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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预测的积极影响——司法预测的博弈分析

2016-12-17赵玲果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同案效用法官

赵玲果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论司法预测的积极影响
——司法预测的博弈分析

赵玲果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在利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机制中,包括了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多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的关系。在这么一个庞大的体系中,必然会有多重博弈,而司法预测的介入,又将带来别样的精彩。

一、司法预测的博弈分析——以药某案中舆论的影响为例

以药某案为例,首先,像所有的经济模型一样,我们假定体系中所有人都是理性人,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自身利益则通过预期效用函数来体现,各方都围绕舆论选择策略,且最终的得失衡量都用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效用来表示。

(一)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利用舆论

假定双方当事人均未利用舆论时,被告人A获得的效用为a,被害人B获得的效用为b,且a+b的值是固定不变的,这里假设双方都不知道对方是否私下利用了舆论。假定A、B利用舆论后的效用变化分别为a’、b’,在药某案件中,舆论明显是偏向B的,所以B利用舆论的效用变化远远大于A。不考虑其他因素,下面用一个二元矩阵来表示双方不同策略选择下的效用变化。

由这个简单的模型,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知,对A来说,不论B是否选择利用舆论,他在利用舆论后的效用都要比不利用时大,所以利用舆论就是A的占优策略。同样地,利用舆论也是B的占优策略,只是由于a’

(二)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是否听从舆论

当事人利用舆论只是开始,关键还是要看法官对待舆论的态度,是盲目听从,还是理性对待。现实中,可能有很多原因导致法官不得不顺从舆论,但若真心理性对待,也总是有办法的。那么加入法官的态度之后,当事人的效用才能真正发生变化。

根据上述简单模型,法官的态度决定了案件中当事人是否能被公平地对待。在药某案中,舆论的风向过于偏向B,我们直接假设舆论是不会增加A的效用的,反而会在B增加b’的同时减少b’。那么如果法官盲目地听从舆论,A的效用就成为a-b’,作为被告人,a本身就不大,再减去一个效果更强的b’,直接结束了A的生命。对A来说,正常情况下,a还是可以保证的,但舆论却凭空打破了常规,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结果。相反,如果当事人能将常规摆在法官面前,而法官也不得不受其约束时,就不可能如此正大光明地同案不同判了。

(三)律师的介入——是否制止法官顺从舆论

作为被告人的律师,在这种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利用舆论并不是上乘之选,他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在舆论越演越烈的趋势下,阻止法官受舆论的影响;而作为被害人的律师,舆论本身就偏向他,他要关注的则是如何煽动舆论,让法官不能理性对待。当然,这是建立在完全以个人利益为上的前提下。

由于律师的介入,其不同的策略选择又会干扰法官本身的策略选择,鉴于此模型过于复杂,此处不再展示。而律师影响法官的很有力的方法就是从先前的判例中找相似判决来说服法官,根据案件的预测结果暗示法官不要因为舆论而偏袒。

(四)司法预测的介入——在各方博弈中所起的作用

鉴于司法预测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笔者通过对其兴起的背景和对文献资料的查阅,将司法预测理解为在互联网与法律的结合下,利用网络平台强大的数据收录功能,通过对先前同类判例的分析,在“同案同判”的指导下,实现对现有案件诉讼结果的预测。根据司法预测“同案同判”的原则,在上述多重的博弈模型中,它将发挥很大的作用。

以前文的舆论为例,若能够有先前同类判例的支撑,法官、律师、当事人,甚至社会大众都会提前预测到案件的结果,而这种参照机制中,舆论是没办法参与进来的,它直接切断了舆论影响的根本,法官不用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只需要根据预测结果统一判案标准;律师也不用利用舆论或被舆论利用,事先就能预测到大致的结果;当事人也会因为先前的同类判决而不再受到舆论的不公平对待等等。

二、司法预测的积极影响

上文只是以舆论的影响为例,具体分析了实现司法预测给各方带来的好处,当然,作为一个长势迅猛的新兴事物,它对社会的积极影响还未完全显现,但理论上已不胜枚举,下文将从司法预测在舆论上发挥的作用延伸到更广层面的影响。

