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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议帝号”诏评议

2016-12-05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刻石嬴政诏书

曾 磊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 北京 100732)



秦始皇“议帝号”诏评议

曾 磊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 北京 100732)

秦始皇创立的“皇帝”名号是专制集权统治的根本,从制度上确保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是与“世变”相适应的、“顺时俗”的一大创举。历代史家从《史记》的行文结构、文字风格以及对皇帝名号的评议等方面,对秦始皇“议帝号”诏进行了多方位的讨论。通过对秦汉时代诏书格式的总结归纳可知,“议帝号”诏末尾的“制曰可”并非衍文。目前中华书局点校本《史记》并不能很好地反映“议帝号”诏的原貌,应当予以修订。

《史记》;“议帝号”诏;“制曰可”;中华书局点校本

秦王政二十六年(前221),39岁的秦王嬴政终于平灭六国,完成了帝国的一统。《史记》在记录秦灭六国后的第一件事,即是秦始皇与群臣议帝号之举。《秦始皇本纪》载:

秦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曰:“异日韩王纳地效玺,请为藩臣,已而倍约,与赵、魏合从畔秦,故兴兵诛之,虏其王。寡人以为善,庶几息兵革。赵王使其相李牧来约盟,故归其质子。已而倍盟,反我太原,故兴兵诛之,得其王。赵公子嘉乃自立为代王,故举兵击灭之。魏王始约服入秦,已而与韩、赵谋袭秦,秦兵吏诛,遂破之。荆王献青阳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其荆地。燕王昏乱,其太子丹乃阴令荆轲为贼,兵吏诛,灭其国。齐王用后胜计,绝秦使,欲为乱,兵吏诛,虏其王,平齐地。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制曰:“可。”[1]299-300

一些学者认为,司马迁在此处记载“议帝号”之事是极具深意的。李景星《史记评议》说,《史记》“书初并天[下]令,记其成功”等事,“随笔插叙,不繁不简,各得其宜。”又说:“(《秦始皇本纪》)开首‘欲以并天下’五字,已提动通篇。灭六国后,又特书‘秦初并天下’,与此处作收应,机局最灵,而意旨亦最显。”[2]98牛运震《空山堂史记评注》卷一亦以为,“特书‘秦初并天下’与篇首‘欲以并天下’作收应,此一篇大关键也。”[3]40

还有学者对诏书中体现的秦代文风赞叹不已。吴见思《史记论文》以为《秦始皇本纪》“载诸诏书、石刻、奏辞,俱极古雅浑朴,足为篇中生色。”[4]13牛运震指出,“《初并天下令》不过二百余字,而跌顿遒拗,中有无数波澜曲折,朴浑之气,雄武之态,生动如生。”[3]41凌稚隆《史记纂》卷一引茅鹿门曰:“次六国罪案如掌,与项羽定诸侯而自立西楚霸王约,文并宕逸。”[5]12明江用世辑《史评小品》卷七《秦项》引明瑞评论:“荆轲固是剑术不精,始皇良自天命,岂可杀也。即无论生平,只二三诏令,非盖世之雄能哉。”他评论秦始皇“议帝号”和“议置诸侯不便”之语说:“只数言,宛转曲折,简尽而荡气直吞天地古今。彼之荡扫群雄,诬灭千百圣而自为制,有以也。”[6]清史珥《四史勦说》卷一又说:“秦初并天下令御史、丞相文,不过二百许语,用‘已而’者四,用‘乃’、用‘遂’者各二,便觉声状俱出,姿质横生。”[7]清姚苎田的《史记菁华录》卷一所录第一篇文字,即是“议帝号”诏,其眉批又载:“先儒谓:秦时诏令,杂以吏牍,自是一种文字。然《谟》《诰》之下,汉诏之前,实另具一段精严伟丽光景,此其第一令也。绝不大群。”[8]1郭嵩焘《史记札记》卷一说:“案此诏令御史之文,历叙兼并六国情事,雄直高简,足见鹰扬虎视之概。”[9]40诸多研究者均注意到此诏,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侯生、卢生说秦始皇“天性刚戾自用”,“以为自古莫及己”[1]324-325。“皇帝”名号的确立,正是秦始皇“以为自古莫及己”的表现[10]。帝国统治者的威仪,也借此得以确立。蔡邕《独断》卷上将“皇帝”名号释为:“皇帝,至尊之称。皇者,煌也。盛德煌煌,无所不照。帝者,谛也。能行天道,事天审谛,故称皇帝。”[11]秦始皇曾在不同的文字载体反复宣传自己立号为“皇帝”之事。如秦始皇廿六年法度量诏:

