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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最新政策研究

2016-12-17段静静

福建轻纺 2016年7期
关键词:监管

段静静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 福州 350001)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最新政策研究

段静静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 福州 350001)

纵观世界上著名的大企业、大集团,几乎没有哪一家不是在某种程度上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手段而发展起来的,也几乎没有哪一家是完全通过内部积累发展起来的。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并购市场,资本市场已成为企业并购重组的主渠道,约70%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已无需中国证监会审批,产业整合开始成为国内上市公司并购的主流,并购重组涉及的行业广泛,成效显著。

并购重组、监管机制、重组办法修订、优化审核流程

1 并购重组意义重大

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并购重组可以快速提升规模及市场影响力、帮助企业进入新的市场、 分散投资和经营风险、获得更广泛的市场,分散本行业周期和竞争加剧的风险、获得战略资源、获得新兴和先进技术等等。

对于国家战略发展而言,并购重组是推动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要方式:(1)并购重组通过提高行业集中度,培育新兴行业,优化全球资源配置改善产业结构组合;又通过公司控制市场,影响价格信号,实现资本市场的资源再配置;(2)并购重组推动产业升级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培育新兴产业,构建新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企业提高跨地区及上下游行业的整合能力;有利于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传统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发展中经济体参与全球资源配置,提升国际竞争力。

2 并购重组市场概况

2.1 2014年度市场整体情况

2.1.1 市场化程度提高。证监会核准280单,仅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数的9.6%;交易金额4124.8亿元,占总金额的28.5%,同比下降6.9个百分点。非关联交易占比69%,比去年提高17个百分点。

2.1.2 产业整合占据半壁江山。产业整合类并购重组单数占比49.9%,交易金额占比42.8%。证监会核准重组中,产业整合类单数占比75%,金额占比60%。

2.1.3 民营公司成为主力军。1370家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1923单,占比65.9%,但每单金额较小。民营、地方国有、央企上市公司平均每单交易金额分别为3.3亿元、6.4亿元、15.3亿元。

2.1.4 创业板公司并购重组活跃。406家创业板公司共发生并购重组777起,占比26.6%;每家公司平均发生1.9次,高于主板0.8次,中小板1.3次的水平。但金额较小,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平均每单交易金额分别为8.12亿元、3.89亿元、1.62亿元。

2.1.5 信息服务业、影视传媒、游戏行业出现并购热潮。从交易次数看,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并购重组分别为1838单、256单、159单,合计单数占比77.16%。从活跃程度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影视传媒行业、游戏行业较为突出。

2.2 2015年初1-9月份并购案例

2.2.1 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

无条件通过144家,占比59.75%;有条件通过83家,占比34.33%;未通过14家,占比5.81%。

2.2.2 并购标的的行业分布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

从统计结果来看,信息技术、工业、材料、可选消费和金融/房地产是今年以来并购的热门行业,信息技术相关的并购案例成为今年A股并购市场的主流。其中,并购标的行业为信息技术的交易为67起(已通过),占全部已通过审核并购案例的29.52%。从交易金额(总价值)来看,工业、金融/房地产、可选消费规模较大,三者占总交易金额的71%。

2.2.3 并购标的行业估值汇总(截至2015年9月30日)

从统计结果来看,标的公司行业估值水平(动态市盈率)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能源、可选消费和材料(材料行业平均PE超越日常消费)。

2.3 近年来并购重组监管特点

2.3.1 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核

并购交易的审核理念逐渐由过去对作价、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向放松管制转变。尤其对于经过交易各方充分博弈后的产业整合而言,其核心监管理念是信息披露,通过完善公司的博弈机制,发挥小股东在过程中的参与权,保证定价和交易过程的程序公平公正。

2.3.2 流程简化、分道审批、审核效率提升

——对于涉及多项许可的并购重组申请,实行“一站式”审批,即对外一次受理、内部协作分工、归口一次上会、核准一个批文。

——分道制实行,优质并购重组申请豁免,直接上并购重组审核会,进一步减少审核周期。

——依照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限为3个月,证监会已将平均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左右(稽查暂停的除外)。

2.3.3 支持并购重组创新,完善机制安排

研究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创新,引入优先股和定向可转债等;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增加定价的弹性;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财务顾问提供并购融资,支持并购基金发展,改善并购融资环境。

2.3.4 分类审核,借壳上市趋严

明确规定借壳上市与IPO“等同”审查。而且对于借壳上市的条件2014年9月证监会上市部监管二处向交易所下发了一份未公开的净壳式重组窗口指导,其中规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重大资产重组亦构成借壳上市:一是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但向重组方购买的资产总额超过上市公司重组前一年资产总额的100%;二是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前一年度资产总额的比例虽未超过100%,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3.5 提高并购重组审核透明度

2012年10月15日起,证监会对外公开并购重组申请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并每周更新其公开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完善上述表格,增加接收材料时间、反馈回复时间、加强流程控制。自2014年12月29日起证监会受理的并购重组申请,在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向申请人出具反馈意见后的当周周五晚,在公开审核流程公示表的同时,在证监会网站上市部专区“并购重组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证监会反馈意见。此外,申请人的反馈回复按临时公告要求披露后向证监会报送。

