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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保险利益原则,正确购买人身保险(下)

2016-12-16张学森

科学生活 2016年11期
关键词:处分权民事行为后果

张学森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形。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那么,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也就是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分别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后果,以及可能的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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