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国办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
2016-12-16■文/钟质
■文/钟 质
构建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国办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
■文/钟 质
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首要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进行了部署。
据国家标准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达1.1万余项,标准数量庞大,制定发布主体多,各级强制性标准之间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亟须强化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将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方案》提出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今年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同时研究提出各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据悉,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方案》要求各部门、各地区依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平稳推进、兼顾应用,试点引领、点面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方案》还确定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进度安排和阶段任务,提出了经费、人员、信息化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对于如何对现行强制性标准进行评估,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制性标准应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内,超范围制定的标准原则上应废止或转化为推荐性标准。据了解,在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方面,国家标准委已经会同工信部、农业部在化工领域开展了655项强制性标准清理整合试点,国土部、环保部等部门和浙江省、重庆市等地方组织也进行了现有强制性标准清理评估。下一步,国家标准委将在试点基础上,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全面推进强制性标准改革,同时加快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修订,在制度上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