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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青华案是否另有真凶?

2016-12-20李蒙

民主与法制 2016年31期
关键词:许金龙福清市高院

李蒙

2015年12月23日,本社记者回访陈夏影时,第一次从陈夏影口中得知林青华案。当时陈夏影平反出狱还不到半年,我的采访本意是了解他出狱后的情况,但他不愿多谈自己,而是说着说着就把话题岔到林青华的案子上。他告诉我,林青华现在已经委托了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刚、陈建华代理申诉,我可以向他们详细了解案情。

王玉刚参与了吴昌龙案、陈夏影案、许金龙案(当时尚未平反)等福建一系列冤案的申诉辩护工作,是福建非常有名的律师,也正是记者当时要寻访的对象。辞别陈夏影,记者随即赶到王玉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从他那里了解到林青华案的全部案情和许多案外隐情。

王玉刚提到,他曾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年承办此案的法官交流,不止一位法官表示对该案印象非常深刻,情绪激动地诉说当初坚持无罪意见却得不到采纳的苦衷。2004年福建省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给福建高院的一份书面意见中,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王玉刚还告诉记者,已经有两位福建省检察院的退休检察官准备建议福建省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只是不愿向媒体透露自己的姓名。

案发时是否和女友在一起?取保两年后再次被抓

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苍霞村离新修的福清高铁站很近,从高铁站出来可以步行前往。而在20年前的1996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在村民林华英家,发生了一起持枪抢劫凶杀案。据林华英回忆,当时她从睡梦中被惊醒,看见隔壁电视间的电灯亮着,就拉开灯,拉开卧室窗帘往外看,首先映入眼帘的,居然是一根枪管!她一时紧张,大喊“抓贼”,歹徒闻声随即将她所在的卧室门踢开,她看清歹徒穿着黑衬衫、用黑色猴帽蒙面,手持来复枪。威胁几句之后,歹徒抢走了她的一条金项链、一只金手镯。她见歹徒戴着的猴帽只拉到下巴处,整个脸可以看见,觉得很面熟,就说:“熟悉的人,不要这样。”歹徒听她这样说,有些害怕,先是退到门口,又突然开枪打中她的腿部,她立即晕倒,恍惚中听到了第二声枪响。

林华英的儿子李俊回忆,当时他和姐姐李花睡在另一间房,听到枪响就起床到妈妈房间门口查看,看到一个蒙面歹徒持枪对着妈妈,当时妈妈已经中弹倒地,蒙面歹徒见到他们,转身朝姐姐李花开了一枪,李花中弹后滚下台阶。他见状就跑,歹徒又朝他开了一枪,没打中他,只打中墙角。

歹徒行凶后逃走,林华英、李花被送医院急救。林华英身负重伤,但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而李花伤重不治,尸检报告和部分尸体解剖照片及法医鉴定,证明年仅14岁的被害人李花系来复枪击破心脏大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福清警方立即展开侦查活动。对全村18岁至35岁的青壮年男子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该村村民林青华对案发当晚的去向说法不实。在村委会接受调查时说“在福清市三山镇打工”,次日在派出所会议室又改成“在表兄家看录像、过夜”,经调查都是虚假的,最后将林青华列为重大嫌疑人进行调查。7月24日,林青华被监视居住。4天后,林青华供述自己参与作案,但只是在楼下等着,凶手另有其人。过了一个月,林青华开始承认,自己就是凶手。但在结束监视居住进入看守所之后,林青华开始否认作案,并称自己案发时在福清市的女朋友黄萍(化名)家过夜。

林青华当时已婚,有一个4岁的女儿。夫妻俩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其妻林碧英回忆,因与丈夫吵架,她在6月中旬就带着女儿回娘家住了。林青华的母亲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警察来村里调查时,村妇女主任林雪玉交代,她已经跟派出所讲清楚了,林青华在三山镇做工,录一下口供就回去,没事的,就说是在三山镇做工就可以。林青华回家后,林母将林雪玉的交代告诉了他。所以林青华第一次接受警方调查时,就说案发时在三山镇做工。他以为照着林雪玉的交代去说就没事了。当时林青华在福清另有女友的事,村里很多人都知道,林雪玉也是出于好意帮他隐瞒,没想到给他惹来20年的牢狱之灾。

