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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016-12-13黄先蓉邸铭

出版广角 2016年16期
关键词:媒介融合

黄先蓉 邸铭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国情,探讨了在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利弊以及可行性,并认为在数字权利保护技术没有成熟和新的平衡机制没有出现的情况下,版权补偿金制度不失为弥补版权人损失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媒介融合;版权补偿金制度;数字权利保护技术;私人复制

【作者单位】黄先蓉,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邸铭,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版权机制研究”(15BTQ046)。

媒介融合背景下,私人复制泛滥,尤其是网络媒介的普及,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几乎为“零”。这严重威胁版权人的利益,加剧了版权利益机制的不平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1]。我国网民虽然数量庞大,但版权意识薄弱,加上网络共享“免费思维”盛行,利益失衡现象在我国尤为明显,亟须探索或借鉴一种新的版权保护机制来平衡版权人与公众的利益。

一、版权补偿金制度概况

版权补偿金制度是为了弥补私人复制行为导致的对版权人利益损害以及维护版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制度[2]。它针对版权人无法控制其作品被大量复制、无法维护自身版权利益的情形,根据法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生产和销售复制设备、存储介质的厂商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费用来弥补版权人的损失。目前世界上已有42个国家建立了版权补偿金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家。

版权补偿金制度起源于德国,最初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录音和视频设备。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复制技术的进步,版权补偿金征收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展。1985年,由于当时复印机的普及严重影响了图书、期刊的市场销售,以及越来越多的空白媒介(如空白光盘和磁带)被用来翻录音视频,德国参议院便将空白媒介税以及复印设备税加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纳税范围。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媒介向网络靠拢,形成媒介融合的趋势。媒介融合背景下,私人复制更加便利,德国参议院通过2003年与2007年的两次改革,认定所有复制或录制合法作品的设备、存储介质都应当缴纳补偿金,但排除了带有复制功能但复制不作为主要用途的多功能设备(如手机等)。其他实行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国家也做出了相应改革,如新时期美国版权补偿征收对象改革为除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外的数字录音设备。

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发展和复制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录音录像以及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媒介融合成为发展的主流,在这个大背景下,虽然版权补偿金制度不断调整因技术进步带来的不协调性,但其存在合理性仍饱受许多学者质疑。

二、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补偿金制度的质疑和挑战

虽然版权补偿金制度基于复制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但是到了数字复制技术阶段,技术同样向其发起了挑战,使其陷入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

1.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补偿金制度面临的理论困境

版权补偿金制度是对私人复制加以限制来补偿版权人利益损失的机制,但是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由于作品的传播方式和使用途径发生变化,部分学者主张扩大“合理使用”的范畴,将网络媒介下的私人复制行为囊括其中。这些学者认为,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人不仅可以通过版权许可合同获得版权利益,而且可以通过数字保护技术有效地控制作品,加上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法律不断完善,实际上挤压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空间[3]。

赞同私人复制行为应纳入“合理使用”范畴的学者认为,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传播方式,网络媒介下的私人复制刺激了作品的更新与再创作,网络文学的兴盛就是很好的例子,私人复制在媒介融合背景下仍具有合理性。

2.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补偿金制度在实践中的争议

媒介复制技术的发展不仅使版权补偿金制度陷入理论困境,其在实践中许多环节的表现也饱受学者诟病。

(1)版权补偿金征收与分配的不合理

版权补偿金征收的对象具有宽泛性,且不能公平地收取补偿金;对购买同一设备的消费者收取同一标准的补偿金,而没有考虑到设备使用人的动机,作品复制的数量、质量以及种类。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补偿金征收环节可能面临新的问题,即征收客体范围因法定的滞后性跟不上媒介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

在分配环节,在传统媒介背景下,版权补偿金的分配可以通过市场调查对作品的利用情况进行粗略的统计;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网络媒介的虚拟性增加了调查作品使用频率以及作者身份的难度,版权人只能按照市场占有份额获得补偿,这使得一些匿名的弱势作者感到不公。

