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的生成逻辑
2016-12-07罗明忠陈江华
罗明忠 陈江华
摘要:通过对农民合作社形成逻辑的文献进行梳理,发现伴随农业生产现代化与规模化发展,农民合作社形成具有必然性,但合作收益共赢只是农民合作社生成的前提条件,并不必然促使农民合作社的产生。现实中,小农基于风险规避与技术扩散的考虑,具有加入合作组织的需求与倾向,但其在资源禀赋的约束下,难以自发地内生出农民合作社,而大农或农村精英才是农民合作社生成的逻辑起点,是农民合作社生成的关键。不同类型的农业面临的风险及其技术特性不同,决定其风险规避和技术扩散的方式不一,合作社的股权结构、组织治理及其运作模式必然不同,需要在未来的研究中继续深化。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风险规避;技术扩散;农村精英
中图分类号::F30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6-0043-07
一、问题的提出
农产品卖方市场已经逐渐形成,农产品卖难问题成为阻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障碍,在此情形下,农民合作社因其有助于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组织农户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其市场竞争力量,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农户应对生产与市场风险的能力[1],受到广大农户的青睐与政府的大力扶持,使农民合作社在近年得到了快速发展。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14年底,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128.88万户,比上年底增长31.18%,出资总额2.73万亿元,增长44.15%。但农民合作社数量的增加并没有使其质量相应提升,依然存在市场竞争力不强、运营不规范、带动农户增收困难的情况[2,3]。尤其是“理想型”合作社数量较少,假合作社大量充斥,甚至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成为骗取国家政策资源的工具,其中不乏寻租的现象。因此,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合作社不符合“资本报酬有限”“按交易额返还”“所有者与惠顾者统一”的本质要求,致使名存实亡,已经不再运营[4]。农民合作社内部人控制与功能漂移导致合作社治理不规范,对合作社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抑制合作社绩效的提升[5,6]。
在农民分化的背景下,社员异质性增强,农民合作社普遍出现内部人控制与资本化倾向的现象具有其必然性。相较于普通社员,农民合作社大农一方面拥有比劳动更为稀缺的资本,将生产效率更高的资本投入合作社的机会成本更大,要求资本参与盈余分配以获取更高的回报,否则很难吸引资本等关键性要素进入到合作社,对合作社发展不利;另一方面,大农拥有更丰富的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才能和较广的社会关系网络,能为合作社的发展营造更好的内外部环境,因而大农在合作社内部承担着经营管理责任与义务,要求通过控制合作社经营管理权以弥补其行动成本[7]。农民合作社社员的异质性引致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容易发生“大农吃小农”等利益冲突问题,从而妨碍组织功能的实现[8]。
当前有关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研究是将合作社置于已经成立的背景下进行的,而对合作社的生成逻辑关注较少[9,10]。农民合作社以农民为主,向成员统一提供购销、产品加工、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一体化服务,通过组织农户集体参与市场竞争,改善农户市场弱势地位的状况,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增加社员收入。但合作社组织功能的发挥依赖于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环境,而内部治理机制是否有效,是否激励相容,则取决于对合作社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因此,对农民合作社生成逻辑的分析,有助于把握合作社发展的规律,从社员需求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与组织安排,构建激励相容的制度,推进合作社的健康与规范化发展。
二、农民合作社生成的原因:理论评述
(一)农民合作社生成的推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取代了人民公社体制,农民获得了农业生产的剩余索取权,激发了其发展农业生产的热情,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农村集体土地根据肥力高低与位置远近平均分配给村集体成员,在人多地少的背景下,使我国农业生产出现了分散化与细碎化的局面,而且农地分配随着村集体成员数量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加剧了农地分散化与细碎化,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政府大力鼓励与推动农地流转,以期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但在农业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与城镇转移的同时,农地流转的发生率较低,存在滞后的情况[11]。中国农业小规模、分散化的经营格局仍未改变。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小农经济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与规模化发展的要求,成为阻碍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1)农民经营分散且规模普遍较小,一方面,造成生产规模不经济、农业生产效率低以及生产成本较高,不利于农户增收;另一方面,分散的小农在独立面对市场时谈判地位较低,作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面临较高的市场交易成本[12]。