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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分析

2016-12-13李晓阳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食品安全导刊 2016年33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体制领域

□ 李晓阳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分析

□ 李晓阳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日益凸显,政府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我国的大国形象,发达国家人为设置贸易壁垒,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对外交流和贸易往来。因此,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已迫在眉睫,必须加以重视。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就需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创新和完善。形成一个严密的法律支撑体系,严格执法和科学的检测技术等一系列监管体系,并加强加大社会监督,确保人民生命健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不断推进,食品安全问题也已从温饱过渡到追求卫生、健康、品质,但由于政府主导的治理方式灵活性较低、食品安全法治建设滞后、各地区文化风俗与饮食要求各不相同,近几年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问题越来越多,急切需要加大力度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多头监管造成执法力量分散、分段监管造成监管真空漏洞

在原有的监管体制下,对食品监管呈现出九龙治水的状态,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产领域,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领域等,如工商部门在生产领域、餐饮领域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则要按法规规定移交质监、卫生部门处理。分段监管意味着在供应、生产、流通、餐饮哪环节出现问题,就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承担责任,易使监管部门出现推诿和侥幸心理。而且在现实的监管中,各领域往往相互交融、错综复杂,供应、生产、流通和餐饮领域的边线并非泾渭分明。食品生产链是一个完整链条,而监管却分割开来,监管职能交叉,职责边界并不十分明晰,各部门相互抵触或推矮,导致监管链条衔接脆弱,更易出现职责交叉和空白区域。因而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十分必要。

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问题,法律体系应覆盖完整的食品供应链。但目前法律内容不十分完善、不衔接,留下较大的法律盲区。由于一些法律本身弹性过大,过宽的处罚范围为随意执法、人情执法、权力执法等留下空间。各执法部门间的法律法规不协调,也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

检验检测设备陈旧,技术落后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检验检测好食品安全必须提高检测技术。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普遍存在“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的问题。造成这种状况重要原因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技术明显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水平较高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少之又少,且也未达到预期结果。我国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管理方法刚开始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设施装备、检验检测技术还无法满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创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策分析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发达国家的食品监管模式较为健全且高效。美国采用多部门分工的监管模式,加拿大、德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单一机构为主导,英国则是专设一个部门独立监管的模式。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具有健全的机构、明确的职能、清晰的责任,且应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使信息公开透明。

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只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才能约束违法行为,所以我国必须建立起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我国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一定要立法先行。虽然我国已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许多法律条文并未起到预期的作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做到真正有法可依。因此,我国食品安全系列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建立统一、系统的标准体系,才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更新经落后的标准,加快空白领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要理清技术法规及其标准,整合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合理利用资源,进而提高检验检测的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的可追溯性,从源头抓起才是硬道理。

结语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我国政府专门提出食品安全问题,可看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我国已初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总体上的食品安全还是可控的。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许多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足,一些违法行为仍不断发生。从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来看,为保障人们的健康,社会的稳定,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

李晓阳(1986-),女,汉,本科,助教。研究方向:食品分析与检测,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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