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引领深化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2016-12-07陈伯庚
文/陈伯庚
“共享经济”引领深化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文/陈伯庚
坚持共享发展是五大发展新理念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它是引领各行各业发展和改革的指针。深化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以“共享经济”作为理论基础,正确处理好其中的复杂关系,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公平目标。
一、共享经济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坚持共享发展理念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以人为发展中心的思想。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一切为了人的幸福,为了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实行共享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人。“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
共享发展理念,注重的是经济发展中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住房社会保障是住房社会公平的真正体现,属于共享经济的重要内容。在人们的吃、穿、住、用、行消费中,住房消费是最大的开支,房租一般要占到家庭消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中高收入以上人群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拥有产权房满足自住需要,中等收入者一般只能租房入住,而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者连房租也负担不起,必须由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政策予以照顾,使其也能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改善住房条件的应有成果。
我国正面临着实现第一个百年发展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俗话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经过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吃、穿、用等温饱问题早已解决,消费结构向着“住得宽敞,行讲便当”的方向发展。按照住房小康的标准,城镇每户家庭应拥有厨卫齐全、阳光充足、通风顺畅、绿色环保的居住条件,达到人均一间房(15平方米)、户均一套房的水平。住房水平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主要是中低收入以下者特别是农民工很难达标。因此,搞好住房社会保障,使之达标,便成为“十三五”规划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根据共享经济的要求,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四大关系。
(一)正确处理住房商品性与住房社会性的关系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考察,住房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相统一的商品,必须通过商品交换即市场买卖才能进入居住消费领域。居民必须运用自己的收入购买或租赁住房(包括产权房和使用权房)。所以,商品性是住房的本质属性。从生活需要的角度考察,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住有所居”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之一,攸关社会公平与安定,因而其又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含有公共产品的成分,也就是社会有责任帮助那些住房困难者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实施住房社会保障,共享发展带来的成果。可见,住房的社会性是共享经济的重要依据。
(二)正确处理住房的效率性与公平性的关系
从经济学的视角考察,住房消费是住房资源的配置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配置住房资源的效率高,三十多年来以住房商品化为核心的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了住宅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城乡居民的居住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这个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市场经济配置住房资源也容易产生分化性和欠公平性的缺陷,拉大住房水平的差距。特别是中低收入、低收入者不但买不起房,而且连租房都有困难,因而政府必须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必须明确,市场在住房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住房保障则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和失灵,属于政府宏观调控中再分配的范畴。
(三)正确处理住房的资产性和民生性的关系
住房是价值量大的超耐用消费品,一套住宅价格达百万甚至千万,使用年限可达百年以上,因而住宅成为个人和家庭的重要资产,购买住宅既获得了居住的使用价值,又是价值即资产的积累。目前居民的家庭财产中约50%以上是住房资产,以上海市为例,拥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以每平方米均价3万元计算,其资产价值就达300万元。所以,住宅的资产性十分明显,购买住宅无论是自住还是用来出租都是一种投资行为。但是,从住房的使用价值考察,它毕竟是用于居住的,属于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所以满足居住需要是住房的本质属性,它既是生存需要,又是享受需要,更是人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因而不应过分强调住房的资产性,而应突出住房的民生性。
(四)正确处理“住有所屋”和“住有所居”的关系