(2)数字权利保护技术的冲击

媒介融合时期,版权补偿金制度面对的困扰主要来自数字权利保护技术,这项技术给作品的网络传播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如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System)的应用可以控制或限制数字化媒体内容的使用权。一些学者认为,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补偿金制度所针对的征收对象(传统的复制设备、存储介质)逐渐被市场淘汰,数字作品可以获得数字权利保护技术的有效保护,数字权利保护技术完全可以替代版权补偿金制度。

三、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补偿金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版权补偿金制度受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但是笔者认为,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补偿金制度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 媒介融合背景下私人复制的不合理性

这里不妨用“三步检验法标准”对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私人复制行为进行检验。“三步检验法标准”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是成员国解决有关版权限制方面问题必须遵循的一个普遍原则,是判断某一著作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

第一步检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私人复制的盛行阻碍了创新型、质量型作品的发展。网络文学的兴盛是否是私人复制的结果仍有待考证,且这种说法难以令人信服。可以确定的是,与私人复制密切相关的盗版行为严重阻碍了社会科技的发展与文化的进步。所以,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私人复制行为并不符合公共利益。

第二步检验是否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作品通过复制、下载在网络媒介迅速传播,已经严重影响了版权人对作品的正当使用。

第三步检验是否无理损害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无论使用者有意还是无意,目前私人复制行为的盛行已经严重损害版权人的利益,超过了可容忍的限度。

由此可见,目前的私人复制行为已经突破了合理使用的限制,需要版权补偿金制度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对其加以限制。

2. 数字权利保护技术的缺陷

数字权利保护技术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而兴起的一个新名词[4],虽然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但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缺陷。

(1)数字权利保护技术并不能约束传统媒介的复制

数字权利保护技术能对数字作品的使用加以约束和限制,对传统设备的复制并不能起到约束作用。虽然许多学者预言纸质图书、期刊市场终将衰落,但在现阶段,消费者仍有巨大的纸质阅读需求,对畅销书、长销书的盗版行为仍屡禁不止。例如《追风筝的人》,原价29元,盗版书只卖10元,并且盗版书的质量与原版质量几乎没有差异,严重影响了消费者选择和购买的意愿。此时,若版权补偿金制度对相关设备收取补偿金,便可以增加私人生产盗版书籍的成本,遏制猖獗的盗版现象。另一显著的传统设备私人复制现象是高校复制。在我国,高校师生对资料文献的复制,虽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数量庞大的学生群体对文献资料的免费或低成本使用,无疑损害了相关版权人的利益,版权补偿金的征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版权人的经济损失。

(2)数字权利保护技术安全性不足

数字权利保护技术的发展并没有达到成熟和完善的程度,一旦遭到破解便导致新一轮的疯狂传播和复制。如绿盟网免费为用户提供Adobe系列软件的破解版和绿色版,以及许多单机游戏和办公软件破解版的下载服务;电影天堂、碟调网为用户提供最新电影的分享和观看服务,电影天堂用户只需在电脑上安装迅雷下载器就可以免费下载并观看高清版电影,碟调网更加便利,用户只要在线就可以免费观看高清电影;百度文库、豆丁文献等数据库虽然做了加密处理,但仍有冰点软件能破解加密技术;道客巴巴在线文档分享平台虽然进行了数字保护,但仍有“海纳百川下载器”能对其文档免费下载;当前许多音乐客户端软件需要开通会员才能体验和享受高品质或无损品质音乐,但音乐会员账号的共享贴吧无处不在。此外,就算部分网友不知道如何免费下载,也可以“百度一下”。

法国2006年8月11日出台的《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与相邻权法》指出:“只要对私人复制的补偿金仍然远远低于私人复制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技术措施的使用就不能成为降低补偿金的理由。”[5]由法律确定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具有强制性,版权补偿金制度可以有效地弥补因数字权利保护技术的缺陷而导致的版权经济损失。

3. 媒介融合时期版权补偿金制度的作用

版权补偿金制度征收的对象不仅包括传统录制、复制设备,许多国家还将U盘、硬盘和数字录音录像等设备纳入了征收范围,基本覆盖了当下私人复制常用的设备或工具,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数字权利保护技术的局限性。

