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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里斯沃尔德案:保障避孕权之战

2016-12-17林海

检察风云 2016年23期
关键词:沃尔德大法官修正案

林海

生活在今天的人们或许不能想象,在五十年前的美国,曾经有几位医生因为“为已婚人士提供避孕指导和建议”而被捕。1962年1月2日,康涅狄格州更是认定两位医生犯有“教唆他人避孕”的罪行。此案直到3年后,才由联邦最高法院“平反”。这一判决因动用了宪法第九修正案而被称为又一次的“法官造法”,成为公民权利发展的关键事件。

因“教唆他人避孕”而被认定有罪

因为“提供避孕建议”而被捕的医生名为格里斯沃尔德(Griswold)。这位医生是康涅狄格州(以下简称康州)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主任。他是耶鲁大学医学院教授,亦是“计划生育协会”的主任。他和他的同事布克斯顿医生(同样为耶鲁大学医学院教授)自1961年起,开始以“计划生育协会”的名义,为已婚人士提供有关避孕方法的指导和建议,还为妇女进行体检并开出最佳的避孕器具和药物,以供她们使用。他们的服务一般是收费的,不过也有一些人获得免费服务。

两位医生的行为在今天看来无可厚非,在当时却违反了康州的两条法律规定:一条是1958 年《综合法典》第53条第2款:“任何人,为避孕而使用药物、医疗器械或工具的,应被处以不少于50美元的罚款或60天以上1年以下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另一条是该法典第54条:“任何人,协助、教唆、劝导、促使、雇佣或命令他人犯罪的,可以像主犯一样被追诉和惩罚。”据此,1962年1月2日,两位医生作为共犯被认定为有罪,各被处以100美元罚款。

当时,美国社会不仅排斥避孕行为,而且大多数州制定了禁止避孕的法律。即使在民权运动时期,仍然有包括康州在内的17个州保留了禁止避孕的法律。因为,根据基督教教义,人类的任何生育控制行为都是一种宗教上的罪恶。而且人们隐隐担心,使用避孕手段使人们享受安全的性爱,会造成性自由和性混乱,从而动摇传统家庭结构,破坏社会风气,并在某种程度上滋长不道德的性行为的发生。因此,一些保守的伦理和宗教人士也激烈反对避孕。

1872年,美国出现了第一个以反对避孕为目标的净化组织:纽约禁止卖淫协会。该协会的领导人物安东尼·康斯托克(Anthony Comstock)倡导一场“净化”改革。他到首都华盛顿进行游说,要求国会或联邦政府通过法律对卖淫或堕落行为进行规范。国会于1873年通过了《康斯托克法案》,该法明确禁止卖淫,反对堕胎,也反对采取避孕手段。1885年,该协会成功说服22个州的立法机关通过了反卖淫法,24个州的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特别禁止堕胎和避孕行为。

康州的立法正是《康斯托克法案》在该州的落地,也是当时社会观念的一种体现。不过,当时的康州,人们对于这两条法律的反感也在逐步升级。1961年的波诉厄尔曼案(Poe v.Ullman)即已挑战过相似的法规。一位名叫波的妇女,她生育的三个孩子都相继夭折而痛苦不堪,因此要求医生帮助她避孕,但是由于前述法律的限制,医生们拒绝了波的请求,于是波以该法条违宪为由提起诉讼,但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此案“还未达到要进行宪法裁决的程度”为由驳回了诉讼。

尽管诉讼被驳回,但围绕波诉厄尔曼案展开的争论不断。许多学者和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州法将夫妻之间的避孕行为视为犯罪行为是不能接受的。由于州法认定避孕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州法实际上是允许州执法机关对夫妻之间最亲密的隐私行为进行调査、取证和惩罚,这实际上是对个人隐私的不法侵害。人们对于康州这两条法律的正当性质疑不断升级,并为次年发生的格里斯沃尔德案做好了铺垫。

事实上,格里斯沃尔德案可以称得上是一起“蓄意谋划”的案件。1940 年代起,康州民权运动人士就极力希望州政府修改或取消前面提到的两条法律。他们游说州议会,但是,州内的天主教议员顽固而执著地反对,驳回了他们的动议。这一次,康州“计划生育运动协会”决定以公开违反该州“反避孕法”的方式来引起一场宪法诉讼。协会设立了纽黑文中心,由两位医学教授公开向已婚人士提供避孕指导。地方检察官很快注意到了这家诊所,并“不负众望”地提起起诉。两位医生在接受罚款后提出,康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先是上诉到康州最高法院,在康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后,进一步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就这样,这场不惮诉诸宪法来保障“避孕权”的战争开始了。

