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研究的里程碑
2016-12-19罗康智
摘要:在第五届原生态民族文化高峰论坛上,与会学者围绕“文化生态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这一主题,从宏观上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开发与利用的研究,微观上则聚焦于:传统村落及生态文化区的保护;生态产品和生态产业的定位、开发和市场化问题;传承人的选拔、培养、管理及相关政策问题;对“非遗”的数字化保护等问题的研究。此次峰会的召开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区间的交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的传承、保护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科学理论依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会议综述
2015年11月14-16日,由贵州省文化厅、凯里学院共同主办,以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民族文化遗产专业委员会、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经济人类学专业委员会、西南大学城乡统筹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等9个研究机构共同协办的“第五届原生态民族文化高峰论坛”在生态学府凯里学院举行。来自全国51所高校和45所研究机构的14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文化生态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这一主题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认真而热烈的讨论。
一、“非遗”的传承、保护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遗”的生存与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在文化生态语境下,与全球化背景下的“非遗”传承与保护接轨,与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永续发展”的“美丽中国”相辉映,如何创造一个有利于“非遗”健康而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并对其原生态特质及其文化空间进行有效保护,成为一个新的学术命题与时代命题。针对这一实情,联合国“非遗”官员杜晓凡博士从国际视野的角度和大家分享了《文化空间和文化景观》,他认为,非遗的保护不是将文化遗产维持原状、固化和停滞下来,保护者应该充分认识到文化是不断变化的,发展才是文化的常态,保护是对发展过程中的某个阶段的“度”的掌控。
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生导师苑利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问题》的报告中分析了我国对“非遗”保护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一是过分重视“非遗”的遗产项目本身,而未重视到大的文化环境,就像用瓶子保护虫子一样,形式上在保护,客观上却加速了虫子的死亡;二是把文化生态保护区大都建成了全开放系统,传统文化很快被外来文化同化。他认为应该用可筛选性的半封闭系统来保护才能让传统文化在自然生态中传承;三是不能用脱离文化原生地的静态保护来代替活态传承;四是不能让政府行为代替民间自我保护,不能让政府“主导”变成政府“领导”和“取代”,否则生态区的保护很难良性发展;五是保护区中只保护核心技术,那么整体保护就会沦为空谈,建议原汁原味、不缺斤短两地进行保护。六是保护中缺乏社会分工意识,“非遗”的开发是商人的事,不能让传承人去做。
凯里学院副院长张雪梅教授就黔东南各级党政机关对“非遗”保护工作实施的举措,凯里学院“非遗”保护具体措施以及取得的良好效果向大会进行汇报。她认为,通过第五届原生态民族文化高峰论坛的召开,可以在讨论与交流中分享到与会专家学者对“非遗”研究的成功经验和真知灼见,进一步加强对“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诸多方面的研究。
贺州学院南岭民族走廊研究院院长李晓明教授在《论“社区”与非遗整体性保护》的报告中认为,对“非遗”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关键就在于对“非遗”本质特征的认识。而以“社区”为整体的分析视角,恰好可以从“社区性”和“精神性”两方面界定“非遗”的本质特征。这样一来,以“社区”为单位的“非遗”整体性保护,既可以保护“非遗”的“形”(以村落为主的特定文化空间内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神灵的共生关系中产生的文化形象),更能够保存“非遗”的“神”(传承“非遗”的特定族群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凝聚形成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是“非遗”的生命力所在)。
铜仁学院武陵民族文化研究中心主任陈伟华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运行机制》的讲演中,针对“非遗”保护过程中保护主体不明确,保护主体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明确提出“非遗”保护主体应当由如下三个方面构成:政府应当是“非遗”保护主体的基本构成;非政府组织应当成为“非遗”保护主体的重要构成;个体应当是“非遗”保护主体的必要构成。并对这三类保护主体的运行机制及分工合作进行了深入的阐释。