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12]29-30,图版31

这样的做法在秦二世即位后还在不断强化,秦二世元年(前209)诏:

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法度量,尽始皇帝为之,皆有刻辞焉。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故刻左,使毋疑。”[12]29-30,图版31

颁布以上诏书的目的,除了“法度量,则不壹”之外,还特别强调“皇帝”之名,确立帝国权威的意味非常强烈。秦刻石亦反复强调“皇帝”的正统性与合法性。如秦始皇廿八年(前219)峄山刻石:

皇帝立国,维初在昔,嗣世称王。

讨伐乱逆,威动四极,武义直方。

乃今皇帝,壹家天下,兵不复起。

廿八年泰山刻石:

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

皇帝躬圣,既平天下,不懈于治[1]308。

廿八年琅邪刻石:

维二十八年,皇帝作始。皇帝之功,勤劳本事。

应时动事,是维皇帝。皇帝之明,临察四方。

皇帝之德,存定四极。六合之内,皇帝之土。

维秦王兼有天下,立名为皇帝,乃抚东土,至于琅邪。

今皇帝并一海内,以为郡县,天下和平。昭明宗庙,体道行德,尊号大成[1]310-312。

廿九年(前218)之罘刻石:

皇帝东游,巡登之罘,临照于海。

皇帝哀众,遂发讨师,奋扬武德[1]315。

廿九年东观刻石:

维二十九年,皇帝春游,览省远方。

皇帝明德,经理宇内,视听不怠[1]316。

卅二年(前215)碣石刻石:

皇帝奋威,德并诸侯,初一泰平[1]318。

卅七年(前210)会稽刻石:

皇帝休烈,平一宇内,德惠修长[1]328。

秦刻石的目的是“颂秦德,明得意”[1]309,所颂之“秦德”,其实就是“皇帝功德”[1]312,所明之“得意”,亦是始皇帝“主之得意”[1]3090-3091。

《史记索隐》“述赞”记录秦始皇功绩时有“并一天下,号为始皇”之句[1]365。历代对秦始皇功绩的评价,许多都涉及对皇帝名号的讨论。《朱子语类》卷一三四载:“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且如三皇称‘皇’,五帝称‘帝’,三王称‘王’,秦则兼‘皇帝’之号。只此一事,后世如何肯变!”[13]3218“皇帝”之号恰与秦法“尊君卑臣之事”相适应,也极合后世统治者胃口。朱熹“后世如何肯变”之语,可谓中的之论。凌稚隆《史记评林》卷六引丘濬曰:“帝王称号之咸,至是无以加矣。盘古以来称皇者三,称帝者五,称王者三。始皇初并天下,自以德兼三皇,功过五帝,乃兼用之。后世袭而称之,而以王封其臣子,遂为万世不可易之制,是亦世变之一初也。”[14]帝王的称号在专制帝国体制创立之初,就已经到了“无以加矣”的程度。宋人胡寅对秦始皇“皇帝”的称号则有所非议,其《致堂读史管见》卷一载:“古之圣人应时称号,有曰‘皇’,曰‘帝’,曰‘王’而止矣。非帝贬于皇,王贬于帝也。惟不知此义,遂以皇帝为尊称而以自居,以王为降等而以封其臣子,失之矣。”[15]不过,胡寅对“皇”“帝”“王”的理解显然有所偏颇。吕思勉《秦汉史》说“君”“王”之称“皆由来已久,战国时又有凌驾诸王之上者,则称为帝”。他认为“秦人之称帝,盖所以顺时俗,又益之以皇,则取更名号耳。”[16]6在战国至秦汉的大变动中,专制帝国体制确立后,必须要有一位统治者掌控最高权力。皇帝名号作为“万世不可易之制”,是整个专制集权统治的根本,它从制度上确保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的确是与“世变”相适应的、“顺时俗”的一大创举。

