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每天定额任务的延时工作是否能算加班?
2016-12-12刘业林
◎ 刘业林
为完成每天定额任务的延时工作是否能算加班?
◎ 刘业林
刘业林 漫画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职工张某入职某民营铸造公司,工作岗位是铸造工。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张某每日必须完成50件定额任务,在此基础上,每多完成1件定额奖励5元,每少完成1件定额扣10元。可实际情况是,张某和他的同事在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每天的50件定额。为了不被扣工资,虽然很不情愿,张某每天不得不延时工作一两个小时。张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诉,要求要么降低每天的定额任务,要么支付加班费。公司负责人以劳动定额完全合理予以拒绝,还批评张某:“单位不养闲人,更不养懒人;上班时间完不成定额任务,公司没有追究你们耽误生产任务的责任,就算是客气的了,还好意思要加班费!”张某很生气,如果就自己一个人完不成定额任务,说自己能力差也就罢了;可现实情况是,全车间的人都不能按时完成,这不是有力说明了公司制定的定额任务太高了吗?多次申诉无效,张某都不甘心。利用调休的机会,张某到镇江市总工会咨询,他们为完成每天定额任务的延时工作是否算加班?
★案例解析
“有一种不公,不是工资太少,而是任务太重。”高定额现象在民营企业乃至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本案就是一起用人单位故意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一、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是否科学合理、合法有效?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计量形式,测算企业职工生产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并对生产或工作进程中劳动消耗量所规定的限额。一般说来,劳动定额最常见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时间定额,就是生产一定量的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需要的时间标准;另一种是实践中大家比较容易理解的产量定额。
近年来,劳动定额过高已成为迫使劳动者“自愿加班”的主因,少数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随意或蓄意提高劳动定额,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用人单位还以此逃避加班工资。因此,制定科学合理、合法有效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极其重要。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经过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也就是说,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应当是大多数劳动者在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就能够完成的工作量,据此制定的劳动定额才应认定为科学合理。超出这一标准,则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对于何为“大多数劳动者”,我国很多地区立法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更为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必须履行法定的民主协商程序。而这一点,常常被用人单位所疏忽或遗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二、实施劳动定额管理,能否不执行法定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又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标准工时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定额管理,前提就是必须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实行计件工资制为由,拒不执行法定的标准工时制,属于违法情形。
三、为完成劳动定额的延时工作能否算加班?
劳动者为完成劳动定额而主动延时加班,能否算加班呢?每当发生此类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振振有词:依照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或企业与职工的合同约定,职工应完成一定的劳动定额才能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职工为完成劳动定额而自愿选择延时工作,怎么能算加班呢?
在这里,合理合法的劳动定额,就成为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此类情形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判断:其一,在劳动定额为不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为完成劳动定额而延长工作时间,应否支付其加班工资?其二,在劳动定额为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为完成劳动定额而延长工作时间,应否支付其加班工资?
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单方制定过高的劳动定额,大多数职工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劳动者为了拿到基本工资,才被逼无奈“自愿加班”,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第二种情形,若少数劳动者因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等自身原因,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当日的定额任务,而自愿选择延时工作,一般很难获得加班工资。这里的少数劳动者,因各地立法规定不同而有所变化,如江苏规定为10%;安徽规定为20%;广东规定为30%。劳动定额为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任务,实质上就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关键看劳动定额制定得是否合理合法,其核心就在于大多数劳动者能否在法定工时内完成定额任务。本案中,张某所在车间没有一人能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公司下达的劳动定额,每天需要延时工作一两个小时才能完成,可以认定属于劳动定额标准过高、变相强迫职工加班情形。此种情形下,张某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规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
(作者系镇江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联系方式:35198139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