贺州学院南岭民族走廊研究院副主任刘永红教授在《“非遗”在舞台艺术中的编创和传承——以西北花儿为中心》的讲演中,通过对流传于西北的民歌——花儿这一个案的研究。他认为“非遗”舞台化和艺术化应当成为对其传承和保护的方式之一,当然在舞台化和艺术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民族特色,坚持民族民俗的本真性,不能破坏“非遗”的艺术规律。同时还必须遵循“非遗”自有的、自由的表现方式,保护“非遗”的民族语言和方言载体,这些都应当成为舞台艺术工作者的文化自觉,从而在编创中做好“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副主编黄龙光副教授在《当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三条路径》的发言中认为:面对当前中国“非遗”面临社会转型期特有的复杂而立体的传承语境,提出中国“非遗”传承的三条路径:原生地原地传承、原生地次生传承与离散地衍生传承。在利用这三条路径进行传承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到他们之间的互生、互动关系,这样才能全面总结和深入分析当前中国“非遗”的传承模式与传承规律,才能有效促进“非遗”的主体传承,也才可能实现“非遗”的社会化整体保护与共享。
三峡大学“非遗”研究中心副主任葛政委副教授在《文化的视图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湖北长阳民族文化传承与建构研究》讨论中指出,当代技术发展和社会转型已经让文化的存在、建构和传承方式发生了重大变迁。读“图”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文化识别、体验和传承的主流形式。民族文化的“视图化”成为这一时期长阳文化流变的主要路径。阐释这一文化现象的内在逻辑、形式、支撑力量和影响,可揭示当代民族文化的现代性建构内涵与规律,预判民族文化的走向,能更好地推动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恒广和(北京)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师罗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的发言中提到,政府机构、学术团体、社会力量这三方面在看待和参与“非遗”保护的角度各有不同,各自的能量也不同,同时也存在着各自的弱点和盲区,但在对“非遗”必须进行活态传承方面却能达成共识。“非遗”的活态传承如何能得能实现?这是解决“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关键所在。针对这一问题,他认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必须让传承人本人得到经济收益和文化荣誉感,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有相应收获,才能吸引有为的年轻人看到希望,才愿意来学习和继承。
重庆三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李虎副教授在《风险社会下的非物质遗产保护》一文中谈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现代化风险出现全球蔓延的趋向,“全球风险社会”随之逐渐形成。因此,工业社会下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都需要放在风险社会模式下进行探讨。“非遗”既是一种文化形态,又是一种文化传承方式,其保护、传承和发展离不开对社会风险的认识,需要将其置于风险社会的模式下深入分析。风险的全球化视角、文化视角、个体化视角和制度视角都可以为重新认识“非遗”保护提供新思维和理念。这样做不但有利于更为全面的理解“非遗”项目遭受的众多风险,也有利于促使保护主体进一步认识到“非遗”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非遗”的开发、利用研究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导师田阡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发展路径研究》的发言中,从“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的互动关系出发,从如下三个方面展开了讨论:一、互动中的抵牾:“非遗”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对这一问题,他认为“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存在着互动和矛盾的关系。其互动性主要表现在:(1)文化创意产业拓展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领域;(2)文化创意产业明确了“非遗”生产性保护文化的内涵;(3)文化创意产业激活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历史经验;(4)文化创意产业丰富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文化特质。两者之间除了具有上述的互动关系之外,也存在着实践中的路径矛盾问题以及二者之间在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接着对“非遗”实现文化创意产业化的多方力量进行了论述,他认为这些力量主要包括:官方的主导力量;学者的智力支持;民间“非遗”持有者的主体地位。最后从创新的自觉中对“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的互动进行了展望。他认为,“非遗”时代生产性保护视阈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基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断裂,需要从“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互动关系的系统认知角度,重新认识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与研究路径,进而以多方利益格局中主导的视角,指明“非遗”与文化产业之间互动的基础。
