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12-05李颖,鲍伟
李 颖,鲍 伟
(西安财经学院 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00)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研究
李 颖,鲍 伟
(西安财经学院 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00)
随着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日益关注,很多企业也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不断丰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文章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视角,在论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重要性的基础上,以2013年上交所391家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为依据,分析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探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对应的完善措施。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第三方审计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的经营环境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检验企业是否创造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的重要依据是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因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弱不仅成为评判企业竞争力的一根准绳,也已成为企业战略管理的核心部分[1],从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首先,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前提。我国政府近些年不断推出与社会责任相关的政策法规,促使企业积极付诸行动,而且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的比例在逐年增加。此外,外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甚密,迫于舆论压力,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提高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不仅有利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建立信任关系,也便于利益相关者更真实地掌握企业的内部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损害利益相关者利益等诸多问题,便于政府、媒体、公众的监督,使企业深刻理解自身利益与整体利益,准确定位自身在社会中的位置,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是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增强的重要表现。由于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内容包含企业规模、公司治理结构等定性信息和盈利能力等定量信息,所以,企业经营状况越好,越愿意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并积极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公开公正地公布社会责任信息,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公众的认知,便于企业树立威望,提高知名度,塑造强有力的竞争力。因此,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途径多样化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渠道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年报
企业年报的内容主要以财务信息居多,偏于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和利润情况。由于公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这一话题讨论度愈演愈烈,很多企业在年报中也加入“社会责任”部分,用于披露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其披露方式主要采用分散披露的形式,即零散地存在于年报的各个部分,主要出现在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中[2]。例如,2014年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中,将其社会责任实践置于董事会报告部分,主要披露其成为江苏首家通过新版GSP(良好供应规范)认证的医药流通企业,同时也披露了该公司与村企挂钩支持新农村建设信息。还有一些企业在年报中会专设一个版块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例如,2014年交通银行年报,单设“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板块,用以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
2.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态度、战略与方法、与外界环境互动、取得的成就等非财务信息进行系统整理,形成书面文件并向政府、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报告。央企、国企已陆续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根据2013年上交所数据,2013年上交所共有391家企业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以2013年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为例,该报告采用文字的形式全面地披露了农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如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兼具完整性和系统性,以备各方查验信息。
3.企业官方网站
大数据时代下,企业官网作为企业推广形象和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其发布的信息具有权威性、及时性和可靠性。近年来,很多企业在其官网上增设“社会责任”板块,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居多,此外,有些企业还在官网上公布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如参加的公益活动、环境治理活动以及对社会做出的贡献等。例如,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至今连续六年,坚持每年在官网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有利于公众直观透明的监督,便于利益相关者对每年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纵向比较,观察企业历年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分析其发展走向,为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4.大众传媒
作为信息的传播媒介,大众传媒对监督企业行为的过程起着举重若轻的作用。透过有影响力的大众传媒积极披露企业的所做所不做,准确定位企业的社会地位,集成企业的软实力。例如,2015年1月15日,第七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峰会在北京拉开帷幕,该活动举办前,新华网采用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对其进行宣传,并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其进行及时跟踪报道,社会各界对此反应不俗,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不断高涨,呈百花齐放之景。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途径多样,企业年报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单从占用年报的篇幅和字数来看,偏向定性描述,文字整理过于简单、不够细致;纵向来看,企业官网中社会责任专栏,不便与其他企业形成纵向比较,信息反映不集中,且信息收集较为复杂;大众媒体起着舆论监督的作用,但是不能排除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全面具体、披露板块精细合理,与其他披露方式相比,更能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不同信息的需求。综上,本文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
(二)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数量增多
根据上交所数据,自2007年起,上市公司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每年都在增加,且增长幅度趋向稳定,如表1所示。
表1 上交所2007-2013年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数量
从表1可以看出,2010年以前,只有极少数的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时我国对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还没有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非常薄弱,普遍缺乏自觉性,企业整体处于旁观状态。
