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业企业雨水和清下水排口水质排放标准制定的探讨
2016-12-11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南京210013
柏 松 谢 馨 闻 欣(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苏 南京 210013)
南京市工业企业雨水和清下水排口水质排放标准制定的探讨
柏 松 谢 馨 闻 欣(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苏 南京 210013)
针对目前国内外没有企业雨水及清下水排放标准的现状,以南京典型工业区的工业企业雨水及清下水为研究对象,对排口水质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摸清其排放现状,论述了制定相关标准的必要性,并在分析《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现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环境管理要求,提出雨水和清下水排口水质控制标准制定的建议。
工业企业;雨水及清下水排口;排放标准;建议
企业雨水和清下水因为受到企业生产环境的影响常常含有较多的污染物,且随企业行业种类不同成分差别很大,需收集处理才能排放。我国对城市和工业区雨水排放有明确的规定,初期雨水排入市政管网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南京市工业集中区的地表水水质超过功能规划标准的情况较为普遍。2010-2014年,对南京市化工园区8条主要河道的监测结果显示,各断面均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理论上工业集中区的污水收集处理率为100%,但是由于工业企业对初期雨水的截留率不高,加之企业的跑冒滴漏存在,造成污染物随雨水和清下水排入环境,成为工业企业变相污染环境的途径之一,给城市水系造成严重威胁。针对雨水和清下水夹杂污染物排放的实际问题,加强相关环境监管势在必行。但国际上以及我国现有的标准规范体系对工业企业的雨水和清下水排口排放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尤其是控制项目和限值都没有相应的规定,造成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无法可依。因此,制定工业企业雨水和清下水排口水质排放标准是必要的。
1 南京市工业企业雨水及清下水排口水质情况
1.1 园区水质情况
2010-2014年,对园区设置8个水质监测断面,监测指标为CODcr、CODMn、BOD5、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氰化物、氨氮、苯系物、卤代烃。结果显示8个断面均未完全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主要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超标率超过44%;检出的有机污染物为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四氯乙烯、苯系物,其中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检出次数较多。
1.2 园区雨水和清下水水质情况
对园区50家典型工业企业的54个雨水和清下水排口进行调查监测,其中17家企业的19个雨水排口通过工业集中区3个雨水泵站排入地表水体;33家企业的35个雨水和清下水排口直接排入就近地表水体。
监测指标为CODcr和特征因子,评价标准主要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CODcr、总镍参考《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吡啶参考《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甲醇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
1.2.1 工业集中区雨水泵站监测情况
对工业集中区3个雨水泵站的CODcr、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总镍、总铜、吡啶进行监测,结果显示:2#泵站CODcr超标0.5倍,3#泵站吡啶超标0.4倍,具体监测结果见表1:
表1 工业集中区雨水泵站抽测超标情况表mg/L;倍
1.2.2 排入泵站的企业雨水和清下水排口监测情况
对排入雨水泵站的17家(19个排口)企业的CODcr、总铜、石油类、吡啶、苯进行监测,其中4家(4个排口)企业超标,企业超标率为23.5%,具体见表2。
表2 排入泵站的企业雨水排口监测超标情况表mg/L;倍
1.2.3 直排企业雨水和清下水排口监测情况
对直排就近区内地表水体的33家(35个排口)企业进行监测,5家(5个排口)企业超标,企业超标率为15.2%。具体见表3。
南京典型工业区企业雨水和清下水排口存在超标现象,抽测的50家企业中有9家企业存在污染物超标情况,主要超标因子为CODcr,企业超标率为12.0%,最高超标3.4倍。有5家企业检出吡啶、苯和甲醇等特征污染物,表明存在企业产生的污染物随雨水和清下水排口排入环境中的情况。
2 相关标准及管理需求
2.1 相关标准及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的水环境标准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等,对相关标准分级及控制项目分类以及适用范围进行分析见表4。
表4 相关标准分级、控制项目分类及适用范围
2.2 相关标准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工业企业雨水和清下水排口排放标准,而工业企业雨水和清下水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浓度较高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监管执法常不得已参考《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一级标准中CODcr限值80mg/L执行,这就等于认同了企业的排污行为。针对南京化工园雨水和清下水排污缺乏监管标准的问题,南京市环保局曾专门请示上级环保部门,并按照相关回复函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CODcr限值40mg/L执行,但是该回复函缺乏对其他排污去向的雨水和清下水的考虑,与企业雨水和清下水复杂的排污情况不相适应,且不能作为统一的标准规范对其他工业园区和企业产生约束力。以上问题使各地环保部门在雨水和清下水排口的实际管理中面临尴尬。
2.3 管理需求
雨水排口指环保部门为了环境管理需要对工业企业雨水收集排至外环境而要求设置的排放口。清下水排口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他未被物料污染、含污染物极少的废水,可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的污水排放口。
工业企业雨水和清下水排口出水有三种去向:一是地表功能区水域,需满足受纳水体功能区要求;二是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需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三是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需满足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针对有可能存在排污问题,管理方面急需加强对工业企业雨水及清下水排口的监督,完善工业企业排口管理,进一步明确排口水质达标排放要求,使之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指导环境管理工作。
3 标准制定的几点思考
(1)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不仅要考虑标准的先进性、前瞻性,而且要考虑标准的可操作性,使标准具备良好的实施性,满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的需求。
(2)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区标准,以不改变水质功能为前提,对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分级控制,体现高功能区高要求,低功能区低要求。并根据各地具体的实际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3)控制项目指标应简单易行,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考虑雨水及清下水排口的特殊性(理论上不含有污染物)以及各地雨水实际排放情况,控制项目限值应参照降水本底值后严格要求。
(4)污染物控制项目可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除对影响水环境的基本控制项目进行规定外,还应根据工业企业性质及水环境质量要求,规定选择控制项目并制定相应的标准限值,尤其加强对一类污染物的控制。
(5)根据雨水和清下水的特点和排放去向,标准编制可以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等作为基本依据,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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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Developing Discharge Standard of Rain Water and Clean Water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 NanJing City
BaiSong(Environment Monitoring Center Station of NanJing City NanJing JiangSu 210013)
At present,there is not discharge standard of rain water and clean water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We monitored and analysed water quality of rain water and clean water outlet of enterprises in typical industry area in NanJing,discussed the necessity of developing relevant standard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and other existing standards.
Industrial enterprises Rain water and clean water outlet Discharge standard Suggestion
X-01
A
1674-263X(2016)03-0037-04
2016-09-20
柏松(1982-),男,工程师,硕士,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201402A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