吉首大学文学院与新闻传播学院党委书记田茂军教授在《“非遗”保护与乡村旅游适度融合研究——以湖南省湘西州为例》的文章中,以湘西州乡村旅游发展对“非遗”的利用以及“非遗”对乡村旅游的推动为主要研究背景,探讨了湘西州“非遗”与乡村发展融合中形成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从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了二者适度融合的途径与方法,他认为,“非遗”与乡村旅游有着共同的地域空间,有着共同的实施主体,要实现二者之间和适度融合,就要反对急功近利式的过度开发,应当在发展中寻求保护。
重庆三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系主任陈兴贵副教授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探讨》中,从少数民族“非遗”产业化的内涵、意义、条件、产业形态入手,他认为实现产业化是保护少数民族“非遗”的方式之一。因为通过产业化这一路径,不仅可以为“非遗”保护提供资金,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还能增强传承人的文化认同和信心,扩大“非遗”的对外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最后对少数民族“非遗”产业化开发必须遵循的原则进行探讨。他认为,少数民族“非遗”产业化开发除了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16字方针外,还应当针对少数民族“非遗”的特点,坚持“有限度地选择开发”“保护传承与产业开发协同发展”“多样化与差异性原则”“政府引导与民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贵州财经大学吴媛姣副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价值和意义——以从江周末大舞台为例》的发言中,选取了贵州省从江县举办的周末大舞台为个案,并从这个个案出发,她提出将这样的“非遗”项目搬上舞台,不仅对当地“非遗”的保护传承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增进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推动当地的生态文明建设都能取得积极的作用,因而利用舞台表演这样的形式去展示“非遗”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应用价值,可以很好的解决传承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问题。
凯里学院贵州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罗康智副教授在《“非遗”资源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地位及其开发原则》的报告中提出,从终极意义上说,“非遗”资源就是一种重要的、现存的人文旅游资源,不同民族的人群在对“非遗”这一旅游资源消费时,由于文化差异、时间限制等制约因素的客观存在,要使其真正发挥旅游资源的功效,必然得按照游客对“非遗”资源中的文化构成要素感知的易难程度去确定“非遗”资源在旅游开发中的地位。并针对“非遗”中文化要素的构成,他提出了对“非遗”资源旅游开发的3个原则:可领略性原则、可接受性原则和可浓缩性原则。
重庆文理学院胡牧博士在《民族性:开发侗寨文化旅游的核心》的汇报中,结合侗寨的审美价值、文化价值、养心价值,结合自己的实地调研材料,他认为开发侗寨的文化旅游,其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要凸显其民族性。而其民族性一方面表现在建筑等外在层面,另一方面表现在文化活动层面。我们开发侗寨文化旅游的根基就在于保护好侗寨的原生性,但是同时我们还要努力在“生产性保护”“开发式保护”上作适当努力和开拓,更应当注意学习其他地区在这方面的经营理念及传播策略,这样才能使侗寨由“地方”走向“全球”。
三、传统村落及生态文化区的保护问题研究
传统村落是“非遗”的主要载体之一,保护好了传统村落,植根于这些村落的“非遗”也就会得到较好的传承与保护,因此,对传统村落实施有效的保护也是对“非遗”的保护。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院长罗康隆教授在《乡村聚落地名与社区资源配置》的报告中认为,地名是人们对自然地理的客观存在通过语言文字所反映出来的文化载体,是伴随着人类社会而产生的文化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作为文化载体的地名记载越来越多,无论是地名的命名还是更易,都或多或少地记录着自然地理环境以及人类社会的变迁,反映了人们对客观地理实体无论是自然上、还是意识上认识变化的过程。这充分体现了当地人对生活环境的深刻认知。在对当地地理事物的命名中,人们通过划分区域、功能归类、指示环境、记录事件、奖惩规则等手段,这也就是当地人在传统文化的运作中自然而然就会遵守的规则。或许将这些地名信息连接起来,就能够还原一个村落真实的历史背景。
凯里学院学报主编傅安辉教授在《黔东南州民族村寨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研究》的发言中指出,类似于黔东南民族村寨的生态文明建设,应尽力避免前工业文明时代因盲目发展而破坏大自然,造成环境污染的负效应,应当营造一个山、水、人、村和谐相融的生态宜居的生活生产空间,并为此开出了三剂良方:一要注意保持传统生态文明亮点;二要注意保持民族传统文化优势;三要注意打造现代化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示范点。