以上诸家从《史记》的行文结构、文字风格,以及对皇帝名号的评议等方面,对“议帝号”诏进行了多方位的讨论。但大家均未注意到“制曰可”这最后三个字。

“议帝号”诏所载是嬴政与丞相王绾等人的对话。开始是嬴政陈述秦灭六国的原因,随后下令丞相、御史“议帝号”。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与博士商议后上书,建议嬴政称“泰皇”,并更改与嬴政有关的一系列名称。最后嬴政改“泰皇”为“皇帝”,并接受了其余建议。可以说,“王曰”之句结束后,整个对话即已完成。为何其后又多出“突兀”的“制曰可”三个字?难道还有比嬴政更高的文书批示者吗?如果没有,这三个字会不会是衍文呢?

后代文献在引用此条诏书时,大多照录最后“制曰可”三字。但亦有省略者,如吕祖谦《史记详节》卷四引录此诏时,即录至“他如议”结束,未录“制曰可”三字,也许以“制曰可”为衍文而删去[17]71-78。又如孙楷《秦会要》卷六“上尊号”条,也仅录至“他如议”[18]67-68,71。看来,学者对“制曰可”三个字的理解并不统一。

牛运震《空山堂史记评注》卷一说“议帝号”诏“上接三代誓语,而下开两汉诏令者也。”[3]41也有学者指出,“秦代革新先秦文书体例,创立了新的文书制度。而这些革新皆为汉所承袭。”[19]40在秦代文献资料有限的情况下,我们或可以通过汉代诏书来窥测秦代诏书的形式。蔡邕《独断》卷上载:

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10]。

《独断》所说诏书第二品的格式,与“议帝号”诏最为接近。代国玺认为:

诏书第二品,是由皇帝批复章奏文书而形成的。汉代的章奏文书,都要经过尚书台,才能到皇帝手里。一般而言,尚书令在上转之前,会在章奏文书末题“制曰”二字,以俟皇帝批答。这即《独断》所谓“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的涵义。“制曰”是皇帝批答的标志。章奏文书、“制曰”和皇帝的批答三者就构成了诏书第二品。[19]39,40

对于“制曰可”,元人方回也指出:“二典都俞吁咈,此古君臣相可否之称也。秦始以天子之命为制,当时秦皇帝口可之,而史官书‘制曰’二字也。下文制曰‘除谥法’,‘制曰’二字亦史官所书也。”[20]方回的说法与代国玺对《独断》的理解基本一致,均认为“制曰”二字由侍从官员书写,皇帝只需在奏章批答即可。而书写“制曰”的侍从官员,当以尚书令为是。

诏书中记录议事内容和过程,是汉代第二品诏书的习惯做法。如居延汉简“元康五年诏书”:

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寝兵,大官抒井,更水火,进鸣鸡。谒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泉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令官各抒。别火(10·27)

官先夏至一日,以除隧取火,授中二=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甲寅五日。臣请布。臣昧死以闻。(5·10)

制曰:可。(332·26)[21]16,8,522

肩水金关“永始三年诏书”也含有议事内容和过程的详细记录:

丞相方进、御史臣光昧死言:

弘农太守丞立、山阳行太守事湖陵□□上□行大守事

县官还息与贷者,它不可许。它别奏。臣方进、臣光愚憨,顿=首=,死=罪=

制:可。(74EJF16:1—8)[22]102-104

类似的例子又有悬泉汉简《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

大皇大后诏曰:往者阴阳不调,风雨不时,降农自安,不堇作[劳],是以数被菑害,

恻然伤之。惟□帝明王,靡不躬天之历数,信执厥中,钦顺阴阳,敬授民时,

□劝耕种,以丰年□,盖重百姓之命也。故建羲和,立四子……时以成岁,致憙……

其宜□岁分行所部各郡。

(诏条略)