(2)农户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获取渠道,难以对市场供需的变化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13]。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条件下,农户根据上一期农产品价格做出生产决策,其生产决策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导致农产品供给短缺与过剩交替,造成农产品价格频繁波动。即使农业丰收时期,由于农产品缺乏市场需求弹性,农户面临较大的增产不增收风险。(3)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农业水利设施缺乏有效投入与管护,在农业劳动力持续转移的背景下,农村劳动力不断减少,农业水利年久失修,而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难以独自应对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4)较小的生产规模抑制了农户对农业生产机械与技术投资的积极性。可见,当前分散的小规模农户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与生产风险,成为农户增收的制约因素,是促使合作社生成的前提条件。
(二)农民合作社生成的拉力
在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方式劣势不断显现的情境下,农民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存在必然性[1,14],因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独立行动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可以发挥家庭经营与合作社经营的优势。分散的小农通过参加合作社,一方面,可以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和与大市场的对接程度,增强农户的市场谈判力量;另一方面,可以提升农业技术应用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15]。农户之间联结成立合作社,以合作社为载体,获取合作社提供的统一购销、技术培训等服务,通过集体行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收益,增加农业收益。农民合作社依托当地资源禀赋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形成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布局,通过对农产品的精深加工来提升其附加值,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区域农业产业竞争力,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合作社中,社员的使用者与所有者角色统一,有权享受农产品加工、运输增值收益,对社员形成较大的吸引力。郭晓鸣指出公司与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形成的必要条件[16]。但这些合作共赢的收益具有外部性与公共物品的性质,只是合作社生成的前提条件与客观基础,而不会促使合作社必然产生[17]。
(三)小农领办合作社逻辑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非农就业机会增多,资源禀赋不同的农民在获取非农就业机会方面的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农户内部在职业与家庭收入方面出现分化[18]。农民内部分化成小农与大农或农村精英。小农与大农之间异质性较大,资源禀赋拥有量与利益追求存在不同,其价值取向与行为选择偏好也具有较大的差异。小农生产规模较小,经济实力弱,文化程度较低,人力资本水平不高,社会资本缺乏,不具有农业生产比较优势。而大农生产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社会关系网络较广,在农业生产中进行了较多的技术与专用性投资[17]。
小农之间难以内生出农民合作社。小农资源禀赋相近,境况相似,由于资本缺乏和风险厌恶,属于典型的风险规避者。如果参与合作社,其资本参与意愿不高,出资比例较低,不愿出资或象征性出资,致使其在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中缺乏话语权,预期收益较低,更不愿主动承担合作社的创建成本。当某一社员做出合作承诺,为增进合作社集体利益而行动时,由于农民合作社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自身不能完全享受个体行动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无法将其他社员排除在对该公共利益的免费分享之外,为增进集体利益而努力的行动者只能获得部分利益,而要支付全部行动费用,所获得的利益难以弥补其行动成本。集体成员增多,一方面,行动者获得的利益份额减少,承担的行动成本增加,另一方面,社员感知其为合作社整体利益而努力所做出的贡献太小,个体对合作社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基于成本收益考虑,理性小农户缺乏为增进公共利益而行动的激励[17,19]。在此情形下,集体中单个成员在无法克服其他成员“搭便车”行为时,会做出不合作或者“搭便车”的多方共输的选择,从而使在合作情境下可以获取的潜在利益难以实现[20]。而且贺雪峰发现,集体行动中,农民根据他人能否从自身行动中无偿获得好处来计算个人得失,决定是否要实施增进集体利益的行动。因此,小农之间充分体现了“不善合作”的特征[21]。
(四)大农领办合作社逻辑