三明学院客家研究所所长廖开顺教授在《侗寨木建筑文化资源的保护与旅游开发》一文中,着重提到,侗寨木建筑是侗族最有特色的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蕴含侗族历史文化和民俗文化。侗寨木建筑的保护包括其生命体保护和生态保护。在生命体保护方面要建立科学与人文、防范与管理相结合的现代消防体系,修复和新建侗寨木建筑要保持侗族风格,要大力发展现代林业,为侗寨木建筑提供物质资源。在侗寨木建筑的生态保护方面要进行侗寨自然生态的保护,推进侗寨木建筑文化认同而优化社会环境。要发展侗族文化创意产业并与乡村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怀化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姜又春副教授在《侗族村寨聚居模式的空间结构与文化表征》的讲演中,从人类学的空间理论着手,探讨了侗族聚落空间从家庭到村寨形成了5个不同层次的空间划分,每个空间象征着不同的文化功能。他认为,空间不只是地理形式或建筑的环境而已,更是人们在其上活动而相互结合运作,建构出社会关系、文化习俗、意识形态或政治经济等空间类别,因此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更应该着重于对生活其间的人群进行保护,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凯里学院学报副主编杨东升教授在《黔东南苗族传统村落特征及其形成背景分析》的讨论中谈到,黔东南苗族传统村落的分布及其形态结构,是苗族历史文化和生境适应的综合反映,其具体表现在,苗族在村落建造中,通过巫术和物化的形式,强烈表达了苗族对子孙繁衍、生命延续和图腾崇拜的心理需求。通过对苗族传统村落结构特征形成的历史文化背景分析,可以解译黔东南苗族的历史与文化,解译其生境适应的文化变迁。
南京林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陆步云博士在《黔东南传统木结构民居保护与建设项目的研究与实践》的发言中,以黔东南为个案,讨论了木结构民居的缺陷与现状,提出黔东南木结构民居保护和建设的原则:在尊重民族传统特色的前提下,应加强政府引导,有计划地实施传统木结构民居的保护与建设。可以通过现代手段,融汇少数民族建筑文化,保留传统形式,运用先进的材料和技术对黔东南地区的木结构民居加以开发和保护,这样一来,不仅真正有利于对传统村落的保护,还可以使民居建筑形式向民族特色化、舒适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河南省社科院中原文化研究杂志社杨旭东博士在《传统村落生产生活蕴含的生态智慧与现代启示》的发言中谈到,中国作为一个后起国家,按理说应当可以避免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政府在发展过程中也秉持这样的理念,但从现实来看,我们似乎还是未能幸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某些方面甚至更为严重。针对这一事实。他通过揭示传统村落生产生活实践中的某些生态经验与智慧,就如何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通过吸取传统村落的生态智慧去消解工业化、城镇化对传统村落所带来的生态问题。他认为,现代化并不意味着要与传统村落所拥有的生产生活经验彻底割裂,相反,要实现生态、社会、人类本身的良性发展,需要接受传统村落蕴含的生态智慧与经验,让其顺延到现代社会并发挥作用,只有这样才可以减少激进的现代化给人们带来的各种冲击与不适。
凯里学院科研处曾梦宇教授在《黔湘桂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刍议》的报告中指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种在特定区域内以村寨社区为单位,没有围墙、开放式的、自然发展的活态文化保护区,这样的保护区有利于保存文化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性。而在湘黔桂侗族的聚集地建立这样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侗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利于提高侗族文化自觉意识,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集力,增进民族团结;有利于推动“非遗”的整体性保护和传承发展,能够维护文化系统的平衡和发展;可以建构起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对保持侗族文化的多样性、文化生态空间的完整性、文化资源的丰富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讨论了在湘黔桂建设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主要方略:一是要统一规划引导,加强对特色侗寨的保护;二是加强沟通联系,促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共同繁荣;三是统一规划布局市州级侗族文化生态博物馆建设;四是集合力量建设“非遗”专项文化生态实验保护区;五是建设以“三省坡”为中心的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云南大学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学院赵文娟副教授在《试论生态环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和谐共生——以云南新平花腰傣仪式文化为例》的讲演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的破坏使“非遗”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如何在现代化语境下实现生态环境与“非遗”的和谐共生,已成为当前普遍关注的主要议题。她接着以云南新平花腰傣仪式为例,进一步指出,任何一种“非遗”都是在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形成的,生态环境是“非遗”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和根基,而“非遗”一旦形成,同样会反作用于周围的生态环境,对一定地域的自然生态、生产生活、社会结构、宗教信仰等产生影响。两者之间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整体,两者总是在辩证的互动中达成平衡,实现生态和文化的稳态延续和可持续发展。