林青华当晚是否在女友黄萍家过夜,是否有作案时间?当时未婚的黄萍在1996年、1999年曾向警方和法院作出过四次证言。

1996年11月1日,警方问:“今年7月15日早约7点左右林青华是否到过你处。”黄萍答:“15日早晨具体时间记不清青华到过我处。”

1996年12月11日,黄萍称,林青华7月15日到22日上午这一个星期常在我那里玩,有时晚上也在环球B座709套间住。7月15日上午7点到过我处,这天几乎都在我那里玩,晚上也在我家住。

1999年4月26日,黄萍称,1996年7月14日20时到7月15日6时这段时间,我都住在三层杂物间看店,只有我一人在看店,林青华没跟我在一起。

1999年11月26日黄萍向福建省高院证言,称原先做的笔录记得比较清楚,应是真的,现在记不太清楚了。

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此案时,联系到黄萍家人,家人表示她不在家中,也无法联系上她。多人告诉记者,黄萍已另有家庭,事隔20年后,不愿再被林青华案打扰。

也许正是黄萍1996年12月11日的这次证言,导致林青华虽然在199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却在1月7日经报福清市检察院批捕未获准,1月10日被释放。但次日,林青华被公安机关批准送福清市戒毒所强制解毒。林青华及家人多年来一直声称,他从未吸过毒,没有染过毒瘾。1月28日,被强制戒毒的林青华被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重获自由后,林青华夫妇来到福州市卖海鲜为生。这样过了不到两年,1998年12月17日,林青华又被刑事拘留,这一次一去不复返,直到今天也未走出高墙。

入狱20年拒绝减刑陈夏影、许金龙、许玉森的回忆

1999年8月27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林青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华英、李国旺(林华英丈夫)经济损失13527.8元。这是林青华第一次被判处死刑。

林青华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于2000年3月2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福州中院另组合议庭,于2000年6月13日再次认定林青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3527.8元。这是林青华第二次被判处死刑。

林青华继续上诉,福建高院于2001年4月24日作出裁定,再次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福州中院于2003年8月21日第三次判决此案,终于改判林青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青华再次上诉,福建高院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裁定,维持了福州中院的死缓判决。

林青华1998年年底被关入福清市看守所后,正巧与陈夏影关在同一监室——29号。两人在同一监室被关押了一年多,后来陈夏影被关到28号监室,与林青华的29号监室紧邻。当时监室的结构是,每间监室的前面有面积与监室差不多大的露天放风场所,放风场所之间以铁丝网相隔,而监室之间的墙壁顶部也没有完全隔断,可以从上面扔东西到另一间监室,大声说话更是听得见。所以虽然不关在同一监室,陈夏影与林青华的交流还是很多,放风的时候可以隔着铁丝网说话,也可以从监室扔东西过来。两人一起相处了六七年。

六七年间只有几次交流过案情,不算多,都说自己是冤枉的。时隔多年,陈夏影对林青华当年的讲述记得已不很清晰,印象深刻的只有三点:一是枪的来源不明,借枪给林青华的证人后来当庭否认曾借枪给他;二是指纹问题,既然公安采集了全村青壮年的指纹,为何又不将林青华的指纹提交给法庭;三是案发时林青华在女友黄萍家,没有作案时间,黄萍迫于警方压力有几次不敢承认,但也作过案发时林青华和她在一起的证言。

陈夏影回忆,林青华后来发胖了,刚进看守所时还长得很好看,看人的目光很锐利,眉宇间英气逼人,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颜值”很高。一个监室住十几个人,睡通铺,大家知道林青华的案子后,都开他的玩笑,说他就是长得太好了,讨女人喜欢,才遭了这个难。林青华开始的时候还认为自己很快会出去,反正不是他干的,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他。没想到在看守所一呆就是十年,到监狱后一直呆到今天。陈夏影对林青华的印象是,林为人比较仗义,比较关心他人,比较重感情,如果是福清同乡被关进来了,他都会想办法照顾一下,走的时候还要送包烟或什么东西。

