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录”是银行与金融消费者共同使命
2016-12-09莫开伟
莫开伟
“双录”不是一项简单工作,事关银行服务形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做好了能起到“一箭双雕”功效。
近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部长通道”上回应如何保护消费者关于金融产品的消费权益问题时表示,2016年底,有条件的、主要的商业银行,要全面推行“双录”工作。之前,北京、上海、广州已进行“双录”实验,广东作为先行试点,已全面推行“双录”工作(3月17日《广州日报》)。
所谓“双录”是指银行业从业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或销售代理其他金融产品时,同步进行录音录像。从当前看,全面推行“双录”工程意义重大:一方面,它有利于准确记录并保存银行、金融消费者双方在办理某项金融服务或购买金融产品时的真实意愿及态度。对银行来说,起到了对金融消费者尽详细告知义务的约束力,督促银行真实介绍金融产品性能及其收益和风险,避免银行弱化或回避风险等蒙骗消费者行为发生;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则起到了真实、清楚地了解金融产品性质、自己的权利、责任和所需承担的风险等方面作用,以便准确做出金融消费决定,避免日后把责任推给银行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双录”有利更好划分责任,即便于在金融业务活动终止时产生的金融纠纷或金融消费隐患时,能为银行监管部门提供准确裁决依据,让监管部门根据录音录像来处理,判明双方责任,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随着银行中间业务不断发展,推出的各类金融理财产品及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增加,“双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资金账面余额23.50万亿元,较2014年年底增加8.48万亿元,增长了56.46%。而且,不少银行有意弱化风险、夸大收益、承诺保本保收益等现象依然较严重,金融消费者反响较大。因而,“双录”不是一项简单工作,事关银行服务形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做好了能起到“一箭双雕”功效,做不好则会加剧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矛盾,最终陷入“两败俱伤”困局。
但从广东试点情况看,“双录”工作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一些银行客户经理一开始或多或少嫌“双录”繁琐,或为应付监管规避风险,没有严格执行办理业务时“双录”同步进行规定,不少是录音录像分开进行,使“双录”实质流于形式,埋下了金融消费隐患。二是一些大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怕露富,不想让太多人知道,不情愿留下语音影像资料,给“双录”工作带来了不少障碍。
由此,下一步银行与金融消费者双方都应以积极心态面对,并把“双录”当成一项重要金融使命:首先,银行应端正金融服务理念,主动作为,把化解金融矛盾、维护银行经营形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放在重要经营位置,杜绝以各种理由引发敷衍塞责现象发生,做实做细“双录”工作;自上而下建立推行机构和考核机制,使“双录”工作落到实处,为顺利推行“双录”工程奠定坚实基础。其次,金融消费者应消除各种思想顾虑,积极配合银行“双录”工作,并充分发挥自身监督作用,对不执行“双录”工作的银行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反映;尤其保持理性金融消费行为,不要被“超高”投资收益诱惑,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了解募集资金具体投向、收益、期限等;并掌握购买产品的资金是否汇入银行账户,凡被要求向个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转账或汇款的,应提高警惕。再次,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各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对一些拒不执行“双录”规定行为的,给予严厉惩处,为“双录”工作营造严厉监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