2010年1月,深交所发布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要求企业按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随着政府推出的相关政策和指引越来越多,致使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急剧稳定上升,呈井喷式增长[3]。该现象表明企业管理者在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认识上有较大改变,已经意识到企业是否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与企业的长足发展密切相关。而且,外部形成的社会舆论监督环境也会促进企业发布高质量的社会责任报告。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日趋丰富全面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界定,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刘海伟等人(2014)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包含15个方面,如消费者、社区、员工、环境、公益慈善等[4]。Logsdon和Llewellyn(2000)对ISEA(工业安全设备协会)、GRI(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三个机构出具的报告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公司应当披露其财务信息、环境治理和社会贡献。葛家澍、林志军(2001)认为,企业不但应该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正常经营报告,还应该公开员工管理培训、平等就业机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季轶(201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不仅应包含经济效益相关评价指标,还应将商业道德、员工、产品质量和服务、生态环境、社会福利等方面包含在内[5]。李正(200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集中于环境、员工、社会公益、安全生产、消费者、供应商等方面[3]。
上述学者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有不同的定义,但共同点是强调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强调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经济责任、安全责任、环境责任、社会公益责任、自愿责任等五个维度。如表2所示。
表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根据2013年上交所数据,391家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在披露内容上侧重点略有不同,但都涉及到上述五个维度,表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日益丰富全面。
三、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以2013年上交所391家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为依据,本文采用系统抽样法,共抽取样本132份,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信息披露的侧重点不同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集中于股东权益、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和公益慈善等方面。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在利益相关者中,企业更重视股东权益、员工权益和客户及消费者权益的披露,132份样本中,123家企业披露了股东权益,占比93.2 %;128家披露了员工权益,占比97%;109家披露了消费者权益,占比82.6%。之所以呈现这种现象,是因为股东权益是企业的自有资本,能反映企业的实力;企业给予员工的安全感是企业软实力强弱的集中表现;客户及消费者是保障企业稳定收入的主要群体,企业的最终追求是顾客及消费者对企业的高满意度,这一比例说明多数企业能够做到“内安员工,外定经济”,保障经营收入的正常流入。相比之下,企业对债权人和供应商的权益披露相对较少,132份样本中,61家企业披露了债权人权益,占比46.2%;83家企业对供应商权益进行披露,占比62.9%。这一现象表明大部分管理者还没有意识到债权人作为权利主体,其承担着企业最大的风险;供应商作为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到双方未来的战略合作密切程度,从长远发展来看,如果企业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维护与供应商之间的稳定关系,不能打开多赢的局面,无异于舍近求远。
表3 132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132份样本中,128家企业披露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占比97%,这表明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认识到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的保障,更加重视环境治理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平共处。
132份样本中,117家企业披露了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占比88.6%,这种现象表明多数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了慈善责任。
(二)安全生产披露不到位
安全生产不仅是员工的重要福利,也是企业生命的延续。以表3的数据来看,132份样本中,66家企业披露了安全生产内容,占比50%,表明还有一半企业安全责任意识薄弱,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以牺牲环境安全为前提,以员工生命安全为代价。因此,“安全给经济利益让位”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种奇怪现象。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是因为对投资者而言,披露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导致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影响公司的利润;对企业而言,企业一旦披露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就会遭受公众的质疑,声誉受损,不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
(三)缺乏第三方独立审计
从表3的数据来看,132份样本中,仅有6家企业披露的信息经过第三方审计,占比4.5%。这种现象表明只有4.5%的企业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时考虑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参考性,而占比95.5%的绝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由公司内部作出的。由于我国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要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且是否经过第三方审计完全出于企业自身意愿,有些企业迫于外界压力,为了树立企业的良好声誉,提高企业的软实力,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6]。企业若接受第三方审计,报告中的虚假信息就会被曝光,企业不诚信行为也会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影响企业业绩和社会地位,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由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大部分都是非财务信息,所以,未经第三方审计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使得公众很难对其真实性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四)信息披露普遍存在选择性披露现象
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过程中,重点披露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公益责任,只有极少数的企业披露了公众最看重的安全责任和自愿责任信息。大多数公司都存在选择性披露行为,只披露对公司有利的信息,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对一些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进行披露。以表3的数据来看,132份样本中,128家企业披露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占比97%;117家企业披露了其是否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占比88.6%;而仅有6家企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约占总数的4.5%;只有12家企业披露了是否存在不足,占比9.1%。这种现象表明90%以上的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几乎没有实质性负面消息,直接忽略对企业影响不好的负面消息。这种现象表明企业存有私心,若企业选择披露自身存在的不足,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业绩,评奖评优等,也可能会影响政府的业绩,因此,企业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小弊端,只需内部解决,不愿让公众知晓,企业一味地报喜不报忧、自欺欺人,长此以往,会导致非财务信息失衡[7]。