“住有所屋”与“住有所居”二者仅一字之差,但“屋”和“居”有很大差别,“屋”指的是产权房,“居”指的是租赁房。中国人有一种历史传统,就是一定要拥有房产权,现在农村中仍然保持着这样的传统,家家户户都要自己建房,不过是房屋好一点与差一点的区别,只有外来人口才租用农民多余的旧屋。农民是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房,土地不纳入成本,建房所需建筑材料自己购买,房屋结构也比较简单,人工自己来,再有亲朋好友帮忙,只要请瓦、木匠师傅即可造房,所以其负担的造房费用只及城市房价的几十分之一,一般农户都可负担,不过是钱多造好一点、钱少造差一点而已。城市房价贵,主要贵在土地价格上,上海中等地段每平方米的土地成本价就在3万元左右,加上建筑安装费、管理费、税费、利润等,自然每平方米房价在4万元以上,更不必说市中心地区了。所以,居民中约占20%的中低收入者望买房而不可及,只能租房入住。目前上海自有住房率即“住有所屋”者已占80%以上,其余只能是“住有所居”。住房社会保障的主要任务也就是保障“住有所居”,而决不可能是“住有所屋”。
三、践行共享经济重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践行共享经济,必须积极推行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加快相应的制度建设。
(一)大力推行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
住房社会保障供给侧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调整供给结构,根据不同收入层次供应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第一个层次是最低收入家庭。这类家庭往往是收入低、生活困难和住房困难的极度贫困户,原本就是社会低保对象,连房租都付不起。鉴于其数量少、困难大,可以由政府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协同,直接提供免缴或减免房租的公共住房。
第二个层次是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是城镇居民中的弱势群体,由于收入低,租不起商品住房,需要政府救助。为满足这类群体的住房需求,政府应建立廉租房制度,采取实物配租或房租补贴的形式。这是住房保障的重点层次。
第三个层次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较低,买不起价高的商品房,且目前已有产权房,主要困难是住房面积小,住得比较拥挤,要求改善住房条件,希望购买价廉的产权房。目前的共有产权房就是适应这部分家庭的要求而设置的。
第四个层次是新参加工作或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单身和新结婚的小夫妻。这部分人中不少人收入不菲,但无房无积蓄,暂时买不起房,只能租房入住,但商品房租金高,难以承受。为此,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建一点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单身宿舍或集体宿舍,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第五个层次是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他们在农村有一定的住房,进城后无住所,因收入低,目前多数在城市边缘地区租简陋住所,无权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对这部分人可供应一些简单的保障性出租住房。
从上述五个层次住房保障情况看,保障性住房供给应少建共有产权房,多建公共租赁房,在公共租赁房中再根据收入层次设置不同档次的租赁房,可考虑分为三档:一是低档低租金小面积廉租房;二是中档二居室公共租赁房;三是三居室条件较好的公共租赁房。
(二)保障性住房需求侧改革
以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为主,并不否定需求侧改革的重要性。保障性住房需求,大体可分五大类:
第一类是共有产权房需求。需求者主要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受到收入水平和人均住房面积限制,需求量为一个定数,其变化主要取决于享受标准的变动,放宽则需求量增加,收紧则需求量减少。由于住房保障主要保障居住权、享受住房使用权,而不是保障拥有住房产权。所以,今后共有产权房将逐步减少,事实上不少地区已取消共有产权房。
第二类是公共租赁房需求。这类需求面广量大,需求的层次也随收入层次的不同而有较大区别。可分为高档租赁房需求、中档租赁房需求和低档租赁房需求三类。
第三类是廉租房需求。主要是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依赖政府住房补贴,需求者是住房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约占城市总户数的10%左右。
第四类是农民工住房需求。目前不少农民夫妇带孩子一起迁入城市居住,这类住房需求是大量的。他们一般都自找住所,多数住在城市居民多余房屋中,居住条件较差。
第五类是老年人养老需求。这类需求属于特殊群体需求,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和托老所等。目前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15.5%以上,上海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28.8%,已进入老龄社会。这类保障性住房需求还得上升。
这五类需求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三类,即青年中无房户的需求、农民工无房户的需求和老年人的养老住房需求。在需求侧改革中,要继续坚持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尽力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和自住性住房需求。目前不少城市存在大量空置住房卖不出去的状况,又存在不少买不起房的无房或缺房户,在这种极端矛盾的情况下,把积压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变成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失为化解积压商品房的一条可行出路。
(三)加快住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住房制度改革已有三十多年历史,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应当可以概括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可是至今最重要的《住宅法》和《住房社会保障法》这两部最具基础性的住宅法律却雷声大、雨点小,迟迟不能出台。立法当然可能有些难处,但过分慎小甚微、过分求全也没有必要。据我所知,《住宅法》、《住房社会保障法》的草案早就拟订好,可以先公之于众、公开讨论,再修正以逐步完善嘛!住房保障制度本身缺乏法律保障,给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带来许多困难,给实际工作也带来许多难处。为此,建议加快步伐,尽快出台住房社会保障法规。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东方房地产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