版权补偿金制度一般由国家法律确定并强制实施,由相关组织向设备生产商或销售商征收补偿金,依据一定的分配方法向版权人补偿经济损失,其强制性保证了征收补偿金的数额。堵住数字权利保护技术的安全漏洞并不能完全维护版权人的利益,在网络共享的时代,完全依靠数字权利保护技术在当前是行不通的。

在媒介融合背景下,不应一味地强调版权补偿金制度与数字权利保护技术的矛盾,而应将两者作为应对信息技术挑战的两种手段,其互补的性质可以比较有效地应对当前利益失衡的现状。笔者认为,在数字权利保护技术没有成熟和新的平衡机制没有出现的情况下,版权补偿金制度仍是一个弥补版权人损失的最佳选择。

四、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利弊分析

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国民版权意识薄弱,私人复制现象在我国尤为凸显,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有利有弊,但基于对我国国情的分析,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

1. 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障碍及弊端

障碍即阻碍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因素,弊端即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后对我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这两方面都需要在引入前认真考察并制订相应的措施,以便使版权补偿金制度在我国引入后发挥更大的利益平衡作用。

(1)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障碍

阻碍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不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二是我国薄弱的公众版权意识,三是缺乏引进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成熟。大多数国家版权补偿金的征收与分配机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推动国家版权补偿金制度立法改革以及运作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版权补偿金制度得以实施运行的基础条件,但是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却相对落后,并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覆盖不全面。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才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门条款,这也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而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缺乏预见性,并没有涉及信息网络。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规模来看,1992年我国成立了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虽然此后陆续成立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但是仍无法覆盖版权的各个领域,比如缺乏美术作品、游戏软件等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二,我国公众版权意识薄弱。我国盗版现象猖獗,在软件和图书这两个领域尤为严重,商业软件联盟(BSA)委托市场调查公司IDC调查全球87个国家软件盗版状况的报告显示,2004年,我国盗版软件所占市场份额为90%;在城市和农村的书报摊中,畅销书和长销书的盗版书籍随处可见。近几年,网络的迅速发展,“免费思维”盛行,公众的版权意识更加薄弱,若由国家强制推行版权补偿金制度,容易引起公众的抵制。

版权补偿金终究是由消费版权的公众来买单,因此它的实施必须获得公众的支持,公众版权意识薄弱将是版权补偿金制度实施的巨大障碍。

第三,我国法律不健全。我国有关版权方面的法律不成熟,除上文提到缺乏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条文外,还缺乏专门的出版法、新闻法等,且目前实行的著作权法缺乏预见性,并没有涉及信息网络方面,具有滞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其中一种情况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在媒介融合背景下,“欣赏”这一消费性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版权人的利益,许多公众的私人复制行为都可以归属为“欣赏”这一“合理使用”范围。这表明我国有关版权方面的法律亟须完善。

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实施,必须先由法律来确定,不健全的法律,使得我国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引进缺乏法理基础。

(2)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弊端

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前,相应的配套制度、公众的思想意识以及法理基础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版权补偿金制度引入可能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第一,版权补偿金征收范围过大易导致版权人面临丧失授权的风险。版权人通过与出版社、电视台或剧组等相关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授予版权使用权限,若版权补偿金制度实施,征收客体涵盖所有的媒介或设备,版权人依靠补偿金代替相关版权费用,最终将会丧失版权授予权利,其结果是补偿金带来的经济补偿远远低于版权许可费用,得不偿失。版权补偿金,顾名思义,是在版权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对版权人的一种经济补偿。版权人丧失授权会损失更多的利益。

第二,间接鼓励私人复制,更加损害版权人的利益。若版权补偿金制度没有得到恰当的法律定位,会间接鼓励私人复制,使得盗版行为更加猖獗。版权补偿金制度很容易使公众和一些学者认为其属于法定许可使用,即公众复制版权作品,无须征得版权人的同意,缴纳一定补偿金后,就可以获得合法使用的权利。公众一旦认可了法定许可使用适用原则,便不会认为自己应承担侵权的责任,会更加随意地传播和复制作品,加剧版权利益失衡的状况。

