及保密,并给予康复假期。相反,如果案主的自决违背了学校利益,可能面临被“劝退”等惩罚风险。援助中心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但其不能冒触犯法律、校规和家庭监护权等风险,社工不能完全尊重案主希望援助中心提供“在父母和学校不知晓的情况下完成引产手术”的自决。
2、在中国现实处境下,案主为什么不能做出“生下孩子”的决定?这是因为社会政治现实环境限制了“案主自决”,“非婚生育”的妇女始终承受社会舆论的重压,往往生存在社会的夹缝中,面临着一系列涉及法律、道德、心理、医疗等各种难题。
从法律法规来看,中国对于“未婚生育”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是现实中未婚生育的妇女们往往遭遇计划生育指标、孩子户口(交罚款)、上学读书、妇女的就业保障权利等限制。从社会政治和法律的角度看,“非婚生育”将带来一系列知情权、继承权、抚养权、赡养权等问题。
从伦理的角度看,中国传统向来重视“家庭”,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只有在完整家庭秩序中成长的孩子,其心智发展才能趋向健康,人格发育才能趋向完备,人生历程才能趋向完整。一些心理学家在研究报告里指出,“非婚生育”的孩子易性别错乱,产生异性癖、同性恋,人格发生偏差等。这种认为“缺少一方的家庭就不能使孩子很好地成长”的社会认知,使单亲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往往被贴上心理人格不健全的“社会标签”,影响女性的生育自决。
二、关于“案主自决”的反思
1、现代社会的“理性”判断所带来的局限。在中国内地目前的现实下,对于案主自决这个价值伦理原则,不但受到社会大众对于专家权威的依赖心理的影响,还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具体表现在,案主的自决不仅仅要考虑到自身的真实想法和需求,还要考虑到家庭、家族、社区、工作单位、朋友圈子等人际关系因素。面子、颜面、丢脸、集体利益的维护等都使“自决”很难真正实现。
2、社会工作的本质包含着道德和价值的实践,而非单纯的技术层次。社会工作乃是透过人际关系的技巧,促进个人、家庭、小组及社区的功能和福祉。社会工作不单是“怎样”做事的专业,还充满着“一个人应该如何被人对待”的价值和理想。社工要在众多可能性中“协助”案主找出什么是值得选择的目标,以及如何达到最好的生活状态。在本案例中,社工将处遇的重心放在“问题的解决”上,而忽略了社会工作是一个负载着价值的专业,将社会工作的辅导方法完全当作一种任务式的工具,忽略了对案主的“真正理解”,更没有协助案主“寻找生命的另一种可能性”。案主在后来的生活中虽然没有明显的“不妥”,但是不知道她是否从创伤中真正“痊愈”。
3、社工本身的局限影响专业关系的真实和有效。社工在案例中的行动反映出一种狭隘的专业关系,过度认同机构价值,认为只有符合机构功能和利益的案主才是需要服务的对象,只有暴露出来的问题才是需要处理的工作,尚未察觉案主是否处于其他的危机状态,没有提供预防的服务。
4、赋权是增加案主自决能力的一种必然途径。社工应当在拥有适当的资源状况下,为案主创造合适的资源,以增加其对于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生活方式的选择,这是对案主自决的一种尊重。专业目标背后是要以一个“更宏观”、“更有意义”的方式宣导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呼吁社会包容度的增加。社会宣导、社会行动无疑充满着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且具有挑战和风险,但是社会工作专业最本质的使命在于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社工需要在实务中反思自身是否越来越妥协现实中的太多限制。
【参考文献】
[1] Biestek Felix P. Client self-determination, in Self-determination in Social Work: A Collection of Essayson Self-determination and Related concepts by Philosophers and Social Work Theorists[M].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5:36-55.
[2] 徐 震, 李明政. 社会工作伦理[M]. 台北: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2:10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