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气均等主义的两种形式
2016-12-06李红文
李红文
[摘要]基于原生运气与选项运气的区分,运气均等主义承诺了一种控制性责任观,因而面临着所谓的“抛弃性反驳”。全运气均等主义主张将所有的运气都予以中立化,从而避免抛弃性反驳,但却犯了扩大化的错误。标准运气均等主义主张将那些不能合理期望能够避免的运气予以中立化,给个人责任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从而成为一种真正能够得到伦理辩护的运气均等主义形式。
[关键词]运气均等主义抛弃性反驳原生运气选项运气
运气均等主义是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最近三十年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和持续的争论。它是受罗尔斯《正义论》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平等主义学说,代表人物包括阿内逊(Richard J Arneson)、科亨(G.A.Cohen)、德沃金(Ronald Dworkin)、内格尔(Thomas Nagel)、森(Amartya Sen)等人。这种理论对当代正义论思想体系影响深远,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说,“运气均等主义在乎等主义理论中占有统辖性的地位”。因此,对运气均等主义进行深入考察,是当代正义论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运气与正义
运气要么是自然造成的,称为自然运气;要么是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称为人为运气。自然运气包括自然灾害、基因遗传、天赋、长相、身高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偶然性,这类运气大部分是人类无法控制的。人为运气是人或人类自身行为造成的,可以称之为社会偶然性,比如人的出身、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这可能是人类集体选择的,也可能是个人选择的。比如社会制度是人类集体选择的,当然也可能是集体无意识促成的,或者是自发产生的。
罗尔斯认为,由自然运气造成的“自然中彩”是偶然的、任意的,因而不是人们所应得的。“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分配中的地位,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初始地位一样。”“因为从一种道德的天赋观点来看,自然天赋的最初资质和早期生活中发展和教养的偶然性是任意的。”这样,罗尔斯实际上承诺了一种反应得(anti-desert)理论,它反对前制度(pre-institution)的应得,即在正义制度确立之前,没有任何人应得任何东西。所有的应得在罗尔斯看来都应该是一种合法性期望,它只能由正义的制度来确定,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是一种对待命运中的偶然因素的公平方式”。
罗尔斯承认,自然运气属于自然界的客观事实,无所谓公平正义。“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因为人们没有必要听任偶然因素的任意支配,社会体制并非是不可改变的。贵族制的不正义在于,它是以出身这种偶然因素来决定人的社会等级和权利的分配。正义的制度就应该消除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带给人的恶劣影响,而不是听命它的摆布。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社会基本制度深刻地影响了个人的运气及承担运气的方式,基本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社会安排确立了权利义务的分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前景和期望达到的理想状态和成就。因为制度构成了个人生活的背景,个人的生活选择总是在背景性的条件下做出的,背景性制度是确定个人生活可能性边界的主要因素,而生活可能性则决定了我们生活的范围。因此,设立合理的制度来调节运气对人的不利影响,这才是关乎正义的问题。