应当说,格里斯沃尔德案也只能发生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个时期是美国社会的转型期,形形色色的新问题与新矛盾不断涌现,继而转化为对法律的新压力与新要求。隐私权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与法律背景中应运而生的一项新型法律权利。通过格里斯沃尔德案判决,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一个创设和发展权利的机会。在他们看来,新型权利的确认,不仅能够满足特定群体对权利的需求,而且有利于消弭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矛盾、新问题,缓和社会发展与法律变化之间的张力——同时,彰显司法机关在这个飞速转型的社会中的权威与公正。

“禁止避孕法”是对宪法权利的侵犯

于是,这个案件于1965年3月29日进行辩论,1965年6月7日宣布判决结果。法官们以7:2的表决结果,推翻了康州法院的判决。道格拉斯大法官代表多数派发表了法院意见。首先,他并没有直接提避孕这回事,而是提出,宪法第三修正案禁止军队强占民宅,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扣押和搜查公民人身,第五修正案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第九修正案还保留了对“未列举之公民权利”的保护。这些不同的保护条款,均涉及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公民的私人生活有权得到无条件的保护。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有权隐私地、不告知任何人地安排自己的生活。

由此,道格拉斯大法官点明了本案中起作用的关键宪法权利——隐私权。他说:“尽管第一修正案并未明确说明,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但这一权利对于实现宪法权利的保障具有完全必要的意义。”道格拉斯大法官在此提出了创造性的“伴影”理论:“《权利法案》中的明示权利都存在着不可分离的影子,这些影子是由这些明示权利发散而成,有着同样的生命和内涵。”比如说,康州以政府干预手段禁止避孕、禁止医生提供避孕指导,实际构成了“对夫妻之间亲密关系的最大限度的破坏”。这种亲密关系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提及或加以明确规定,但是毋庸置疑应当得到宪法的保护。此外,基于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的精神,人民还应当有散布并接受关于避孕知识的权利,康州的法律至少在这个意义上构成违宪而无效。

本案的判决书中名句频出。例如,道格拉斯大法官意味深长地质问道:“我们愿意让警察搜查已婚者的卧室这样一个神圣区域吗?而搜查的目的就是来找出使用避孕工具的痕迹吗?这种侵犯婚姻关系隐私的想法是令人反感的。我们这里所需要保护的这种隐私权,存在于权利法案诞生之前,甚至比我们的政党还要早,比我们的学校制度也要早。婚姻意味着荣辱与共,互相忍耐,是一种神圣的亲密关系。这种结合改善生活而不是造就生活,是一种生活和谐而不是什么政治信仰,是互相忠诚而不是商业的或社会的项目。这种结合的目的与我们之前的法律意见中所涉及的目的相比,同样崇高。”

另一位大法官哈兰也提出,康州禁止避孕的法律,侵犯的是“深深植根于这一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之中、暗含于有序自由概念之内的最高基本价值,并因此从根本上违反了联邦宪法。”哈兰大法官在这份判决书中说:“宪法所保障的自由不能仅限于措辞,而是能够对抗外在强权、干预不当审查的有形之物。”法官们大多认为,康州的禁止避孕法侵犯了“自由”的最基本内涵,即家庭隐私权,因此该法要经受严格的司法审查。

在格里斯沃尔德案中,一个最引人争议之处在于,最高法院首次尝试利用宪法的第九条修正案的保留权利条款,去保护制宪时并未考虑过的权利。对此,戈德堡大法官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提出:“宪法起草者们相信,除了前八条修正案特别提到的权利外,还存在有其他不被政府侵犯的基本权利。”亦正是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再度意识到了自己“造法”的使命:不但被动地适用法律,保护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还应当主动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扩展宪法保护的权利的范围。

在格里斯沃尔德案之后,隐私权开始越来越多地通过司法实践得以在宪法上确立。该案基于婚姻关系,论证已婚夫妇是否服用避孕药,属于夫妻之间亲密的隐私行为,法律不得介入干涉;而未婚伴侣之间能否采取避孕措施呢?似乎并不明确。于是,1972年,联邦最髙法院通过埃森斯塔特案(Eisenstadtv.Baird)进一步明确,禁止未婚者使用避孕物的法律也属于违宪。而在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Wade)中,联邦最高法院重申了隐私权,表示虽然美国宪法并未明文地保障隐私权,甚至于条文中根本未提及“隐私权”一语,但“隐私权自始至终蕴藏于宪法规定的自由概念和对州行为的限制之中。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规定的未明确列举的宪法权利,其中一定有隐私权的保护,一定有允许人们决定是否怀孕的自由,和一个怀孕妇女决定是否终结其怀孕的自由”。

可以说,经过格里斯沃尔德案和罗伊案,隐私权正式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入宪”,并彻底地改变美国人甚至全世界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构成了我们今天这个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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