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乡村?
2016-12-12
谁的乡村?
吴必虎
盘古智库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国际旅游学会秘书长,中国区域旅游开发研究会会长
中国的乡村已经进入发展转型的关键阶段,将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制度制约。农民在法律方面有哪些权利,有哪些义务?农村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就地现代化、就地城镇化以后,现有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不合适?还有哪些问题出现?应对这些问题进行冷静的思考和探讨。
二是农村的产业升级。不是像过去,仅仅考虑种地就可以了,而是要进行多业态融合和多业态提升,如田园东方的实验、张北草原音乐节。张北草原音乐节可以继续在理论模型上加以提升。
三是社会重构。如果农村全是老人和留守儿童,父母全部进城打工了,乡村社会就会有一种溃败的感觉。所以,农村如何构建新的社会结构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
制度制约:要重视农民集体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是说土地等当地的各种资源是农民集体所有,而且是以村集体为基本核算单位。
谁的乡村?应该说它的基本问题是乡村土地的物权问题。大家知道,自20世纪30年代至新中国建立,毛泽东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延安电台广播、重庆《新华日报》等途径宣传土地革命。那么,土地革命的成果谁享受?是农民。这实际上就是说,农村的物权归农民。
何谓物权?
何谓物权?法律上特别清晰,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乡村土地所有权是谁的呢?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宪法》)规定得非常清晰,是农民的。比如,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里有一个关键词特别清晰,叫“农民土地所有制”。1954年,《宪法》也是规定得特别清晰的,叫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农民是谁?是一家一户的具体农民。到了1975年,《宪法》有点变化了。叫作“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劳动群众,不是指一家一户农民的了。从1954年到1975年,单个农民家庭变成集体所有制的群体成员。那么,集体所有制到底是哪个集体呢?法律讲得非常清楚,要么是生产队,要么是大队,这两个单位作为集体的说法没有变化。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宪法》又有变化,“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提法一直没有变,但是明确了以队为核算单位,这个队是生产“队”,不是村大队。
到了1982年,《宪法》出现较大的转变,提出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淡化土地所有权而强调经营权。当时,以安徽为试验点,在全国推广包产到户,分到每家每户,农民特别高兴。1982年版《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村一级统一经营和分包到户相结合,这是双层经营体制。经营权这一块是强调了,但是所有权退步了,农民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虽然还有,但是和统分结合的,弱化了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直到现在。
从全球来看,土地所有制是什么样的情况呢?应该说
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180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农民土地私有。每个国家到底允许农民有多少土地?实际上叫作公私兼有,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层面可共同所有一部分土地,私人也可以拥有一部分,即公有的部分和私人所有共同存在,但以私有为主,这是全球主要的土地制度。
应当由村集体自主决策土地三权。未来农村不仅有农民,而且也有市民,二者共同融合为乡村居民,共同建设诗意的乡居生活。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放开土地政策,最终实现城乡大融合。
再来看看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称《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是如何对农村土地物权(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进行赋权或减权的。从《物权法》来说,土地是集体所有,但是土地上的房子是农民所有,乱拆房子是侵犯物权的,因为它是私人的。
从《物权法》来讲,集体成员如何行使物权也规定得很清楚,是以“村”为单位。这个村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是村委会,或者是两位以上的农民形成的集体组织,总的来说是以村为基本单位,也就是说一个地方土地物权的使用者,从法律上来讲是村集体组织。
《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确权也是比较清晰的,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982年之前,自留地属于个人所有;1982年,新版《宪法》 颁布以后,把自留地由个人所有变成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特别严格,不管是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的上海,还是城市化程度比较低的西部地区,每个省一级单位要求都要有80%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70%左右的人口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就不会保留那么多的耕地。在中国,不管经济发达程度、城市化水平高低,一律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省都要将耕地的80%作为农田保护区,也就是说,上海要种地,北京郊区也要种地,这是比较落后的。
分离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基本上以村内流动
为主,对外流转受限制,农民流转土地可以出让经营权,但是土地所有权不能动,土地所有权只能在村内部流动。
中国农民土地物权不断被削弱,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时限又很短,负激励后果非常严重。第一个后果是不利于创造财富。数据显示,中国19%的富人的资产已经外移了,另外30%富人准备财产外移。大家不想创业守业了。第二个后果是不利于文化积累。西递宏村是农民创造的,丽江古城是农民创造的,开平碉楼与村落也是农民创造的,福建土楼是农民创造的……这是文化积累。按照我们现有的土地制度,会不会200年以后,没有任何文化遗产留给后代?这对不起后代!
按照现行法律,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租赁期可以延长,村集体决定要不要进入市场、怎么进入市场。江苏华西村就没有分,很多村是保留共同经营模式的,陕西咸阳的袁家村也是。过度对土地控制,农民就只能在地里干活。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一二三产业融业合发展就要求土地要一二三产融合配置。但目前农村土地规定不得买卖,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样农民进入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路又被堵死了。
产业升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困境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就要求土地要在一二三产业融合配置。但目前农村土地规定不得买卖,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也就是说流转的时候也必须用于农业,这样就把农民进入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道路堵死了。
目前农村面临产量提高、价格高昂、补贴下调、信息战争等新情况时,以“产粮、限地、唯农”为目标的法律制度不太适宜。长期以来,我们认为人口会一直增长到18亿以上,所以必须死守农村18亿亩耕地红线,要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耕地一旦被占用,必须等面积复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水产业。实际上,非粮化才能赚钱,种葡萄10000元钱一亩,但是种玉米只有1000元钱一亩。
新乡绅主要是三种人的融合:一是本地村民,二是当地返乡的外出创业人员,第三个是外地人择居,三种人混居于一村,最后形成乡居时代。
如何实现乡村产业重构?土地、生态与文化资源是核心价值,就是靠土地、环境、文化,来实现乡村产业结构非升级。这就是产业结构调整。
社会重构:谁愿进城?谁想下乡?
农村除了产业问题,社会问题也很严重。农民进城,市民下乡,这两个一进一出,土地制度要相应改变。
高速城镇化使得中国的城镇数量增长,乡村数量相应大量减少。农民进城以后,空心村大量出现。空心村要复兴,怎么复兴?
农民主动或被动进城时,却有另一批人想到农村寻找乡愁,他们叫“新乡绅”,也叫“还乡团”,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与中产阶级的形成是一致的。从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来看,中国城市中产阶级已经形成了。中产阶级都有下乡怀旧、寻找乡愁的需求。
新乡绅主要是三种人的融合:一是本地村民,二是当地返乡的外出创业人员,第三个是外地人择居,三种人混居于一村,最后形成乡居时代。
未来农村不仅有农民,而且也有市民,二者共同融合为乡村居民,共同建设诗意的乡居生活。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放开土地政策,让农民有资本进城,让市民有土地下乡。
让农民有资本进城,这个资本怎么来呢?就是让他的土地可以经营。市民有土地下乡,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