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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问答

2016-12-09李德智

驾驶园 2016年10期
关键词:胡先生保险人陪练

李德智

私车不可变身做陪练

经典案例A

身为驾校教练的胡先生买了一辆新车,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以家庭自用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也按照家庭自用车的晟率收取了保险费。没过多久,胡先生辞去了工作,用自己的车做起了陪练。一次,一位漂亮的小姐请胡先生陪练,刚上车不久,前方车一个急刹车停住了,而这位小姐却没能停住,与前面的车来了一次“亲密接触”。好在损失不大,胡先生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双方车辆到保险公司拍照、定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查勘车辆的过程中,发现胡先生的车身上贴着陪练的字样,就问胡先生车辆是否用于陪练,胡先生毫无隐瞒地如实相告。理赔人员听完后,立即对胡先生说道“实在抱歉,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您爱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付。”

消费提醒

由于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胡先生只有自己埋单。提醒每一位司机朋友,在拿到保险单正本以后,应该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中的各项内容,除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以外,一定要了解清楚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并认真地履行好,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享受索赔权利。

专家意见

保险合同是一份特殊经济合同,是合同就要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收取保费的权利,同时要履行赔付的义务;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索赔的权利,但是需要履行交付保险费、保证保险车辆安全的义务。这才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18.因此,在了解保险条款时,不但要了解保险责任(保什么)和责任免除条款(不保什么),同时,更重要的也是最易被大家忽略的是,要了解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在未履行好自身义务的前提下,想行使权利就会遇到麻烦。胡先生正是因为没有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就是,在将自己用于上下班用途的家庭自用车改变为以陪练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营业运输用途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且这种用途的改变,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违反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了义务,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规定,发生的损失只有自己来埋单了。

事故不报案,费用自己担

经典案例B

赵女士刚刚学会开车。一天,她向朋友小崔借了一辆车,想一试身手。不曾想,坐在驾驶室里,就找不到方向了,一阵手忙脚乱后,终于上路了。出了多少汗,终于回到家。谁知倒车时,一不小心撞上即留下一道划痕。赵女士这下慌了:车撞坏了,怎么像朋友交代呢?急中生智她立即找到修理厂的朋友小何,让他帮忙晚上加个班将车修好。还好,损失不大,一个通宵的奋战,第二天车就修好了。赵女士再也不敢动车了,请小何帮忙将车开到小崔的单位。一向实在的赵女士,不愿向小崔隐瞒撞车的真相,如实向小崔交代了整个经过。小崔听罢马上说:“没事儿,我的车有保险,咱们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于是,二人来到保险公司,没想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答复说,赵女士在发生事故以后、在修理事故车辆之前,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没有会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而二人又无法向保险公司提供能够证明损失的有关材料,保险公司没法赔付。

后来,经过保险公司到赵女士所住小区走访,在小区物业的配合下,调阅了监控录像,了解到发生事故的当时情况,并根据修理厂提供的事故车辆照片和修理清单,重新核定了损失,最终给予了赵女士和小崔较为满意的赔付。

消费提醒

发生事故后,切记一定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之后再修车。

专家意见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市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条款中也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人应该马上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像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问明需要什么样的证明,需要到哪里办理查勘、定损手续。只有在事前将所有的问题弄清楚了,被保险人才能够获得保险公司最充足的补偿,才能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车辆转卖保险未过户,保险应赔

经典案例C

2015年10月,张先生从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成色好、价格合理的小客车作为自己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在交易过程中,对保险有所了解的张先生问原车主吴先生是否有保险。吴先生告诉张先生,“咱自己家用的车,不仅爱他保险也上的倍儿齐,一并送给您了!”张先生接过保单一看,还真是,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都上全了,感踏实。两个人很快办完了交易手续,张先生开着爱车高高兴兴上路了。

2个月后的一天早上,张先生起床一看,爱车没了,这下可急坏了张先生,忙拨打110报警,警察赶到现场,一边耐心细致地做着笔录,一边开导张先生:“您上保险了吗,如果上了,您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减少损失。”张先生立刻找出保险单,直奔保险公司而去。保险公司的理路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张先生,问明了事故经过。当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验相关手续时,发现张先生提供的保险单上被保险人还是吴先生,而车辆已经过户到了张先生的名下。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向张先生又进一步核实了这一情况后,带有十分遗憾的神情向张先生说:“张先生,非常抱歉,您提供的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了。”张先生闻听此言,犹如晴天霹雳:“不可能,我的保险还有半年才到期呢?怎么会失效呢?”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耐心地向张先生解释道:“车辆发生转让后,应该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如果没有办理,保险合同就失效了。合同失效了,保险公司对您丢车的损失就无法赔付了。”

消费提醒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适用法律和条款错误,张先生应该获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仍然沿用了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旧版《保险法》和车险条款的规定,即车辆过户后,在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专家意见

2015年10月1日前有效的《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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