大农作为核心社员是促使农民合作社形成的另一重要条件,是维系合作社发展的关键[7,17]。根据农民合作社社员资源禀赋状况,可将社员划分为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核心社员主要由生产大户、农村经纪人、村干部、农业企业等利益相关者构成,行为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而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例如生产大户与经纪人参与合作社是基于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与提高自身收入的考虑,而农业企业是出于稳定原料供给与获取政策扶持的目的。相对于普通小农,核心社员资源禀赋能力更高,拥有合作社发展所需的资金、人力资本、技术、社会关系等关键性生产要素,而普通小农只能提供土地与劳动力等基础性生产要素[22]。由于关键性生产要素稀缺,机会成本高,在当前资本化倾向的环境下,如果没有足够的回报,难以吸引关键性生产要素拥有者加盟农民合作社[7]。
核心社员在合作社中占有主要股份与实际控制权,决定其在合作社治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享有较大份额的剩余索取权,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在合作社内部,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间的博弈类似于智猪博弈模型。核心社员为增进集团利益而行动,虽然无法克服普通社员的“搭便车”行为,不能将普通社员排除在利益的分享之外,但由于其在合作社中处于主导地位,仍然能够获得大部分行动收益,行动收益足以弥补其创建合作社的行动成本[17]。而且当前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创建合作社而获取政策扶持的可能性较大,有助于缓解组织资源约束,增强组织竞争力,增加组织收益。所以,核心社员既有能力、也有动力去创建合作社,主导合作社的发展。张晓山指出,在中国现阶段,各类型农民合作社中,大户与龙头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发展快速,且成为合作社重要的组织形式,其通过对安徽芜湖136家合作社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大户兴办与龙头企业带动的合作社占样本总数的95.6%[23]。因此,核心社员作为合作社创建时期的“中心签约人”,是合作社形成的逻辑起点[5]。
三、农民合作社生成逻辑:风险规避与技术扩散
(一)风险规避
农业生产既要面对市场风险,又要应对生产风险,而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受经济实力较弱、文化程度不高、信息不对称与自身有限理性的制约,独自进入不确定性市场时面临较高的市场交易费用,需要寻求合作。因此,本文借助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分析范式,探究农户借助合作社实现风险规避,降低交易成本的逻辑(见图1)。
1.资产专用性与交易费用。资产专用性是用来描述资产的可调配性,是指在保持某项资产生产经营价值的前提下,其被重新配置于其他替代用途的程度[24]。专用性资产一旦形成,其专用性程度越高,被转移另作他用的难度大或重新配置于其他替代用途会使资产价值遭受较大损失。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实物资产的专用性与瞬时资产的专用性。
传统农户生产经营分散且规模小,经济实力较弱,无力加大农业投资,购置农业机械设备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究其原因:(1)较小的生产经营规模与农业机械要求不匹配,不仅使农业生产机械利用率不高,而且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分摊农业机械昂贵的购置成本。(2)农业机械投资虽然增加了农户的固定资产存量,但是实物资产专用性增强,使农户面临“敲竹杠”的可能性提高,从而使交易费用上升。然而,农户通过联合形成利益紧密关联的合作组织,以合作组织为载体获取社会化服务,参与市场竞争。相较于分散的小农,合作社有能力从事产业化经营,为成员提供从产前到产后的全过程服务。由此,一方面,社员无需提高实物资产专用性投资,就能获得交易费用下降的收益;另一方面,合作社实物资产利用率提高,农户市场谈判地位上升,以组织形式将较高的市场交易费用内部化为相对较低的组织管理成本,在减少交易费用的同时增加其收益。
传统的小农不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且还要独立完成农产品的销售活动,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不高,经营规模小,在市场信息搜寻与产品销售方面同样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不具有比较优势。主要原因是:(1)初级农产品市场属于典型的买方市场,买方相对于卖方具有更高的素质与组织化程度,而较低组织化程度的农户,为了顺利销售农产品而相互竞争,缺乏合作,独自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致使农户在农产品市场中处境不利。(2)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特征决定其生产周期较长,收获时间集中,一次收获量较大,并且鲜活农产品本身易腐烂变质,不易存储,收获后必须尽快完成销售以免造成损失,而大部分农户缺乏仓储设施,对其销售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农产品多为瞬时专用性资产,由其引致的市场交易费用较高[24]。在加入合作社之后,组织内部由具备一定专业化水平的“能人”负责社员的农产品销售问题,而且实力较强的合作社倾向于实施产业化经营,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这不仅使社员能够分享增值收益,还促进仓储难题的解决,进而降低瞬时资产专用性引致的交易费用。此外,农民合作社嵌入熟人社会,农户与合作社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从农产品销售环节退出,使其不但有更多时间和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获取更多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知识和经验,最终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还能优化劳动力配置状况,增加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