德沃金在罗尔斯的思想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原生运气(brute luck)和选项运气(option luck)。选项运气是一个自觉的和经过计算的赌博问题,其中的损益风险是人们可以预见到的;原生运气不同于自觉的、审慎的赌博,它所产生的风险是人们无法充分预计和避免的。简单地说,选项运气是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原生运气则非人力所能为。例如,股票涨价了,这种好运属于选项运气;不幸被流星击中,就属于原生运气。但事实上,这两种运气只有程度上的差别而无绝然的划分。例如,对于乐观/忧郁的性情,我们无法完全地将它归结为个人因素.也无法完全地归结为环境因素。一个人是否乐观既有先天的基因生理原因,也有个人的心态调节问题。选项运气被理解为一种审慎的、可算计的风险。它要求个体完全了解相关的信息,但这在现实生活中非常难。以失业为例,几乎所有的失业都包含了社会结构性的原因,而这是个人无法控制的。据此逻辑,事实上并不存在纯粹的选项运气。
二、运气均等主义与抛弃性反驳
当代运气均等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一个人由于他所不能控制的原因而比他人处境差是不公平的。“人们能够对某些事情负责任,但是不能对所有情况下的所有事情都负有责任,而平等正是创造让人们能够对事情负有责任的条件。”德沃金关于原生运气和选项运气的区分是运气均等主义的一种代表性表述。
运气均等主义显然承诺了一种控制性责任观,个人只对自己所能够控制的事情承担责任,由无法控制的运气因素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应该承担责任。德沃金认为选项运气体现了个人的嗜好、抱负,属于个人责任范围;原生运气没有反映个人的嗜好、判断和抱负,属于集体责任范围。“一些人(不是因为他们自己的选择或过错)比其他人处境更差,这是坏的(不公平的或不正义的)”“(运气均等主义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非自愿的不利……不利的受苦者对此并不能负有责任,因为这并没有恰当地反映他做出的或将要做出的选择。”“平等的根本目标是对不应得的坏运气——生来具有很差的天赋、坏的双亲、令人不悦的个性、在意外与疾病中受苦等进行补偿。”
运气均等主义的正义观要求将影响个人生活的坏运气中立化。在此,要区分坏的原生运气(bad brute luck)和坏的选项运气(bad optionluck)。坏运气可能是由个人的自愿冒险行为造成的,比如赌博;也可能是由个人无法控制的、非自愿因素造成的,比如地震。运气均等主义认为,对于那些遭遇选项运气厄运的人,社会没有义务去帮助他们,这些厄运应该由自己承担。反对者则认为这种方式未免太严厉、太苛刻了,称之为对运气均等主义的“严厉性反驳”(harshness objection)或“抛弃性反驳”(abandonment objection),即那些轻率的、不审慎的人被社会无情地抛弃了。这一反驳是安德森提出来的,她认为运气均等主义对遭遇选项运气厄运的人太苛刻了,让这些人独自承担悲惨的命运。
以吸烟为例,明知吸烟有害健康却还是吸烟就是自愿冒险行为,他们由此造成的疾病不能够得到社会的补偿。运气均等主义认为,如果社会对自愿吸烟者造成的疾病进行补偿,那么将会牺牲不吸烟者的利益,要求不吸烟的人为他人的吸烟行为进行补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吸烟者应该自食其果,这种推理就落入了反对者们的“抛弃性反驳”。此外,另外一种途径就是对烟草征税或者强制所有吸烟者购买特殊的健康保险。这种方式一方面要求幸运的烟民对不幸的烟民予以补偿,幸运的烟民可能会反对说:我抽烟没有得病,凭什么要为那些得病的人进行补偿;另一方面,对所有烟民进行强制征税会导致家长主义,而这是自由主义所反对的做法。因此,运气均等主义就陷入一一种道德上的两难:要么严苛地对待吸烟者,要么陷入家长主义的泥潭。
针对这一困境,运气均等主义发展了两种形式的理论:一是标准的运气均等主义(standard luckegalitarianism),只要求将原生运气造成的人际差别和不平等中立化,也称为原生运气均等主义(brute luck egalitarianism);二是全运气均等主义(all-luck egalitarianism),它要求将所有的差别性运气中立化,认为所有由运气(不管是选项运气还是原生运气)造成的人际差别和不平等都是不公平的。
三、全运气均等主义及其批评
全运气均等主义主张消除所有运气对人造成的影响,不管它是原生运气还是选项运气,不管是好运还是歹运。以吸烟为例,人们在相同的时间里吸相同数量的烟,最后患病的可能性不大一样,有些人可能会得肺癌,有些人不会得肺癌,这是因为人的基因、体质不一样,而基因和体质的差别很大程度上来自运气。为了将运气中立化,全运气均等主义要求所有的烟民平等地承担责任,这样做的一个方式就是征收烟草税,以此来消除得病和没有得病的烟民之间的差别。