第三,阻碍社会科技的发展。版权补偿金缴纳的主体往往是设备生产商和技术生产商,如果因版权补偿金的缴纳增加了其生产成本,压缩了其利润,一定程度上会让设备生产商和技术生产商减少研发资金的投入,不利于社会科技的发展。

第四,版权补偿金征收与分配环节不公。这或许是版权补偿金制度最大的弊端,因为以上弊端或不利之处都可以通过相关措施加以纠正,而在征收与分配环节很难做到公正。目前,国外普遍使用市场调查方法来确定版权补偿金的分配方案,但这种方法很容易忽略许多弱势版权人的利益,这也是导致版权补偿金制度高实施成本的重要原因之一。

2. 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益处

虽然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有些许障碍,引入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但这些都是可以完善和避免的,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引入对缓解我国版权利益失衡状况以及增强公众版权责任意识有着巨大的作用。

(1)弥补版权人的损失

媒介融合背景下,私人复制现象普遍,“免费思维”使得大多数公众不愿意消费金钱获取版权资源。通过网络共享等途径,许多人获得了免费资源并加以复制和传播,这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实施版权补偿金制度,通过向相关录制或存储等设备生产商征收相应的补偿费用弥补版权人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当前版权利益失衡的情况。

(2)向公众普及版权责任意识

公众基于版权补偿金制度向相关组织缴纳补偿金弥补版权人经济损失,会使他们意识到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这种责任意识的培养,有利于我国社会文化健康发展,会鼓励越来越多的版权人加入创作队伍,有利于实现社会文化的繁荣,同时也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

总之,基于平衡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以及引导社会文化更加健康繁荣发展的目的,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是可行的。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采取相关措施,创造适合条件,消除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消极影响,使其更好地本土化。

五、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建议

虽然我国亟须引进一种版权平衡制度,但是盲目引进往往适得其反。因此,针对版权补偿金制度,笔者有以下建议。

1. 确定版权补偿金制度的适用原则

由于我国版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并不成熟,所以在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之前,应完善我关于国版权方面的法律,为版权补偿金制度打下法理基础。笔者认为我国的著作权法应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将“欣赏”这一消费行为从12种情况中剔除,并将版权补偿金附属于“合理使用”情况之一,认定版权补偿金只是对版权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同时,避免将版权补偿金界定为“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之一,防止因鼓励私人复制而损害版权人的利益。

2.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增加对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二是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模,除了改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相关职能,还应成立中国表演者团体著作权协会、中国美术著作权协会和中国软件著作权协会等。

确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益性质,使其接受公众监督,征收与分配环节公开透明,消除公众与版权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疑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征收与分配版权补偿金的主体,应确保其获得公众的支持与信任。

3. 确定合理的征收客体以及分配方法

版权补偿金制度实施前应咨询相关专家和生产厂商,合理确定版权补偿金征收的客体范围,如确定硬盘、RAM内部存储器等电脑内置配件为征收客体后,不应对电脑重复收费等。一些即将被市场淘汰的设备,不应再确定为版权补偿金征收的客体,如复录机、磁带、VCD播放器等。关于版权补偿金征收的数额比例,应由利益涉及方协商而定。

确定合理的版权补偿金分配方案,应采用市场调查与网络使用频率统计相结合的办法。在这个过程中,不应忽视一些弱势版权人的利益,对他们与知名版权人应一视同仁,努力做到公平分配。

4. 推行方法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不确定的公众反应,笔者认为版权补偿金制度应谨慎推广,逐步展开;可以先尝试对单一客体进行征收,然后根据公众以及相关利益方的反应及时做出调整,再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EB/OL]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201601/P020160122469130059846.pdf,2016-01-22.

[2]冯晓青,胡梦云.动态平衡中的著作权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270.

[3]张今,杜晶.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论要[J] . 知识产权研究,2005(3).

[4]马建平,周丽丽.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体系与缺陷及其改进[J] .江汉大学学报,2012(4):112.

[5]曹世华.论数字时代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及其导入[J]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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