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反腐案件的涉案财物都去哪儿了

2016-12-06尹伟

方圆 2016年21期
关键词:腐败分子财物人民检察院

尹伟

不管腐败分子多么狡猾,也不论其贪贿所得财产几经流转,只要具体财产和腐败行为之间关联性的事实能够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都能被依法认定为涉案财物,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不能让腐败分子反因其腐败行为获利

10月9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白恩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白恩培的受贿金额高达2.4亿余元。

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魏鹏远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魏鹏远的家中曾经搜出2亿元现金。

现在的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数百万,乃至上亿元也有所见。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在查处腐败案件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从规范司法行为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规范处置涉案财物有着深远的意义。那么,检察机关查处腐败案件过程中的涉案财物到底有哪些,这些涉案财物是如何到案的,涉案财物最后又去哪儿了?

查处腐败案件究竟涉及哪些财物

为了准确认定和处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涉及的相关财物,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具体到检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主要是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具体表现为腐败分子贪贿所得的钱财以及用这些钱财购置的房产、车辆、股票、保险等,司法实践中一般称其为“赃款赃物”。

在贪污贿赂犯罪日益隐匿化和智能化的今天,魏鹏远这样的贪官还是比较少见的,绝大多数的腐败分子都不会将自己贪贿所得的钱财直接存入自己或家人名下的账户中,而是将其用于购置房产、车辆、股票、书画、古董、玉石等,并且是以其他人的名义进行的。据媒体报道,安徽省原省长倪发科就特别爱好玉石,先后49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字画、玉石、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

然而,不管腐败分子多么狡猾,也不论其贪贿所得财产几经流转,只要具体财产和腐败行为之间关联性的事实能够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都能被依法认定为涉案财物,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不能让腐败分子反因其腐败行为获利。

涉案财物如何到案

影视剧中,我们经常见到反贪侦查部门对贪官住所进行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在实践工作中,涉案财物通过四种途径流入检察机关,包括: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主动出击。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对于腐败案件中的涉案财物,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一般是反贪局或反渎局)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令腐败分子的贪贿所得处于检察机关的控制下,以利于赃款赃物的上缴或退赔。例如魏鹏远案件中,检察机关依法搜查其家中时,发现大量现金。

其他办案机关按照规定移送。根据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监察机关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谓的“案件移送”,自然是将与涉嫌犯罪的一切事实、材料和财物一并移送给司法机关,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要移送给检察机关,涉嫌普通刑事犯罪的则移送给公安机关等。

犯罪嫌疑人自首时随身携带。腐败分子贪污受贿之后,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惶惶不可终日,总是担心说不准哪天就被检察机关带走了。于是,为了摆脱沉重的心理负担,尽量减轻自己的罪责,有些腐败分子会选择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随身携带受贿所得的赃款,希望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取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检察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就应当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措施,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如果检察机关尚未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犯罪嫌疑人亲友代为退还。实践中,除了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主动出击、犯罪嫌疑人自首时随身携带外,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许其亲友因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自己主动联系检察机关,要求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相应的赃款。对此,检察机关是持支持和鼓励态度的,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代为退还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法院判决后,涉案财物上缴国库

由于腐败案件的侦查权和起诉权都在检察机关,并且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未被判刑,依照“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原则,此时涉案财物还称不上赃款、赃物,通常涉案财物都处于检察机关的监管之下。

然而,一旦法院终审宣判,通常意味着犯罪行为成立,因此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刑事诉讼终结的,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由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一般期限是在诉讼终结后三十日内,特殊期限为六十日内。

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对于查封、扣押且依法未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缴国库。

所谓上缴国库,并不是说检察机关要将涉案财物直接上缴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金库(简称“国库”)。就司法实践而言,是指检察机关将涉案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存入当地财政部门的指定专项账户中。

那么,腐败案件常见赃物,例如房产、字画等怎么处理呢?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房子等固定资产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交由犯罪嫌疑人家属售出或由法院拍卖,所得资金上缴国库。而如玉石、字画等动产因为涉及鉴定、估值等繁琐程序,有拍卖后以资金形式上缴国库的,也有直接将物品本身上缴国库的。

涉案财物有争议如何处理

然而,在以往的腐败案件查处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查封、扣押、冻结时涉及的财物与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等阶段所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市检察院对涉嫌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张甲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张甲的妻子李乙主动到该检察院要求代为退还赃款20万元,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依法向其开具了扣押决定书。但随着侦查的深入和证据的全面收集,在侦查终结时,该院反贪局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张甲涉嫌受贿犯罪的数额只有15万,并将该案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张甲涉嫌受贿的金额也是15万元,并以涉嫌受贿15万元的事实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认定张甲受贿的金额为15万元。对此,本案的涉案财物又该如何处理呢?

对照《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被告人。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收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应当将之前扣押在本院唯一合规账户中的涉案暂扣款20万元中的15万元上缴国库,至于剩下的5万元,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现有事实和证明表明这5万元是被告人的违纪所得,就应该将这部分事实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告人作党纪政纪处分,将这5万元收缴并上缴国库;如果这5万元不能被证明是违纪所得,就应该及时退还给被告人或其家属。

延长涉案财物处理期限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既然《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明确了涉案财物处理的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作为一个理性的正常人,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期限具有预见可能性,其自然相信,在无特殊情形下,检察机关就该在刑事诉讼终结后的三十日内处理完毕。

如果检察机关决定延长处理期限,唯有告知当事人,其才可能知晓究竟是出现了何种特殊情况,而且此种特殊情况是否真的足以影响到涉案财物的处理并且必须通过延长期限才能得以处理。假使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所提供的理由(即“特殊情况”)不满意,甚至认为检察机关是在滥用该款的规定,故意拖延涉案财物处理的,其应享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倘若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决定延长涉案财物处理期限这一重要事项,当事人不但对检察机关在涉案财物上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还会影响其对权利的救济。

另外,延长涉案财物处理期限不仅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或实体性利益有着重要影响,还会对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等部门的工作产生影响。因此,在完成延长涉案财物处理期限的决定后,有必要将相应决定书的复印件送达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等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有监督、保管职责的职能部门,真正落实检察机关内部处理涉案财物和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有效实现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计划财务装备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有延长涉案财物处理期限的案件,整个过程中应当先后分别制作延长涉案财物处理期限的审批文书和涉案财物处理决定的审批文书。

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要旨和结合刑事诉讼中其他延长期限程序理解,延长涉案财物处理期限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其不是依附于涉案财物处理决定程序而存在的,它有自己的独立价值、程序意义和规范要求。

所以,检察院自侦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发现不能在正常期限内处理涉案财物的,要在(一般)期限届满前及时呈批检察长决定延长处理期限。待检察长同意延长处理后,也要在延长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涉案财物的处理,即制作处理涉案财物决定的法律文书并呈批至检察长处,无论如何都不得再次延期或者超期。

猜你喜欢

腐败分子财物人民检察院
论相对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建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传达学习省两会精神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纪实
环保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是否需要听证?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告诉权探究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职权设定的演进与更新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正当程序
关于加大对腐败分子处罚力度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