全运气均等主义具有相当的吸引力。首先,那些遭遇选项运气厄运的人不会被抛弃,他们会获得那些遭遇选项运气好运的人的帮助。在吸烟的案例中,那些由于吸烟而感染肺病的人会得到那些吸烟却没有得病的人的帮助。其次,全运气均等主义不会剥削那些不吸烟的人,其途径是对烟民征税,而不是对所有的国民征税。最后,它可以避免家长主义的嫌疑。国家对烟草征税的目的不是去告诉人们该怎么生活,而是为了寻求在幸运的烟民和不幸的烟民之间的社会正义。这样,烟草税由于公平的考虑而得到辩护,而不因家长主义而受到质疑。基于此,全运气均等主义似乎解决了困扰运气均等主义的一大难题:如何为那些生活不审慎的病人的医疗保健进行辩护。
但是,全运气均等主义也面临着一些批评。其一,尽管它没有抛弃那些遭遇选项运气厄运的人,但是它并没有完全解决“抛弃性反驳”。它主张在所有的不审慎的病人之间平摊风险,这样那些遭遇厄运的不审慎病人就能够得到没有遭遇厄运的不审慎病人的帮助。但是,如果在一段时间之内,所有的吸烟者都不幸染上了肺病,那该如何呢?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人都是不幸的,就无所谓幸运的吸烟者,也就不存在相互补偿的问题。
其二,全运气均等主义还会遭到更为根本的反驳。它的基本理念是:所有做出相同选择的人都应该有相同的结果,即结果和选择相称。也就是说,所有烟民都应该平摊抽烟带来的坏结果。现在假设A和B每天抽10根烟,C和D每天抽20根烟。全运气均等主义要求A和B有相同的结果。C和D有相同的结果;但是至于AB和CD之间是否有相同的结果,或者AB的结果是否应该比CD的结果要好,它却什么也没有说。如果竟然出现CD的结果比AB的结果要好,那么让CD去补偿AB似乎违背了我们的直觉:CD抽烟的数量是AB的两倍,其结果反而要好,这无论如何不符合我们的常识观念。因此需要重新界定全运气均等主义的基本观念:如果一个人的决定和他人的决定一样审慎,而这个人的结果比他人更为糟糕,那么这种状况就是不公平的。
其三,全运气均等主义所采取的运气中立化方式也会遭到批评。它要求具有相同审慎水平的人们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运气中立化的方式可以采取事先的手段,比如事先对烟草征税;也可以采取事后的手段,比如事后的补偿。但是还可以不采取风险共担的方式,就可以将运气中立化。假设我们采取使幸运的、健康的烟民生病的方式——患上和不幸的烟民一样的疾病——来使得他们之间的运气中立化,从而消除的差别,这种方式不是风险共担,而是一种削平法(leveling down),它意味着降低幸运者的福利水平,使得他与不幸者保持一致。全运气均等主义并不排斥这种方式,但它很显然违背了我们的道德直觉,因为它是一种浪费的、无效率的甚至是侵犯权利的举动,会减少社会福利的总量。这样,全运气均等主义就会遭到削平法的反驳。
四、标准运气均等主义与抛弃性反驳
标准运气均等主义主张:一个人由于某种结果而比他人处境差,并且不能合理地期望他能够避免这种结果,这是不正义的。运气均等主义关注的焦点是不平等。郝蕾(S.L.Hurley)认为,“平等主义应该将运气产生的差别中立化,因为人们对它并没有责任,不管这些差别是资源还是福利上的差别。但是不应该将由选择产生的差别中立化”。特姆金(Larry Temkin)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一些人比其他人过得差,他们自己的选择并没有过错,这种状况是糟糕的、不正义的、不公平的”。科亨认为,尽管在原则上平等可能和不平等一样的不公平,但是不平等比平等更加迫切地需要予以纠正。
这样,标准运气均等主义实际上重新界定了原生运气:它是不能合理地期望行为主体能够避免的(或在无作为的情况下所不能避免的)后果。“期望”在这里意指一种规范性的期望,而不是认识意义上的期望。它并不要求人们可能会做什么,而是社会能够合理地期望人们做什么,它追问的不是个人是否能做出合理的行为,而是社会期望个体避免某种行为是否合理。这样,举证责任就从个人转向了社会。在此,“不能合理期望避免”不同于“不可能避免”。例如,地震多发地带的居民可以搬走,从而避免地震灾害。对于那些没有搬走的居民,社会有救助的义务吗?如果按照“不可能避免”的标准,则可以说这些居民能够搬走,从而社会没有救助义务,这种推理显然是不对的,因为我们不能合理地期望他们不居住在地震带,人们居住在什么地方不能完全由个人所决定,而是受到历史、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影响的。再比如,消防员因救火而受伤,这似乎应该由他本人承担责任。但是,拒绝对消防员进行治疗很明显是道德上错误的,因为救火是消防员的职责,我们不能合理地期望他不进入失火的建筑物。相反,玩杂耍的人因跳火圈而受伤,这是我们合理期望他能够避免的,所以对他不存在以正义为基础的治疗。
