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2016-12-20■周静曾昊
■ 周 静 曾 昊
国外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 周 静 曾 昊
装备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军民融合式发展,对促进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互动发展和先进技术的双向转移,提高新型装备的研制、生产水平,增强现役装备的维修保障能力,延长装备的使用寿命,促进科技成果向战斗力和保障力转化,推动装备建设的创新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外军通过多年的探索与尝试,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军民融合战略是随着国家科技、经济、军事的发展需求逐渐提出来的。相对而言,国外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较为完善成熟,国家工业基础较为扎实、科技力量雄厚。为了降低高技术武器的研制风险和开发成本,有效发挥国防高技术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国外发达国家很早就提出了军民融合的思想,并积极开展先进科技成果的双向转移工作。通过不懈的探索与实践,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国外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基本概况
与我国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相对应,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一般称为技术转移。为促进民用先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装备作战能力、促进先进军用技术和成果在国民经济中的应用,这些国家建立了完善的技术转移管理体制,实施了各类技术转移计划,采用了各种技术转移模式,促进各类科技成果的双向转移,取得了良好的军事和经济效益。一是采取不同的技术转移管理体制。从管理责任主体看,世界主要国家技术转移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与分散结合型管理体制;第二类是以英国、法国等国家为代表的国防部集管型管理体制;第三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协会依托型管理体制。二是实施多样的技术转移计划。技术转移计划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部对技术转移工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美国联合能力技术演示、英国卓越之塔倡议等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应用,这些计划都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项经费支持,有效地保证了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三是应用多种的技术转移模式。国外发达国家为顺利实施各类技术转移计划,采用合作研究与开发协议、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协定、技术转移信息平台推介和技术转移中介组织推介等技术转移模式,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
二、国外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基本经验
从国外科技成果推广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情况来看,主要经验有以下几点。
(一)出台军民融合的国家战略
20世纪90年代,美国先后出台《国防转轨战略》、《国家安全科学技术战略》等,明确提出要建立既满足军事需求又满足商业需求的先进国家技术和工业基础,并按照“一套资源、两种能力”目标对国防工业结构进行调整,对已有性质、功能相近的可军民融合的技术项目、行业部门和企业集团实行重组与合并,对新建的工业基础实行军民统筹规划,扩大民品采购并尽可能采用商业标准和市场惯例。21世纪初,英国国防部出台新的《国防科技和创新战略》,明确提出国防部应吸引世界范围内技术先进的民用部门参与国防工业的科研和生产,要求国防工业不仅要与民用工业进一步融合,还要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扩展和深化。美、英该类政策的出台,解决了在武器系统研制和使用过程中民用技术转军用的问题,同时由于武器系统的研制方有较大比例是民营企业,这些军用先进技术的商业化也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加强国家职能部门统筹协调
军民融合的管理主要是基于政府兼顾国防与经济的合理决策和协调,一般表现为国家政府部门统筹和管理国防工业,国家经济部门兼顾国防工业需求。美国是由国防部统一领导国家武器装备采办工作,作为需求方,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监督和控制企业的科研与生产。大部分武器装备和军需品的研制生产任务,由军方通过向民营企业招标订货,并由民营企业承担。这种模式使得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和整个经济融为一体,既实现了民用技术为军服务,也有利于军事先进技术和新产品迅速转移为民用。英国国防部负责武器装备的科研与生产;国防部下设国防工业委员会,负责国防工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划和方针政策等重大决策,协调国防工业科研与生产中的军政问题和军民问题。同时,国防工业的科研以政府为主、生产经营以企业为主,这种科研与生产模式为高技术成果的双向转移和应用创造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三)把技术转移纳入装备采办体系
美国、英国和法国规范装备采办政策的国防部顶层文件,均明确提出技术转移的要求,提出“科学技术计划应能迅速、成功地将科学技术基础转化为有用的军用产品”,这些国家负责技术转移的机构均设在负责装备采办管理的组织体系中,技术转移作为国防科研工作的一部分,纳入装备全寿命采办管理工作中。此外,各国还在各类装备采办计划中,采取制定计划和优惠政策、划拨专项经费等手段,对科技成果的双向转移给予支持。
(四)成立专职机构和队伍
1998年美国国防部专门成立了高级计划研究局,以加强对军民两用技术发展的指导,研究局每年可从政府获得20亿美元的研究经费。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防技术转化局,负责管理民用科研机构从事国防项目的合同和经费。美国、英国和法国除了军方设有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外,军内科研单位都设有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地方大学也设有技术许可办公室,这些技术转移机构均有法律地位,有经费支持,拥有一批专业化的技术转移队伍,负责本单位研究成果的评审和转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五)建立起规范的技术转移程序和标准
国外各类技术转移计划都分别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工作程序,如美军联合能力技术演示验证计划建立起10多个步骤的申报、论证与审批程序,运行过程中要先后制定《执行指令》、《管理计划》、《转移计划》、《作战效能评估》和《最终报告》等系列文件,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标准,保证了各环节的工作效率。
三、对我国装备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启示
美、英国防技术转移军民融合的做法,对目前我国装备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军民融合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一)制定出台有利于装备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军民融合的相关政策
