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问题,是个常态的话题
2016-12-17张宪超
张宪超
希腊神话中主神宙斯的儿子坦塔罗斯,由于侮辱众神受到被绑在河水中央的惩罚。河流的上面长着果树,对此并不存在任何的优待,相反,对他的惩罚是极为深刻的,坦塔罗斯想喝水时河水马上退去,想吃果子时立刻刮来一阵风。
坦塔罗斯的痛苦在于,看得见目标却永远达不到目标。
托克维尔说,“社会稳定的威胁来自于愿望和满足愿望之间的张力,如果仅仅是满足愿望的机会有限还不足畏惧,最可怕的是愿望已经被挑起了胃口,而现实的机会却非常之有限,这样的情形就只会让局势日益恶化。”托氏这番话,丝毫不危言耸听。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应允的承诺如不及时满足,即便是朋友间,也会种下不和谐的种子,虽不至于到破裂的边缘,至少不信任和猜忌的情绪会日益高涨。如若一个人的作风一贯如此,最终必然会到达一个临界点,从现实来看,这种结果往往是最坏的。
如果存在一种角色,可以任意插足不同的行业,把个体本来获得最大的报答向下拉至极低,这样的社会按照柏拉图的解释就是不正义的。因为在他的理想国中的正义,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一个更有活力的也更为稳定有序的社会,依赖于不同的群体阶层互不干预以及在此基础上达成普遍认同的共识,更重要的是打开通向公民社会的门户。在这个意义上,稳定有序的社会是一个正义社会。
一种无法同自身政治任务相适应的社会制度,虽然会造成愿望与满足愿望之间的张力,但在生活中,偶然因素也会让二者处在极不相称的尴尬位置。
对于出生地这件事来说,我们是无法做出选择的,出生在首善之区和在不毛之地是很偶然的。
对于个体来说,满足愿望付出成本的差异,更多的人把它归咎于六个字——人生而不平等。
事实上,差异化如此明显,制度上的不平等要远比生而不平等严重得多。若保障愿望得以满足,应尽可能地从平等公民的地位做出选择。
正如罗尔斯强调的,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其理由是它的影响是极其深刻和广泛并自始至终……我们遵循的是这样一个观念:两个正义原则试图减轻自然的偶因和社会的机遇带来的任意影响。
罗尔斯的政治理想是建立一个“制度上保障所有人的自尊”的正义社会。个体满足愿望与否,归根结底在于制度上的保障,即便是不存在任意插足的势力,制度上无法保障公民合理合法的愿望得到满足,那也不会是多么正义的。
如果说自尊的社会基础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基本善,那么每一个体会被预设为在追求这些善,问题在于,能否被从上到下的制度保障以及满足。从来最悲催的不在于自暴自弃,而在于空有一腔报国志,却无半个识才人。
当国家处于变革时代,任何体制以外的不确定因素都有可能成为阻碍进步的力量。个体对民族国家的认同,会由于民族危机的日益严峻得到凝聚,由下层传递的呼声同样可能变成民族意志。
按照孔飞力先生的说法,真知灼见不可能只为权势力量所垄断,广开言路成为真正的历史进步。
与此相对,一个承平日久的社会,不存在以“救亡”为中心的民族主义诉求。何为良好的生活,似乎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追求和思考的问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追求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望是一个常态的话题。
其实,无论是正义社会还是马格利特的正派社会理论,都只解决了“我们如何生活在一起”的问题,但没有回答“我如何能够过上美好人生”的问题,也就是幸福的问题。
愿望并没有差别,关键就在于满足愿望的机会是否有限。一切的前提就是须在一个正义的社会范畴内,否则,不产生任何化学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