与全运气均等主义相比,标准运气均等主义更加符合道德理性的要求。首先,全运气均等主义把所有的运气因素都当作是任意的、不可避免的,认为所有遭遇厄运的人都是不幸的,从而应该得到正义的矫正。这一要求显然模糊了风险社会中的个人责任担当。事实上,有些不好的运气是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是个人愿意承担的,我们不能抹杀其中的差别。其次,标准运气均等主义重新定义了需要社会正义予以矫正的运气类型,这就是社会不能合理地期望行为主体能够避免的运气后果。按照这一定义,德沃金的原生运气属于其中需要矫正的类型,但对于选项运气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有些选项运气虽然看似属于个人的自愿选择,但事实上却是无可奈何的别无选择,或者是与职业相关的必然选择,或者是一种高尚的见义勇为行为。比如,因救助落水儿童而自我受伤甚至牺牲,下水教人肯定有风险,这毫无疑问属于选项运气,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拒绝对救人者进行正义的补偿。因为,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我们希望形成一种相互帮助的社会美德,但却不能完全避免由此而导致的可能伤害。对此,社会应该形成一种风险共担机制。
从标准运气均等主义的道德主张来看,抛弃性反驳自身的合理性值得怀疑。抛弃性反驳的理论前提是基于原生运气与选项运气的划分,认为遭遇选项运气厄运的人被社会无情地抛弃了。按照标准运气均等主义,选项运气中实际上有两种运气类型:能合理地期望行为主体能够避免的运气、不能合理地期望行为主体能够避免的运气。对于那些原本可以合理避免的厄运,属于个人自主的理性选择,根本就不存在社会将其抛弃的问题。对于那些原本不能合理避免的厄运,则是标准运气均等主义所要求的应该予以纠正的运气类型。
抛弃性反驳虽然并不构成对运气均等主义的根本威胁,但是由此而引发的几点思考值得注意。
第一,关于风险社会的认识问题。瓦伦丁(Pe-ter Vallentyne)认为,有些理性行为确实包含一定的风险,能够产生很高的预期效用。如果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完全拒绝对选项运气厄运进行补偿,那就很难激励人们去从事冒险事业。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应该鼓励人们去尝试一些冒险的事情。恰好,标准运气均等主义能够容纳选项运气厄运中的合理部分。
第二,关于个人审慎能力的问题。抛弃性反驳认为是那些不审慎的人被社会抛弃了。阿内逊认为人的审慎能力是随着自然天赋和成长环境而变化的,因此审慎能力本身也属于运气问题,那些没有审慎能力的人实际上遭遇的是厄运。如果不审慎在某种程度上来自一种坏的原生运气,那么就应该对它进行补偿,这样就可以规避抛弃性反驳。事实上,运气均等主义与其他的道德考虑结合在一起,也能够为不审慎的人提供社会帮助做伦理辩护。除了公平正义之外,效用、自尊、隐私、公共性、自主性、同情、遵守诺言、文化多样性等因素都是应当予以道德考量的,它们对平等主义的正义原则构成了某种程度的约束。当然,在各种价值之间需要权衡或交换,以符合人们的正义观和道德考量。
第三,关于个人自主性问题。运气均等主义认为,对于那些个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补偿。责任概念包含了自主性的要求,如果一个人缺乏自主性,就不能对其行为负责。为了确保个人自主性,就必须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包括最低限度的健康、充足的营养、最基本的社会尊重等。如果失去了这些基本的条件,个人就无法对其行为负责,由此导致的后果就属于原生运气。因此,对那些达不到自主性基本要求的人必须进行持续的补偿,以满足基本的自主性条件。
第四,关于风险承担问题。在《至上的美德》中,德沃金提议在自愿的虚拟保险之外增加强制社会保险,以覆盖由选项运气造成的恶果或偶然事故。强制保险能够确保人们在丧失基本能力的情况下依然能够维持体面的生活。这种方案虽然具有家长主义的特征,但德沃金认为,由于每个人都不希望过一个悲惨的生活,所以人们不会反对确保基本资源的社会保险计划。
综上所述,基于原生运气与选项运气的区分,运气均等主义面临着如何恰当地对待不审慎生活者的抛弃性反驳。全运气均等主义和标准运气均等主义对此都给予了相应的回应,前者主张将所有的运气都予以中立化,这虽然能够避免抛弃性反驳,但却犯了扩大化的错误;后者只主张将那些不能合理期望能够避免的运气予以中立化,从而给自主行为的个人责任预留了足够的空间。标准运气均等主义能够以多种方式回应抛弃性反驳,因而是一种真正能够得到伦理辩护的运气均等主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