羲和臣秀、和叔[臣]晏等对曰:尽力奉行。

安汉公、[宰衡]、大傅、大司马[莽]昧死言,臣闻帝……【之(?)治天下也。】

□□□□□□……

历象日月□……以百工允厘□□□……

[大] 皇大(太)后圣德高明,□……□遭古□□……

今羲和中叔之官初置,监御史、州牧、闾士……[大]农、农部丞修□□复重。

羲和四子所部京师、郡国、州县,至……岁竟行所不到者,文对……

牒□。臣昧死请。

大 皇大后[制曰]:可[23]4-8。

悬泉汉简《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实际是由两份诏书构成的。第一份诏书是太皇太后的诏书及所颁之月令诏条,其后是羲和臣秀、和叔臣晏等人的奏答。第二份诏书是安汉公王莽的上奏,太皇太后批答为“可”。由此,我们可以将第二品诏书的程式总结为:议事内容和过程+制曰+批答。

我们再来看秦代的例子。《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所载焚书事件说:

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仆射周青臣进颂曰……始皇悦。博士齐人淳于越进曰……始皇下其议。丞相李斯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

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制曰:“可。”[1]321-322

李斯的奏言在《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中亦有记载:

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所建立。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即各以其私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1]3075。

就文本来看,《李斯列传》的内容更加原始,《秦始皇本纪》则在文辞上进行了修饰。如“莫能相一”作“莫之能一”,“以非上所建立”作“以非上之所建立”,“白黑”作“黑白”,“闻令下”作“人闻令下”,“非主”作“夸主”,“异趣”作“异取”,“不禁”作“弗禁”等等。更重要的是,《李斯列传》中的“陛下”《秦始皇本纪》作“皇帝”。此外,《李斯列传》并未提及焚书,而《秦始皇本纪》则明确要“烧之”,并且其所载的具体法令比《李斯列传》更加完备。这说明《李斯列传》记载的很可能是李斯上奏的原文,而《秦始皇本纪》所载则是在李斯奏文基础上的修订。“丞相臣斯昧死言”之后的文字,极可能是录自焚书诏原文。而“制曰可”则是整份诏书的结束。

又如秦二世刻金石诏书:

皇帝曰:“金石刻尽始皇帝所为也。今袭号而金石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臣德昧死言:“臣请具刻诏书刻石,因明白矣。臣昧死请。”

制曰:“可。”[1]335

此诏首先载录了秦二世的诏书,其后又载李斯等人的奏请,最后是秦二世的批答。可见,焚书诏、秦二世刻金石诏的程式与汉代第二品诏书相同,均为议事内容和过程+制曰+批答。

“议帝号”诏正符合第二品诏书的程式。诏书中的“令丞相、御史曰”“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臣等谨与博士议曰”“王曰”等内容均是议帝号的具体过程。其后是“制曰”和皇帝的批答。《秦始皇本纪》抄录了“议帝号”诏的全部内容,包括最后的“制曰可”。由此看来,“议帝号”诏中“突兀”的“制曰可”并不是衍文。

“议帝号”诏中还有一些值得玩味之处。诏书中秦王叙述平灭六国原因的部分,牛运震称之为《初并天下令》,是与嬴政“令丞相、御史曰”之“令”相对应。此时“议帝号”诏尚未形成,“令”字的使用十分准确。此诏颁布之前,《秦始皇本纪》中除篇首几句介绍秦始皇身世的文字和秦王政十八年(前229)“始皇帝母太后崩”一句特例之外,皆称嬴政为“秦王”。在“议帝号”诏中,嬴政仍被称作“王”。但在《秦始皇本纪》“议帝号”诏之后的文字中,皆称嬴政为“始皇”。实际上,在颁布“议帝号”诏的同时,其中的规定已经生效。因此,诏书最后的批答之处,已经改用“制曰”一词。在其后的“除谥法”诏中,也使用了“制曰”一词。此外,“议帝号”诏中嬴政仍自称“寡人”,紧随其后的“除谥法”诏,也改称为“朕”:

制曰:“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谧。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1]300

可见,“议帝号”诏中的规定,立即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1959年7月中华书局编辑部所作《〈史记〉点校后记》说:

篇中比较重要的大段引文,如《秦始皇本纪》中的《泰山刻石文》和赞语后面引的贾谊《过秦论》,《屈原贾生列传》中的《怀沙赋》《服鸟赋》,《鲁仲连邹阳列传》中的邹阳狱中《上梁王书》等等,都给提行,并低两个字排[1]4075。