3 并购重组监管机制

3.1 协作分工机制

主要是通过证监会内(办公厅、发行部、上市部、机构部、期货部、稽查局、交易所、证监局)及证监会外(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其他主管部门)协作分工的方式共同监管。

3.2 采取并联审批

即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证监会和相关部委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三项审批事项;其他部委审批暂不执行并联审批,仍作为前提条件。

4 并购重组最新政策修订的背景和思路

4.1 宏观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4.2 重组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

从市场化、监管转型及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

5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的四大方面:

5.1 简政放权

5.1.1 取消除借壳上市以外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

5.1.2增加4类要约收购豁免情形:发行股份、金融机构承销、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因履行约定购回正式证券交易协议。

5.2 放松管制

5.2.1 完善发型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定价机制: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加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20日、60日、120日股票均价;并可以在此均价的基础上打九折。

5.2.2 增加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债、定向权证3种支付方式,鼓励并购基金等多种融资工具的使用。

5.2.3 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的业绩补偿要求,尊重市场化博弈的取向。

5.2.4 取消发行股份的比例、金额要求。

5.2.5 丰富要约收购人履约的保证方式:在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增加银行出具保证函及财务顾问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两种保证方式,让收购人根据需求选择保证形式,提高资金流动性,降低收购成本。

5.2.6 不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相应强化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要求。

5.2.7 明确可以市值或估值方式定价。

5.3 加强监管

5.3.1 明确分道制审核制度。

5.3.2 完善借壳上市标准,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等同”的要求;明确禁止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将借壳方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防止规避行为。

5.3.3 增加信息披露要求,如增加披露发行股份定价的选择依据、调整方案;细化资产定价依据、合理性,要求披露市场可比价格、可比案例;细化对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等分析;增加披露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承诺。

5.3.4 明确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稽查公司发行条件: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发行股份。但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5.3.5 加强中介结构监管:总则增加原则要求: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从事相关违规行为; 全面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律师对股东大会把关责任,整改前不得接受新业务.

5.3.6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重组后股价低于发行价一定标准的,延长锁定期6个月; 虚假重组等情况,不得转让股份,增加暂停、终止重组等监管措施; 强化法律责任。

5.4 加强投资者保护

承诺赔偿因虚假披露造成的伤害承诺赔偿因虚假披露造成的伤害;引导建立民事赔偿机制;严格履行股份不转让承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重组摊薄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措施。

6 证监会6大举措优化审核流程

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正在提速,证监会将进一步优化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主要是改进审核模式,由双人审核模式调整为3人固定分组审核模式,并将实施批量上会。此外,日常监管将集中关注忽悠式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将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全流程优化工作方案,具体安排包括以下6个方面:

6.1 改进审核模式

由目前法律、财务审核人员随机搭配的双人审核模式调整为3人固定分组模式,分法律、财务和行业3个方面审核。同时,依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根据各行业上市公司家数、交易活跃度,参考前两年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行业分布,兼顾交易所行业监管分组安排,将全部行业分组,与审核小组对应。每个审核小组负责若干行业,固定搭配,提高审核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6.2 调整审核重心

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意思自治,避免做出实质判断。除合规性以外,审核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充分性、一致性和易懂性,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6.3 优化内部流程

分交易类型审核。非关联交易申请预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预审无重大问题的,可以不发反馈意见直接提交重组委审议。借壳上市和关联交易申请,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改进审核专题会机制,增加会议次数,压缩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从目前的每周固定召开审核专题会调整为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不固定时间。

借壳上市以外的重组申请,可以安排重组委会议批量集中审议,每组可安排4家至6家。重组委会议可酌情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重组委委员的询问。

6.4 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完善中介机构执业评价体系,针对小错不断的中介机构,累计多次的可以降级评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立案;涉及法律部、会计部职责的,移送相关线索。将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在重组报告书中增加专项披露,中介机构应当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5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加大内幕交易查处力度,遏制利用并购重组信息炒作、套利行为。日常监管集中关注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不真实、忽悠式重组、不履行重组承诺、财务欺诈、侵害投资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形成市场的正向激励。

6.6 严格审核纪律

要求审核过程全程留痕,每个环节均由相关人员签字备查。严格会见制度,规范审核人员与申请人或中介机构的会见程序。严禁审核人员与申请人(或中介机构)私下接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2015年11月9日后受理的并购重组申请将按照新流程审核。2015年11月9日前已受理的并购重组申请,继续按原流程审核。

中国经济的发展已经到了转型期和换挡期,以寻求增量为导向的传统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而并购重组是经济结构调整的利器,在此形式下并购成为经济换挡的突破点。另一方面,注册制即将到来,资本市场会进一步放开,资本市场的活跃度将促进并购重组的继续发展,这将是中国经济新常态的缩影。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F123.9

A

1007-550X(2016)07-0043-04

10.3969/j.issn.1007-550X.2016.07.002

2016-05-08

段静静(1983-),女,河北人,经济师,主要从事项目投资,重组收购,股权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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