(一)司法预测实现同案同判

司法平等是现代法律基本原则,同案同判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体现。它要求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必须统一、平等地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对任何人的权利平等地保护,对任何人的违法、违约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庞大,法官组织更是参差不齐,判案标准也不完全统一,使得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

司法预测的出现,使得案例参照制度更加深入人心,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意识地遵循先前的同类案件判决,保持裁判尺度的统一,排除上述舆论等外界因素的干扰,无疑为实现同案同判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同类案件中最典型的判决的参照,依次循环,终究会达到裁判尺度的大致统一。

(二)司法预测促进司法监督

在司法过程中,司法预测使得对法官审判的监管方式变为“静默监管”——通过将该法官所作判决与司法预测结果进行比对,快速筛选出异常判决,发现舆论等外在因素对案件的干扰,并加以摒除和更正。“静默监管”使审判过程在实质上做到公开透明,司法的暗箱操作将通过对比而无所遁形,由此产生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也会因判案标准的统一而不能存在。

“静默监管”作为司法监督的一种新措施,不仅解决了以往司法监督难的问题,更是一蹴而就地解决了“谁来监督”的问题。这种由司法预测带动的监管模式,不是通过将法官的行为曝光在公众视野中,而是直接在源头上规范了法官的心理,使法官不得不公开公平公正。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督者,任何人也不需要是监督者,不仅实现了司法监督,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司法预测提高司法效率

伴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员额制、立案登记制”等司改新举措纷纷出台,案多人少责任大的问题更加突出,法官压力越来越大,司法效率也严重受到影响。然而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如果司法进程缓慢,正义的实现就会受到阻碍,人民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障,所以,司法效率问题亟待解决。

司法预测使人们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直接预估诉讼结果,据此,人们遇到法律纠纷时,可以先行预估胜诉率,以决定是否将争端诉诸法院。若己方胜诉率很低,则会更倾向于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若己方胜诉率较高,对方同样更倾向于采用其他方式解决。这样便鼓励了争议双方采取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可以节约双方的诉讼成本,也可以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司法预测通过加深人们对法官公正判决的信服度,在一定意义上减少上诉率,正如药某案,若法官开始便能做到公正地“同案同判”,被害人方也必然心服口服,没有足够的理由和动机去反驳。

(四)司法预测塑造守法思维

说到药某案的根源,还是因为当事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思维没有根深蒂固,这其实和我国的普法现状有一定关联。虽说是依法治国,但普法的道路却是荆棘丛生,普法活动形式化,普法效果不明显等诸多问题使得群众的法律知识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还是欠缺。归根结底,我们普法只是普法条,群众并不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威力,也不清楚维权的途径。

司法预测的功能就像是保障公民守法的另一道屏障。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极少有意识主动摄取法律知识,只有遭遇法律纠纷时,才会主动寻找法条、咨询律师。如果实现司法预测,进一步统一了裁判尺度,律师、当事人都可以运用先前判决来预测诉讼结果,那么事前人们就可以预测诉讼的胜诉概率,对诉讼风险建立合理预期,从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由此可见,人们在事前就运用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次法律审查,以法律作为参照来规范自身行为。所以说,通过司法预测,人们直接与真实的案件接触,而不是停留在高深莫测的法条上,从而以一种新的模式塑造了人们的守法思维。

三、结论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将不可避免地给各行各业带来运行模式的变革,即使法律这个偏保守的领域也不例外。司法预测将互联网和法律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了大数据的优势,在同案同判原则的指导下,给公众提供了一个预测诉讼结果的平台。通过司法预测这个机制,解决很多我国在法制建设中遇到的难题,但毕竟只是在萌芽阶段,它的很多模式并没有得到完善,好处也没有充分显现。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摸索中前进,不断改进,不断创新,以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1]何远琼.站在天平的两端:司法腐败的博弈分析[J].中外法学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l.19,No.5,2007:564-586.

[2]高晋康,王方,朱乾灿.大数据推动构建法治信仰[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6.

[3]周安平.浅析舆论的面相与本相:十大经典案例分析[J].中国法学,2013(1).

[4]李洋.关于法官“逃离”与“坚守”的思考[J].法学研究,2015.5.

[5]李学成.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功能之反思[J].理论月刊,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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