两人在看守所里做邻居,一直到2005年11月,林青华的终审判决生效,他被移送到闽西监狱。记得临走的那一天,路过陈夏影的监室,林青华还伸出手来,与陈夏影深情地握了握手,互道“保重”。一年后,陈夏影的终审判决也下来了,他被关押到龙岩监狱。虽然龙岩监狱与闽西监狱紧挨着,有个玩笑说,有个犯人从闽西监狱越狱,直接“越”进了龙岩监狱,但两人从此再也没有见面。

陈夏影的父亲陈焕辉,当时一直在为儿子的案子申诉奔波,同时也寻访搜集到了福清发生的好多疑似冤假错案。他在上访的时候如果听到哪里还有冤案,就会留心去打听,获得一些线索后就去走访,希望把申诉冤案的人彼此联系起来,一起向有关部门反映。林青华案是他当时重点关注的案件,他对记者回忆道,可能是在2002年左右知道林青华案的,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儿子跟林青华关在一起认识已经三四年了。

陈焕辉曾去林青华的老家和他父母打工的地方三四次,了解案情。记得林青华的母亲当时是餐馆的临时工,天天洗碗碟。他父亲在帮林青华的一个叔叔做木柴加工生意。林青华家很穷,父母都有重病,陈焕辉有一次曾亲眼见到林青华父亲癫痫病发作,四肢抽搐,口吐白沫,当时把他吓得不轻。陈焕辉说,这家人太贫穷了,申诉上访也是需要成本的,起码要支付得起路费和住宿费,要有钱能在路边摊吃饱肚子,林青华的案子多年无起色,就是因为家人支付不起申诉上访的最廉价的成本。

2016年126月,陈焕辉给记者一本2007年装订成册的复印资料《福建省福清市刑事冤案系列》,厚厚的24开的一个本子,其实只有三个案件的资料:吴昌龙案、陈夏影案、林青华案。现在吴昌龙案、陈夏影案均已平反,只有林青华还关在狱中。

林青华被移送闽西监狱后,被关在二大队二中队,与在同一中队服刑的许金龙、许玉森相识。开始的时候互相没有什么交流,不知道对方也有冤情。许金龙告诉记者,彼此亲密起来是因为一件事。有一次家属来会见他,告知申诉上访的时候受到打压,有的官员派人告诉许金龙的家属,让他们不要再上访,可以最大幅度地给许金龙减刑,让他早点出去,家属还可以给一些优待安排。许金龙听后,情绪非常激动,当场号啕大哭,坚决表示一定要申诉到底,决不放弃。中队长见他这么激动,急忙来做思想工作,还表示会让有文化的犯人帮助他写申诉材料。他这么一哭,引起了周围许多犯人的注意,慢慢此事传到了林青华的耳朵里。

有一天,林青华在做工的时候主动来找许金龙,告诉他自己也是被冤枉的。他们互相诉说自己的案情,讲到激动处,林青华先哭了,许金龙跟着也哭了。两人都讲到被刑讯逼供的情景,许金龙说,自己曾被强迫吃自己拉的屎。林青华说,连手指甲都被剥掉过,浑身被打得没有一块好肉,腿肚子被钢筋穿透过。

许玉森与许金龙同案,所以林青华与许玉森的交流也多了起来。许玉森回忆,两人一起做工一年多时间,林青华做缝纫,自己做手工剪线头。在许玉森看来,只有蒙冤的人才能理解蒙冤的人,才会有共同语言,同病相怜。而没被冤枉的人是理解不了他们的,甚至不相信他们会被冤枉。因为都是蒙冤者,两人日渐亲密,成为好朋友。

2008年,许金龙、许玉森等同案4人被从闽西监狱调往莆田监狱,从此没有和林青华再见过面。陈夏影、许金龙、许玉森等人出狱后,才听说林青华这些年来一直拒绝减刑。陈夏影案、许金龙案、林青华案都案发于1996年,因为林青华一直拒绝减刑,服满刑期还不知道是哪一年,估计可能还有七八年。

林青华案的疑点何在?