凯里学院麻勇恒副教授在《传统村落保护面临的困境与出路》的讲演中,提出村落“空壳化”已成为中国乡村的普遍事实,并对空壳化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城乡经济二元对立结构的形成,由此强化了城市对乡村人群的引力效应,为乡村人群的大规模迁移到城市提供了现实基础,从而促使传统村落这一特定文化空间的“空壳化”,以及传统文化传承机制断裂的问题不断加剧。事实上,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劳动力的过度转移,直接导致传统农业以及为传统农业繁荣所支撑的传统村落的衰败。为解决这一困境,他提出了三种解决办法:一是通过对传统村落文化事项的描述、记录、收集、整理,以村落民族志的形式形成一个结构完整的知识参照系;二是通过乡村旅游,激活传统村落文化资本的增值商机,从而实现传统村落及其内生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再生产,避免文化资源的破裂与断裂;三是发展体验式农业,实现传统村落文化生态局部性修复与重构,实现产业转型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联动发展。
四、生态产品和生态产业的定位、开发和市场化问题研究
吉首大学终身教授杨庭硕先生在《本土知识与技术理应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面》的讲演中指出,在“工业文明”的负效应下,传统本土知识被掩盖,对优秀农业遗产的认证和申报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他还进一步提到所有的“非遗”背后都有一整套的本土知识,而本土知识的背后有它的生态背景和社会背景,所以我们不仅要保护生态背景也要注意对社会背景的保护,因此本土知识能否与现代接轨也是我们对“非遗”保护能否实现的核心问题之一。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田艳教授在《生态环境与“非遗”的共生关系——以扎染为例》的报告中,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喜洲镇周城村扎染为个案,探寻了我国扎染产业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她提出要对这样的生态产业加以开发和利用,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需要政府出台扶持政策,恢复纯植物染制工艺;二是对传统知识专利的推广,国家应当进行宏观调控;三是应当立足传统,开拓创新,提高扎染制品的文化和艺术品位;四是完善扎染协会的功能,充分发挥扎染行业协会的自然律作用;五是应该切实提高扎染传承人的待遇,推动扎染技艺的传承与发展;六是在各层级的教育体系中尽可能地设置“非遗”相关专业,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
浙江省“非遗”研究基地主任黄涛教授在《生态民俗学视野下浙江省青田县龙现村稻田养鱼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讨论中提到,浙江青田县龙现村稻鱼共生系统作为传统生态农业的典范样本,而成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首批项目之一。接着从稻鱼共生系统的生态文化价值;稻田养鱼的传统技艺及其传承现状;保护好稻田养鱼传统技艺的传承人与相关民俗文化三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他认为,在对这一传统农业遗产进行保护时,不能仅对某一要素进行保护,而应当将稻田养鱼这一生产方式与其赖以生存的各方面因素综合起来保护。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就保护的措施及方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他认为,在对这一传统农业遗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促使社区在保护中占据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当地人的积极性,实现居民、自然环境、市场和政府的相互协作,同时吸纳科研人员参与其中。
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马国君教授在《贵州历史上葛业经营概况及影响研究——兼及其非物质文化研究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通过对葛的各种用途(葛用作衣料作物,粮食作物、药用植物)的介绍,总结了贵州各族居民在利用葛形成的本土知识和技术,他认为类似的知识和技术体系正好是“非遗”的重要构成部分,故挖掘此类“非遗”的文化内涵,对当今的“非遗”传承与保护、特别是对生态产业的开发和利用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而对类似的“非遗”或类似的生态产业进行开发和利用,如下几点应当引起学界的关注:一是应加强典籍的整理与研究。一项民族文化的发展都与其特定历史背景有着积极的关系,特别是与自然系统互动中积累起来的本土知识和技术技能,更是如此。故加强对历史典籍的整理与研究,探析各民族形成的本土知识和技术技能,重新解读类似的“非遗”具有积极的意义。二是尊重民族历史文化传统,诱导文化重构。