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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

2016-12-15卞建林

紫光阁 2016年12期
关键词:定罪庭审法庭

卞建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如何落实中央要求、扎实推进此项改革作出明确部署。

改革目标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强烈的问题意识。近年来陆续发现和纠正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给司法制度造成巨大冲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揭示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贯穿诉讼始终,未能实现疑罪从无。二是在证明标准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三是轻信口供、依赖口供,以口供为认定有罪的主要依据。四是缺乏必要的实物证据,或忽视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五是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六是庭审虚化,以案卷笔录代替证人出庭,被告人质证权难以落实。七是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忽视律师辩护意见,使律师作用无法有效发挥。八是法外因素影响程序运作,领导意志、社会舆论干预司法。

由于职权配置、运行机制、程序设置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我国的刑事诉讼呈现以“侦查为中心”的实践样态。侦查机关满足于破案抓人,不能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给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造成很大困扰。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乏力,法院对审前程序无所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法庭审判,主要依据侦查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卷宗,实际成为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维护。既造成审查和庭审走过场,流于形式,也难以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奇特现象。在此背景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改革路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涵义丰富,内容精深,其核心要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强调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法治国家唯有法官有权对被告人定罪并科以刑罚;强调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通过建立公开、理性、对抗的平台,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对指控进行判定,实现追究犯罪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强调法庭审理的实质意义,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都要在审判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判决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法官判决必须建立在法庭审理基础之上;强调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特别是被告人对不利自己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强调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合法权利,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强调发挥审判对审前诉讼行为的指引作用,规范侦查取证工作及审查起诉工作;强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重在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强调法官在定罪上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和制约不足,导致整个刑事诉讼的重心向侦查阶段倾斜,形成所谓的“侦查中心主义”,许多案件在侦查阶段实际上已经确定,随后的审查起诉与法庭审判只是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维护,法官权力被架空,审判程序被虚化。以审判为中心,应当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体制,强化审判权在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侦查和起诉必须为审判服务,是审判前的准备阶段。定罪量刑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审判解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其次,“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重在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关键在于实现控辩有效对抗和当庭质证。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造成法庭裁判过于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形成所谓“笔录裁判”,使庭审流于形式或走过场。要扭转此种现象,克服庭审的形式化,实现庭审的实质化,使法官裁判真正建立在亲历审理而形成的心证之上,发挥庭审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再次,“以审判为中心”在程序设置上要强调第一审程序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二审、再审程序对第一审程序的权利救济和纠错功能。在刑事诉讼中,第一审程序是中心环节和主要阶段,是审判的必经程序。要充分认识和强调第一审程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科学界定第一审后的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和衔接,明确“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要注意发挥二审和再审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救济,以及对第一审程序的监督和纠错作用。”最后,“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据裁判是现代诉讼法和证据法的重要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犯有指控罪行并课以刑罚,必须严格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进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达到法定标准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律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同时检察官承担客观义务,不仅要收集和提供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还要重视证明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法官在注意审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同时,还要重视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坚决排除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手段获取的证据。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切实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坚决疑罪从无,作出无罪判决。

改革重点

《意见》对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如何提高侦查质量、规范侦查行为和实现庭审实质化、发挥庭审决定性作用增添了许多具体措施。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其一,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检验。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侦查、起诉阶段要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审判阶段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起诉阶段,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指引和规范。侦查阶段,要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各种证据,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程序,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等。其三,推进庭审实质化。推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对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等等。确保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其四,健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辩护人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依法保障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合法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其五,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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