加大对装备科技成果中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的支持力度,通过设立专门的资金,鼓励和支持新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做到客观、公正和有效。加强先进科技成果孵化,通过财政支持鼓励军民融合创新主体联合建立科技成果的孵化器,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确保战时的装备物资供应,增强平战转换能力。完善标准管理,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军民融合发展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军用标准和规范,淘汰一批落后军用标准,扩大军品和民品的通用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程度,加快建立国标、军标和行业标准协调补充的标准体系。加强军地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建设,畅通信息渠道、互通有关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发布最新的军民融合型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提升军地整体联动能力。
(二)研究制定保障国家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的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法规和办法等层次,建立和完善装备成果推广转化军民融合的法律框架体系。一是国家政策法律层面,将军民融合的基本思想和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包括国家关于实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方针政策,军地有关部门在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关系、职责等方面的法律,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法》形成有效衔接。二是法规规章层次,包括《装备条例》、《装备采购条例》等现行法规规章,以及专门规范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有关资质认证、合同管理、过程监控、综合评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并在现行法规规章中补充增加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相关规定,使之与拟定装备采购供应法相互衔接配套。三是办法与细则层次,应根据我军现行装备管理体制及装备的特点, 制定关于加强装备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办法、装备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应用实施细则等,具有可操作性, 使融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能够获得解决依据。
(三)发挥军地职能部门作用引导促进装备科技成果推广军民融合
军民双方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顶层设计,从最开始设计阶段就把军民融合纳入进去,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并发挥自身作用,积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搭建平台、主动扶持军民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互动转移,从技术、产品、企业、产业层面,推进军民科技成果融合。加强军地双方的联系,建立定期会商等创新协作机制,合力推动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解决推广转化中的有关问题,发挥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在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科研项目立项上,军地相关科研计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面向装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应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评价项目成效的重要依据。地方政府部门也应出台有关措施,结合自身的产业布局,推进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加快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军民融合,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四)构建适应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装备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协作机制。建立广泛根植于全社会工业基础的装备科技成果推广协作体系,加强军民、军地双方的宏观协调和整体规划,充分利用我国国民经济整体实力所奠定的物质与技术基础,促进装备资源整合、技术交流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避免军民装备重复建设。二是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国家资金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促进军民互动,鼓励装备科技成果转化为民用产品和民用高技术进入国防装备研制中。三是建立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装备建设协调发展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评价机制,及时全面地掌握军民融合式装备成果推广转化的进程及遇到的困难,更好地服务于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
(五)搭建促进装备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军民融合的服务性平台
构建装备科技成果与民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服务平台,统筹相关科技成果资源共享,实现从科技成果、技术需求、公共数据、技术专利等资源到政策信息、研制单位信息等的军民融合资源信息共享,鼓励科技成果在装备和民用之间的相互推广转化,支持双方相互参与对方的科研项目和产品研制任务,推进军民融合技术需求的互通和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和转化,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建立若干具有军民融合特性的成果推广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强化科技成果服务功能,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装备科技成果采集与技术需求采集体系,建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军民融合数据库,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军民融合提供信息服务。
周静,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装备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曾昊,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