虽然很多人都说林青华案是个冤案,但林青华案的疑点到底有哪些呢?王玉刚、陈建华详细陈述此案的疑点,还表示,其实所有疑点当年承办此案的福建省检察院的检察官、福建高院的法官都是清楚的,只是迫于压力作出了“疑罪从轻”的判决。

1.枪支来源、去向不明,开了几枪不确定。

作为持枪抢劫凶杀案,查明枪的来源和去向是必不可少的,但本案恰恰缺乏对这一关键证据的认定。除了作案枪支这一关键物证警方始终没有寻获,枪的来源、去向和到底开了几枪都不确定。

证人吴洪弟曾向警方供述,1996年7月14日晚,他将一支来复枪和5发子弹借给林青华,林青华于7月19日晚8时左右将来复枪和剩余的两发子弹还给他,并告诉他出事了。吴洪弟还供述,来复枪是一个叫“阿芳”的广东仔7月初借给他的,林青华还枪给他后,他还给了阿芳,现在不知道阿芳住在哪里,阿芳的传呼机号也忘记了。

但在1999年福州中院第一次审理此案前,林青华的辩护律师徐海风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吴洪弟的书证,称在原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是屈打成招的,他没有借枪给林青华,并乱讲是广东仔阿芳借枪给他,根本没有这回事。庭审后,吴洪弟又亲自到法院称,怕出庭涉及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会被抓,当时开始没承认,后公安人员带他去与林青华对质时,林青华讲是从他那里借的枪,还让他也承认,他又好气又好笑,只好也承认了。1999年11月29日,福建高院向吴洪弟调查时,吴洪弟称绝对没有借枪给林青华,并称当时公安人员说林青华都承认了,而且他都不怕,何必为他隐瞒。吴说没有,公安人员就不让吴睡觉,最后逼得没办法,吴才在笔录上乱签字。

吴洪弟案发那年已经有60多岁,现在已经去世,但其生前留下的大量证词都可以表明,他推翻了当初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坚称从来没有借枪给林青华。

除了枪支来源去向不明,王玉刚还告诉记者:“还有一个疑惑:警方勘查显示现场有3枚来复枪弹壳,死者胸腔的创腔内也嵌有一枚来复枪塑料弹壳,总共是4枚。但是,林青华只被认定开了3枪。”

客观证据表明开了4枪,但所有在案口供、证人证言都指向开了3枪,如何解释?

2.猴帽、钢筋、金戒指、金手镯等关键物证来源不明。

除了枪支,本案的作案工具猴帽、钢筋及赃物警方均未查获提取,缺乏与原判认定事实相关联的客观陛证据。

关于猴帽的来源,虽然申诉人的妻子林碧英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中承认有买猴帽给女儿用,但在2000年福建高院第一次二审期间,她向福建高院反映,自己在公安作笔录时的原话是讲其女儿小时候没有猴帽,而公安机关却误记为“有用过猴帽”,1996年的时候女儿只有4岁,怎么会买黑色的猴帽给小孩儿戴呢?

她告诉前来采访的《中国青年报》记者,公安部门当年没给她看笔录,就叫她签名了。2001年,办案人员还就此出具说明,称当年是如实记录,并无错误。“但我一直不服,我明明说的是没有给女儿买过猴帽。”

3.被害人林华英辨认笔录不具有证明力。

王玉刚告诉记者,被害人林华英在林青华未到案之前,并未明确指认凶手是林青华。原案卷中虽有照片指认,指认出林青华的照片即作案人,但在一审开庭时,林华英出庭作证时是这样说明的:当时公安人员叫她辨认照片,告诉她凶手就在这里面,于是她就开始辨认,当一张一张照片都无法辨认出来时,这时公安人员就拿起其中一张,说:“这个就是眼睛大大的、鼻子高高的,是不是他。”于是她就指认了这张照片即林青华的照片。此案第一次二审时,福建高院认为公安机关所提供辨认的五组共十张照片,有三组被辨认人与名字对不上。显然,被害人林华英的辨认笔录是在公安人员指导下完成的,不具有证明力,属非法证据,不应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王玉刚的这一说法是否成立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二审期间的《出庭意见书》载明了辩护律师的上述说法。

该院一名检察官称,他们查阅了一审庭审笔录,没有发现类似的文字记载。对于该过程,福建省高院只在2001年第二次二审时认定,“公安机关所提供辨认的五组共十张照片中,有三组被辨认人与名字对不上”,作为案件的疑点之一。

