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集体协商代表切忌接受“意思”
2016-12-12伏在江
◎ 伏在江
职工集体协商代表切忌接受“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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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在江 漫画
所谓接受“意思”,就是指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工资协商期间接受企业经营者吃请或馈赠等。
众所周知,职工代表是工资集体协商劳资双方的重要一方,是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言人,是为职工据理力争的“讲理人”,也是职工诉求的表达者,其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结果,在整个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少数企业经营者为了达到既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又不至于让职工工资涨得“太多”的目的,暗地里在“打”职工代表的“主意”:有的以征求意见名义,向职工代表承诺一些其它职工所没有的“好处”;有的请职工代表座谈,让职工代表“大吃”一餐,临走还发点“纪念品”;有的以外出学习考察为由,请代表到景区“玩”上三五天等等。
企业经营者对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表示这些“意思”,一定是有“意思”的。不论是以请职工代表多“关照”还是以尊重代表为名的“意思”,其中的意思只有一个,那就是请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中“高抬贵手”。一旦代表接受了企业的“意思”,在协商期间就很难从职工的利益出发,很难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说话,既不能、也不会、更不敢代表职工说话。往往是讲企业发展豪言壮语,讲工资增幅有气无力,有的甚至“跑”到“老板”一方,帮老板打起圆场,替老板说起话来。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集体协商走过场,还是“老板”说了算。职工称这种集体协商是“糊弄”职工。
为了使工资协商按照规范的要求健康进行,从而使协商的结果客观真实并具有可操作性,达到“企业谋发展,职工得实惠”的“双赢”目的,必须消除职工代表接受老板“意思”的现象。
一要把好代表“入口”关。企业工会在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时,要把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并且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的职工确定为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而不去迎合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安排所谓“名誉”或“荣誉”性代表。
二要教育和引导职工消除“心有余悸”的心理。职工代表选出后,工会要及时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和培训,“手把手”地“教”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技巧,以充分的技能和心理准备投入集体协商,不至于在协商时被“老板”一句话“问倒了”;针对有的代表怕在协商中说“多”了事后被“穿小鞋”的顾虑,工会也要及时引导。
三是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当发现经营方在职工代表“意思”时,要及时向企业指出,甚至带领职工代表大胆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