四、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提高企业管理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认识水平,已刻不容缓。真实有效的内部信息关系到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借贷决策以及员工的工作决策等。其次,应专门设立社会责任部门,主要负责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监督社会责任的践行、审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健全企业内部机制。鉴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导致企业是否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完全出于自愿,披露的内容模棱两可,披露质量高低不齐,因此,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占比,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及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监督,使之日常化、规范化,而不是任由企业有选择性地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
(二)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制度
审计工作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主要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凭证进行专业、权威的审核并对其表达意见。经过第三方审计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很大程度上能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帮助利益相关者做出有利的决策。至今,聘请第三方审计社会责任报告是公众眼中信息可信的标尺。邀请第三方进行严格审计,既能发现企业存在的漏洞、虚假信息等,防止企业吹捧无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也能促使企业对外提供高质量的社会责任报告,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可用度高,杜绝信息不对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安全生产内容的信息披露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命的延续,安全出效益,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实现长足发展,而且是能否形成和谐社会的关键。近来食品安全问题、工厂爆炸等事件的频发,导致公众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更加重视,因此,安全生产信息披露显得尤为迫切。真实地披露企业的安全生产内容,避免信息的不对称现象,维护大众的切身利益,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大表现。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重点披露员工的工作环境、产品的生产流程,确保员工、产品的安全,坚决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另外,企业也应当披露预防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以及事故理赔等善后处置工作,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完善政府相关监管制度
致使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高低不齐的根本原由是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此外,不同企业披露的内容也各有侧重。鉴于此,我国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并规定披露模式和披露内容,使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化,也就意味着企业可选择性披露的空间大大缩减[8]。此外,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应做到赏罚分明,对于虚假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惩不贷,而对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给予实质性奖励,如补贴奖励等,实现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 李颖.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现状及成因分析[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1(1):105-109.
[2] 吉利,杨慧.企业年报与社会责任报告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比较分析——以中国石油为例[J].财会通讯,2011(17):20-22.
[3] 李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7:80-82.
[4] 刘海伟,贾春兰,邱红英.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J].企业研究,2014(8):6-7,11.
[5] 季轶.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30):204-206.
[6] 范晓愚.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及优化对策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4(17):103-104,162.
[7] 朱孝洁.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现状及其对策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1(9):160-161.
[8] 邬娟.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及建议[J].会计之友,2012(14):87-89.
(责任编辑:王晓红)
秦文化与经济·“秦统一研究”专栏
专栏主持人语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秦统一及其历史意义再研究”(项目编号:14ZDB028)立项以来,项目承担者坚持实证原则,进行了一系列积极认真的考察与研究。这里发表的一组文章,就是就这一主题进行学术思考的心得。《秦“北边”战略与统一进程》一文分析了秦统一进程中对“北边”的战略关注,同时指出秦统一的规模不仅限于“禽灭六王”,亦包括向“北河”的推进。《秦始皇“议帝号”诏评议》一文就统一的秦帝国的政治形制进行了讨论,以为“皇帝”名号的创立是适应“世变”,“顺时俗”的一大创举。《吕氏春秋》是秦始皇时代为适应大一统局面设计的政治文化蓝图。《〈吕氏春秋〉“文无畏过宋”文本形成试探》一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这组文章分别提出的学术见解,对秦统一的历史文化进程及其意义的研究,应当有所推进。
A Study on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China
LIYing,BAOWei
(School of Management,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Xi’an 710100,China)
As the public increasingly attention to the issues of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many businesses have taken necessary measures to continuously enrich the content of CS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ut there are also some practical problems which cannot be ignored. On the basis of the importance of CS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is paper takes 391 companies in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in 2013 for example, discusses the CSR current situation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SR report, explores the problems and reasons of CS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CS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report; CS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third party auditing
2015-09-30
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基于卡罗尔模型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研究”(2015LY41);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产品质量安全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2011JM9015)
李颖(1964-),女,陕西咸阳人,西安财经学院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市场与流通;鲍伟(1991-),女,江苏沐阳人,西安财经学院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
F272-05
A
1672-2817(2016)04-0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