为了维护我国的粮食安全,我们不仅需要确保主导农产品的种植、存贮和利用,为了应对自然和社会的剧变,我们还需要更多的技术和技能,而在不同民族中存在的类似于对葛这样的作物形成的本土知识与技术,属于不问民族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成为“非遗”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邵侃博士在《汉族农业遗产的当代价值——基于“代田法”的考察》的汇报中提到,为了使汉族农业遗产能更好的服务于当今的生态建设,需要对中国农业遗产的生态适应价值以及农耕技术流变的社会政治背景给予更多关注。接下来她以“代田法”作为案例分析了这一农业遗产推行的社会背景及其生态适应价值。最后她强调指出,由于农业对自然与生态系统的依赖性很强,因而任何农业技术都必然是适应于特定自然与生态系统的产物。任何发明都是一个社会活动,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其推广利用的根本原则又必然会涉及到当时的社会政治需要。以往学界的研究侧重于对农业技术的创设及改进、技术特点和实践效果,虽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却在无意中忽视了生态环境对农业技术的制约和放大作用,同时对社会政治背景的剧变疏于关照,以至于对汉族传统农业变迁的机制无法获得深刻的认识,汉族的农业遗产的生态价值也就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皇甫睿博士在《中国农业遗产保护的现实价值与出路》的报告中,首先对传统农业文化的衰弱进行了分析,她认为随着工业文明的不断推进,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迫于生存和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盲目追求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从各地实验中心培育出来的高产品种得以大面积推广,从而使本土的多样性品种开始消失。正是由于这种垄断模式的推广最终导致了传统农业陷入衰弱的处境。除此之外,她还提到外来物种的入侵,也对本地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并因此促使传统农业的衰弱。但衰弱并不意味着传统农业没有保护的价值,针对这一问题,她提出中国农业遗产保护有多重的现实价值:一是可以规避生态脆弱环节;二是能够抵御自然和生态风险;三是其应用价值不可替代;四是有助于应对全球生态危机的挑战。并进而指出,关于中国农业遗产的保护,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它涉及到不同的学科领域,不同的社会层面,因而想要彻底改变目前传统农业不断衰弱的现状,极力保护濒临灭绝的农业遗产,首先应该考虑思想观念的变革。而这一变革又突出的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将农业遗产打造成生态文明下的生态农业;二是要完成从项目保护到体系保护的转变;三是应当实现动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相结合的保护原则。
五、传承人的选拔、培养、管理及相关政策问题研究
佛山科技学院岭南文化研究院谢中元博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米提斯”及其传承难题》的讲演中指出,“非遗”是人为载体的传统活态文化形式,“非遗”的生成、赋形与延续无不籍由传承人的切身参与而真实发生,其中“非遗”传承人的能力居于关键地位。但传承人通过口传心授并在长期实践中发生的能力本质上是一种身体实践技能,这种能力既不同于作家创作文学作品所凭借的天赋灵感,也不等同于简单劳动者完成重复工作所依赖的常识流程,也就是说,这种能力来自于长期实践经验的日积月累,是一种非标准化的实践性技能,也正因为如此,在对传承人的选拔、培养时就会有一定的难度。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他认为带徒传艺建立传承梯队,虽然是作为传承“非遗”以及培育传承人能力的古老模式,但理应被激活并重构为“后申遗时期”的主要“非遗”保护方法。他认为,现在被国家指定的“非遗”传承人,无不是经由学徒阶段的消化、融合,并通过日复一日的实践训练才形成依傍于身的“米提斯”(作为地方的知识,既不同于技术能力也不同于科学知识,与现代主义者对世界的程式化相反,它是通过模仿和实践经验而习得的能力)能力。因此,“非遗”的真正传承离不开个体的持续增补和切身实践,一代传一代的“带徒传艺”模式才是使“非遗”跨越生命限制的活态化途径。
凯里学院刘兴禄教授在《关于传承人与传承机制保护的思考——基于湘西用坪还傩愿重建调查》的发言中,他认为对传承人的保护,关键是要保护附加于传承人身上的文化记忆和技能,要激发传承人的主观能动性,让传承人行动起来,避免简单资助所可能产生的弊端。对传承机制的保护,应在探究传统传承机制的同时,敢于打破其对传承的束缚。这是因为,传统的传承机制具有稳定性、封闭性等特征,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传统的传承机制(如传儿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等)制约着民俗文化的传承。基于这种情况,应当取于打破传统传承机制,鼓励和提倡传承途径和方式的多元化,比如将传统的民俗文化纳入到学校的教育之中,也可以通过鼓励传承人打破潜规则,以授徒数量作为对传承人嘉奖的标准之一,这样一来,传承人难以为继的问题就可以得到缓解,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又有利于实现“非遗”保护的要求指标。