上引秦二世刻金石诏,中华书局点校本即按照“提行,并低两个字排”处理。“议帝号”诏应当也属于“比较重要的大段引文”,当如秦二世刻金石诏、《泰山刻石文》等,“提行,并低两个字排”。此外,中华书局点校本在“议帝号”诏后紧接“追尊庄襄王为太上皇”一句及“除谥法”诏,并未分段。整理者当在“制曰可”后另起一段,这样才能保持诏书原貌,以免引起误解。

秦祚短促,再加史籍所限,我们今天能看到的秦代诏书十分稀少。而“议帝号”诏由于涉及专制帝国元首称号的确立,很可能是秦朝建立后第一份诏书,属于帝国的“一号文件”。如此珍贵的一份诏书,能够几乎完整地保留于《史记》之中,很可能是司马迁意识到其重要性而有意为之的。

最后,笔者尝试复原“议帝号”诏如下(黑字为笔者据诏书格式修补部分):

廿六年,秦王尽并兼天下,令丞相、御史:“异日韩王纳地效玺,请为藩臣,已而倍约,与赵、魏合从畔秦,故兴兵诛之,虏其王。寡人以为善,庶几息兵革。赵王使其相李牧来约盟 ,故归其质子。已而倍盟,反我太原,故兴兵诛之,得其王。赵公子嘉乃自立为代王,故举兵击灭之。魏王始约服入秦,已而与韩、赵谋袭秦,秦兵吏诛,遂破之。荆王献青阳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其荆地。燕王昏乱,其太子丹乃阴令荆轲为贼,兵吏诛灭其国。齐王用后胜计,绝秦使,欲为乱,兵吏诛虏其王,平齐地。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

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昧死言:“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

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见图1)。他如议。”

制曰:“可。”(见图2)

图1 秦泰山刻石二世诏“皇帝”

图2 秦峄山刻石二世诏“制曰可”

(本文的写作,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张欣、翟金明,北京大学历史系熊长云的帮助,谨此致谢!)

[1]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 2013.

[2] 李景星.史记评议[M].陆永品,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3] 牛运震.空山堂史记评注校释[M].崔凡芝,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12.

[4] 吴见思.史记论文[M].陆永品,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5] 凌稚隆,编纂.史记纂[M].马雅琴,整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6] 江用世,辑.史评小品[M].明末刻本.

[7] 史珥.四史勦说[M].清乾隆二十九年清风堂刻本.

[8] 姚苎田,节评.史记菁华录[M].王兴康,周旻佳,点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9] 郭嵩焘.史记札记[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10]王绍东.论秦始皇的自我历史定位及其影响[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5(6):90-93.

[11]蔡邕.独断[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孙慰祖,徐谷甫.秦汉金文汇编[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

[13]黎靖德.朱子语类[M].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

[14]凌稚隆,辑校.史记评林[M].明万历吴兴凌氏自刊本.

[15]胡寅.致堂读史管见[M].宋嘉定十一年刻本.

[16]吕思勉.秦汉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17]吕祖谦,编纂.史记详节[M].周天游,导读.完颜绍元,整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18]孙楷.秦会要订补[M].修订本.徐复,订补.北京:中华书局,1959.

[19]代国玺.汉代公文形态新探[J].中国史研究,2015(2).

[20]方回,续.古今考[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1]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22]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释粹[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

[23]中国文物研究所,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月令诏条[M].北京:中华书局,2001.

(责任编辑:高士荣)

On the Study of Qin Shihuang’s “YiDiHao” Rescript

ZENGLei

(Institute of Histor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China)

The appellation of Emperor which created by Qin Shihuang, is the most important foundation of absolutism centralization. This system is a great creation that adapt to the Qin Dynasty, which ensures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state machinery. Scholars had studied the “YiDiHao” Rescript from many aspects like the structure, the writing style, the comment of the appellation of Emperor. Through summarizing the format of rescript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we knows that the words “ZhiYueKe” which at the end of the rescript is necessary. The “YiDiHao” Rescript in the version of the Zhonghua Press, is not its original appearance, which need to amend.

Shiji; “YiDiHao” Rescript; “ZhiYueKe”; the version of the Zhonghua Press

2016-03-30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秦统一及其历史意义再研究”(14ZDB028)

曾磊(1982-),男,山东淄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秦汉史。

K233

A

1672-2817(2016)04-0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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