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喉挫伤并杓状软骨半脱位损伤程度鉴定1例

2016-12-16李新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甘肃平凉744000

法医学杂志 2016年4期
关键词:病史咽喉声带

李新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甘肃 平凉 744000)

喉挫伤并杓状软骨半脱位损伤程度鉴定1例

李新锁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甘肃 平凉 744000)

法医学;创伤和损伤;喉;杓状软骨;脱位;损伤程度

1 案 例

1.1简要案情

某日,某法院执行拘留途中,坐在车内后排的被执行人用所戴手铐(前铐位)勒住坐在前排的工作人员颈部,致其受伤。伤后2个月,该法院以涉嫌暴力妨害公务报案,侦查机关委托对伤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1.2病史摘要

患者以“外伤致咽喉疼痛伴呼吸困难1 h”入院。现病史:患者叙述于入院前1h被他人用手铐勒住颈部,当时意识丧失2~3min,被叫醒后感觉咽喉部、颈部疼痛,恶心,呕吐痰液,眼眶胀痛,头痛,胸闷、气短伴渐进性呼吸困难。入院时声音嘶哑。查体:颈部右侧皮肤见青白相间勒痕,范围约3cm×2cm。诊断:咽喉挫伤、杓状软骨半脱位。受伤当日电子咽喉镜检查见咽喉底壁黏膜充血,轻度水肿,分泌物多;5 d后见左侧声带拉长伴出血,左侧杓状软骨向外侧移位,声带活动尚可,声门下未见明显异常。

伤后21d,某医院电子咽喉镜检查见鼻咽部黏膜光滑,未见明显异常,舌根及会厌正常,左侧杓状软骨活动度稍差,左侧声带稍充血,声带活动度可,闭合欠佳;双侧梨状窝光滑、对称。诊断为杓状软骨脱位(左)。MRI检查示左侧杓会厌皱襞及左侧声带襞略增厚,信号增高,考虑损伤。

伤后40d,因“声音嘶哑40d,伴咽痛1d”再次入院。出院诊断为急性咽炎,杓状软骨半脱位。出院时仍有声音嘶哑。

伤后60d,电子咽喉镜检查见咽喉黏膜无充血、水肿,咽喉腔分泌物多,左侧声带拉长变窄,活动可,闭合尚可。声门下未见明显异常。诊断:杓状软骨半脱位。

1.3法医学检验

被鉴定人叙述语言基本流畅,声音轻微嘶哑。自述被手铐猛地勒住脖子并上提,之后便什么都不知道了,清醒时,发现自己跪倒在车的地板上。

2 讨 论

2.1喉部解剖学特点

喉上通咽喉,下接气管,为呼吸与发音的重要器官,是呼吸道的门户。喉是以软骨为支架,间以肌肉、韧带、纤维组织及黏膜等构成的一个锥形管腔状器官,主要有呼吸、发声、保护和吞咽等生理功能。喉的支架由甲状软骨、环状软骨、会厌软骨和成对的杓状软骨、小角软骨、楔状软骨构成。杓状软骨位于环状软骨板后上缘,其底部和环状软骨连接成环杓关节,杓状软骨在关节面上的滑动和旋转可使声带张开或闭合。

2.2损伤程度鉴定

本例中,伤者外伤当日和5d后两次接受喉镜检查,检见其咽喉底壁黏膜充血,轻度水肿,左侧声带拉长伴出血,左侧杓状软骨向外侧移位,活动度稍差。结合其有颈部勒伤史,分析认为其喉挫伤、左侧杓状软骨半脱位诊断可以明确,认为应该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5.5.4e)条“喉或者气管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颈部皮肤擦挫伤,依照《标准》5.5.5b)条的规定,应鉴定为轻微伤。理由是杓状软骨半脱位应属于喉损伤。根据有关解释[1],颈部损伤造成咽喉软骨骨折[《标准》5.5.4d)]或者出现窒息征象[《标准》5.5.4h)]情形的,评定为轻伤二级。《标准》附录B(规范性附录)B.6.3条:窒息征象临床表现为面、颈、上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小的出血点,以面部与眼眶部为明显;睑、球结膜下出现出血斑点。基层临床医生对胸部、颜面部皮肤及睑、球结膜的出血点一般很少检查,病历中也不记录,给适用该条款造成困难。本例经询问医生,医生表示“当时确实没有注意到出血点”,但现场工作人员证实伤者“双眼充血”,病例中虽未有记载,根据现病史结合调查情况应认定伤者当时出现窒息征象。在伤情鉴定时,还有另外三种不同鉴定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依照《标准》5.5.2d)条规定“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评定重伤二级。本例虽有“外伤致咽喉疼痛伴呼吸困难1h”之主诉及“眼眶胀痛,头痛,伴憋气,渐进性呼吸困难,胸闷、气短”现病史记载,但无呼吸困难体征记录,也未对现病史中呼吸困难进行分级。《标准》附录B(规范性附录)中对呼吸困难3级规定为“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笔者认为实践中因个体年龄、体质等差异性较大,基层医生对呼吸困难的诊断标准不一,主观判断随意性较大,操作性不强,对呼吸困难的诊断常引起争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依照《标准》5.5.3c)条规定“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鉴定为轻伤一级。但病历记载首次出院时发音及语言不畅,声音嘶哑,主观上无法判断嘶哑的程度,亦无既往发声情况作参照,认为不宜鉴定轻伤一级。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根据病历记载的伤者颈部皮肤损伤,依照《标准》5.5.5b)条、5.5.5c)条鉴定为轻微伤。《标准》对咽喉部的损伤鉴定从重伤一级到轻伤二级均有涉及,但在轻微伤的条款中只涉及颈部皮肤损伤(创口、瘢痕、挫伤、擦伤、划伤),喉损伤起点定在轻伤二级,鉴定为轻微伤无标准依据。

[1]刘安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M].北京:中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06-108.

(本文编辑:高东)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6.04.021

1004-5619(2016)04-0312-02

李新锁(1971—),男,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E-mail:newlockplum@163.com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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