2004年12月,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此案最后一次开庭。法官再次问林华英:“辨认时是你自己认的,还是公安有暗示。”庭审笔录显示,林华英答:“是我自己认出的,我就认定是林青华。如果说是别人我不服,当时公安找我做笔录时我就说‘这个人我认得。”

4.指纹问题是枪支问题之外本案的又一软肋。

本案第一次二审期间,福建高院工作人员向公安人员调查,公安人员证实案发后,当时公安机关有对村里人收集指纹,对全村18岁到35岁的男性进行排查,对当晚去向不明人员进行排查。

但在本案长达10年的审判过程中,福清警方始终未提交从电视机上提取到的指纹,并声称,在电视机后部有指纹痕迹,有拍照,当时电视机上是有指纹,但灰尘多,无法提取。而他们提取的林青华的指纹,也始终未提交给法院。

王玉刚分析,既然对电视机上的指纹进行拍照,那么就可以根据照片制作指纹样本,公安机关完全有条件进行指纹比对排查作案人员,因为灰尘多就无法提取指纹的说法,令人难以置信。若没有在现场提取到指纹,公安人员又何必收集村里人的指纹?收集那么多的指纹,显然是为了跟从电视机上提取到的凶手的指纹进行比对。所以,公安机关有意隐瞒现场提取到的指纹。

对于这一问题,福清警方还有个更让人意想不到的说法,说提取全村18岁到35岁的男性的指纹,主要是为了对犯罪分子起到心理震慑作用。

5.有罪供述是不是刑讯逼供所得?

在2005年11月福建高院的终审判决中,有这样的表述:“受害人辨认出了林青华,并且,林青华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作案过程与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其供述的一些具体细节,如非亲历难以供出。”

而林青华则称,他作过有罪的供述,都是在未被收押在看守所之前作的,被送到看守所后,他均否定有实施过本案的犯罪行为。林青华的有罪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情况下所作的,有福清市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部病历记录、手腕伤情照片可以证明当时有罪供述是被采取刑讯逼供情况下做的。

林青华的父母向记者出示了多张林青华展示受伤手腕的照片,1997年的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门诊病历显示,林青华的手腕等处有创口疤。福清市医院同年X线检查报告单载明,其一只手的第二掌骨中段骨折,骨折两断端有大量骨痂形成。但办案机关对此表示,该诊断是在取保候审的20多天后作出的,不能说明问题。

福建省检察院承办人为何直指本案另有真凶?

在2004年福建省检察院此案的承办人交给福建高院的一份书面意见中,承办检察官不仅指出了此案上述的所有疑点,还直指此案另有真凶。

证人周春英2000年9月13日到省法院反映,林青华是被冤枉的,人是林×打的,这个案件发生后的第二天,林×失踪了。林×与周春英的儿子是好朋友。案后六七个月,林×来到周春英家,在她儿子的楼上,林×说案子是他干的。两人密谈的时候,周春英刚好路过听到了。

林×说,他本意是持枪朝天开,不知为何打到林华英女儿的胸上。

周春英听到这些话后,过了五六天,将此事告诉了村支部书记林诚文。林诚文在2000年9月13日证实,周春英有一次到他家,讲林青华是被冤枉的,真正作案人是林×,听说也被判过刑。但林诚文当时并没把周春英的话放在心上:

该承办人还指出,林×曾有过持枪抢劫作案的犯罪记录,被福清市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另据公安人员2001年对林x的讯问,林曾于1995年逃到外省,直到1998年才回来,后来被判刑。被抓时公安人员扣押其一把来复枪。

本社记者通过认真阅卷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对于此案的疑点和疑似真凶的存在,林青华的历任辩护人都没有福建省检察院的承办公诉人调查得认真表述得清晰,不得不佩服该承办人办案的认真严谨和很高的法律素养。

但是,在福建高院的终审判决中,对出庭检察员意见作了短短的如下一段表述:“上诉人林青华在案发后多次供述抢劫林华英家财物,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的事实,与被害人林华英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法医鉴定等证据相印证,抢劫的来复枪来源与吴洪弟原来供述能相印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而在那份未当庭公开的书面意见中,承办检察官最后的结论却是:“从本案原审被告人林青华的供述以及现有证据的审查,本案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认为:“本案并未排除第三者作案的可能,对于周春英的举报,公安机关对林×作案的可能性未进行系统侦查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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