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以贵州镇宁县高荡村为例
2016-12-06杨绪东
杨绪东
(贵州师范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18)
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以贵州镇宁县高荡村为例
杨绪东
(贵州师范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18)
随着新时代自由恋爱结婚的不断变迁,贵州镇宁县高荡村依旧保持着当地布依族的婚姻订婚流程。高荡古寨婚姻习惯法主要包括婚姻订立、婚姻纠纷、离婚等内容。其表现形式主要在礼节礼规上和其它地区不同的显著特点。
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变迁;礼节
1 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及表现形式
1.1 布依族结婚流程。布依族人结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自由恋爱结婚和媒人去提亲两种情况。不管是自由恋爱还是“媒妁之言”,都要经过媒人去女方家说媒,说媒分为三次,每一次都要从男方家带一只鸡和一些糖果之类的礼物。媒人彩礼商量好后,由男方家挑选一个良辰吉日,带上家里的亲戚朋友去女方家交彩礼,去的时候男方家需要给女方家里的每一个亲戚送两只鸡,给长辈一套衣服,还有糖果以及酒水等,这些礼品都是要双数,不能送单数的。新女婿在进女方家门之后,要跪拜女方家父母,在男女双方亲戚互相认识后大家坐到一起吃一顿饭,互相认识,这样男女双方就算是订婚了。在男女双方订婚完成后,由男女双方二人的出生日期推算结婚的吉日,“吉日”的前一天,男方家要找两位老人,四位年轻人,两位未成年的孩子随同新郎去女方家“接亲”,还可以额外带上自己的朋友亲戚。在男方进入女方家门之后,需要给女方长辈下跪一一敬茶敬酒,敬到哪位长辈男方得先开口叫一声称呼,然后女方长辈在接过敬的茶或者酒的时候会给男的一个红包,红包钱可多可少,数目不一。在晚饭过后,由女方父母把男方带过去的礼品分发给送亲的亲戚朋友。在结婚当天由女方送亲的人和男方家接亲的人一同把新娘送到男方家,在新娘进门之后同样也需要给男方长辈下跪敬茶,也会收到红包。在结完婚后第三天,女方会回到娘家去,称为“三天回门”。要等到第二年由男方家的姐姐或者妹妹带着鸡和礼品去把女方接过来,这种情况称为“不落夫家”。在完成这些礼节流程之后,男女双方就算完成结婚仪式。
1.2 布依族婚姻纠纷情况下解决流程。布依族婚姻纠纷和离婚有自己本民族内部的一套法则,且常常显现出对妇女的不公平。在镇宁县高荡古寨,女方在“不落夫家”的这一年里会有可能跟别的男人私奔或者悔婚的这种情况发生。当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男女双方会找村寨里德高望重的“寨老”出面解决,一般解决办法是女方家退还男方彩礼以及礼品礼物钱,男方家也相应地退还女方陪嫁的陪嫁物品的钱,双方就算解除了婚约。还有一种情况是结婚几年后的婚约解除,此种情况也由当地“寨老”出面解决。如果男女双方育有子女,则女方每月要付给男方抚养孩子的费用,多少由双方协商,女方没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权利,如果导致婚约失败的原因是男方的过错,则女方不需要付孩子的抚养费,亦没有抚养权。经双方同意后由“寨老”写出协议书,男女双方和在场“寨老”签字按手印,婚姻宣告解除。
2 婚姻习惯法主导下的特殊家庭婚姻价值观
高荡村居民在本民族内部的婚姻习惯法主导下,呈现出一种男尊女卑的状态,男的努力挣钱,女的相夫教子,很少有离异现象的发生,再者碍于双方家族势力的压制,离婚被他们认为一种可耻的现象。是双方家族都不容许发生的事。布依族人认为在结婚育有子女后,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成为离婚的理由。所以在当地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主导下布依族婚姻家庭还是比较和谐幸福的。导致这一价值观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2.1 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男尊女卑思想的长期影响。高档古寨在婚姻上长期处于一种封闭的状态,本民族的男女青年多与本民族的人通婚,使得当地布依族原本的生活方式得不到很大的改变。长期的生产落后导致经济上的落后。在结婚之后女方在经济生活上,形成一种对男方的依赖现象,进而导致男尊女卑现象,一般女方不会轻易提出离婚。虽然贫穷,却也家庭和睦。
2.2 家族长辈责任制的压制。在结婚后男女双方都会受到各自家族长辈的压制,当地老人认为自己的子女离婚,是一种可耻的现象,是在丢家族的颜面。所以布依族婚姻家庭不管发生什么矛盾,一般会有家族长辈出面劝说压制,尽量去阻止离婚现象的发生。
3 布依族内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矛盾
高荡村布依族虽然有一套自己婚姻习惯法,但其与我国《婚姻法》存在着很多隐秘的冲突,严重地影响了该地区婚约成立和解除的混乱现象,更不利于保障当地布依族妇女的权益。
3.1 法定结婚年龄上的规定不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女的法定结婚年龄是 20 周岁,男的为 22 周岁。而高荡村布依族婚姻的结婚年龄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男女双发和父母同意,就可以结婚。结婚年龄大多是在十五六岁左右,甚至更早,这一年龄阶段在我国还属于未成年人,并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属于早婚现象。
3.2 不由法律约束的婚姻制度。高荡村布依族婚约由于年龄的原因,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不走法律程序,主要有村寨里“媒人”和“寨老”来完成这两个程序,在婚姻纠纷中除了个别由“寨老”都解决不了的夫妇经法院判决离婚外,其余的都是家族内部自行协商解决。且离婚协议严重损害了当地妇女的权益,一般离婚后妇女是没有孩子的抚养权的。
4 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协调方法
4.1 关于婚约成立程序法律化的调试建议。法律是婚约的另一个保障,凡到了降低结婚年龄后结婚的夫妇,必须到相关登记处进行登记,否则法律不予承认。把布依族结婚登记的任务分配到各民族村村委会,让其宣传不经法律登记结婚对妇女权益的损害,不经相关单位登记结婚的夫妇,不予享受少数民族子女生育政策。村委会监督并敦促布依族青年结婚进行相关登记。
4.2 关于离婚男女双方财产分割的调试建议。在当地布依族民族村设立专门的离婚协议听证人员,在遵从当地民族婚约的同时,给予法律帮助。在当地“寨老”和离婚双方家族的协商下,若有损害妇女权益,不公平的地方,由相关人员帮助离婚妇女根据《婚约法》相关条例提起法律诉讼,保证妇女的财产分割权益,保证财产分割的公平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利。改变过去那种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离婚方式。在尊重民族内部婚姻习惯法的同时,用法律保障公平。
[1] 郝时远,任一飞.镇宁县布依族卷[M].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8(06).
[2] 周相卿.者述村布依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1(06).
[3] 赵霖.婚俗变迁与法律调整[M].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2009(04).
杨绪东(1988-),男,土家族,贵州德江人,贵州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社会管理方向)。
D920.4
A
1672-5832(2016)04-0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