铜仁学院武陵民族文化研究中心吴金庭研究员在《社会变迁与文化传承:一位苗族文化传承人的生活史》的报告中,他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的“傩技-上刀山”传承人田如平的生活经历,探讨了在社会不断变迁的过程中,传承人如何在社会背景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去对“非遗”进行传承。他提到,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市场经济不断得以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处于适应这种不断变化的社会背景,田如平开始选择组团谋生,外出“下海”,后来还成立了自己的演艺公司来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田如平由被动变主动传承着民族文化,这不仅给他增添了个人魅力,获得相应的社会认同和支持,更加有利于拓展民族文化传承的途径。
六、“非遗”的数字化保护问题研究
贵州省雷山县“非遗”保护中心主任侯天江在《数字化建设在“非遗”保护中应注意的事项》的发言中,以“苗医药·骨伤蛇疗法”进行数字化保护所取得的经验为出发点,分别对数字化建设在“非遗”保护中的意义、特点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说明。他认为,数字化建设对“非遗”保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手段,能够对“非遗”的保护做到图文并茂,声色俱收的效果,所记录的内容相对比较全面;数字化建设对“非遗”的保护具有长久性、共享性、可复原性和接近原真性。他在发言中还特别强调,在对“非遗”进行数字化建设时,其最为核心的问题是不能让“非遗”实体与其精神内涵相剥离。但是这种情况在数字化建设时稍不留神就很容易出现,这是因为,一提到影视的摄录和制作,大部分人就会想到应该请专业的摄影人员或电脑高手参与其中,而忽视了对“非遗”研究有专长的专家和学者,这就造成大量的“非遗”代表性项目资源的音、视频摄录与制作徒有其外表而没有传达其本质的文化内核。当然仅靠一些“非遗”的专家、学者也不行,他们对音、视频摄录制作的技术又难达到研究的需求,因此在对“非遗”保护进行数字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上述两方面的人才相互交流,相互勾通、相互学习,才能做到扬长补短,真正做好数字化建设。
湖北师范学院音乐学院李海萌副教授在《新媒体在“非遗后”时代的有限作用》的报告中提出,新媒体在对“非遗”的宣传和普及方面的确做了极大的贡献,一方面使“非遗”保护的主导部门——政府实现了对“非遗”知识和保护意识的宣传,迅速提高了大众对“非遗”的了解程度,增强了大众的保护意识,使“非遗”观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真正实现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使“非遗”的申报与保护成为了大多数人的互动话题和日常谈资。但是随着“非遗”保护进入“非遗后”时代,“非遗”保护的主要工作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由重申报转向重保护,新媒体“信息互动传播”的本质属性决定其不可能像在“非遗前”时代一样不可或缺,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作为方法和手段,发挥相对有限的作用。这是因为,“非遗”的保护就是在特定的文化空间内,通过传承人口传心授,让被传承人进行学习和实践,并将其融化为自身素质的一部分,其要求被传承人尊重传统、学习传统、传承传统,在特定的文化空间内进行“非遗”的实践,在实践中强化自己对文化的认同。由于新媒体和“非遗”传承本质属性体现了信息互动传播与实践操作的互动,虽然新媒体不可能像在“非遗前”时代那样不可或缺,但并不代表新媒体在“非遗后”时代无所事事,其同样可以以“信息互动传播”的发生浸入“实践操作”领域,从而构建起一种良好的氛围,推动口传心授,发挥其相对有限的功效。
七、小结
正如“第五届原生态民族文化高峰论坛”组会委在对本届论坛所总结的那样:本届论坛较前四届除人数倍增外,还具有五大特色:一是参会者的辐射面扩大。除学者外,官员、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单位的人员也积极提交论文并积极参与会议讨论;二是参会单位的领域扩大。除地方高校外,全国多所重点大学、不同层次的“非遗”研究中心、行政机关及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单位也都加入到了本届论坛当中;三是参会人员的层次越来越高。国家级“非遗”管理部门的专家、重点大学的博士生导师和联合国“非遗”官员也亲临论坛现场进行对话和讨论;四是提交的论文质量明显提升,研究领域也明显扩大;五是研究的内容更实、更细、更具体,更接地气。
除此之外,第五届原生态民族文化高峰论坛组会委还认为,虽然这次论坛在学术互动中落下了帷幕,但研究和保护还在继续,希望通过这样的会议让更多的人(从顶层到民间)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非遗”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时代价值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提炼,有针对性的选用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等不同的保护措施保护好中华文化和遗产,并借鉴国外“非遗”保护的制度和传承人保护制度,用以点带面的持续传承模式、传统技能与现代教育结合模式、整体打包与利益共享等模式推动“非遗”的有效保护;也希望管理部门制定出科学的规划和实施方案,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结成专业性、非营利性的保护团体,共同促进理论研究和探索,促进“非遗”保护地区间的交流,促进我国“非遗”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
特别说明:本文得以见诸期刊,应当感谢各位参会人员提供的会议论文及其在会场上所做的精彩讲演,也感谢第五届原生态民族文化高峰论坛组委会所提供的诸多资料,由于涉及的人员较多,在此只能一并谢过。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笔者学识有限,对与会者的论点叙述不当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