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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微信朋友圈购物的法律问题

2016-12-05武亚玲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人间 2016年13期
关键词:监管

武亚玲(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浅析微信朋友圈购物的法律问题

武亚玲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微信朋友圈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改变,人们每天花费很多时间通过朋友圈分享生活和感想,加强朋友之间的了解和联系。但同时也给很多商家带来了商机,他们通过在朋友圈出售产品获取利润,使得朋友圈逐渐几乎成为生意圈。但由于朋友圈具有“熟人”的特性和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得消费者维权得不到维护。需要通过法律对这一新型的交易平台加以规定和保障。

关键词:朋友圈购物;熟人交易;法律主体;监管

一、朋友圈购物的一般流程

朋友圈的微商并不是真正的商家,大多是微商找相应的厂商合作,由厂商来提供商品,厂商先将商品的信息主要是一些图片发给微商,微商负责在朋友圈宣传做广告,自己只赚取中间差价,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二、朋友圈购物的特征

(一)朋友圈是一个熟人圈。

相对于淘宝等其他购物网站朋友圈是一个“私圈”是一个“熟圈”。因为朋友圈都是大家互相加了好友之后,所以一般朋友圈里的人大多是自己比较熟悉,信任的人。朋友圈购物主要是靠熟人之间的信任。

(二)朋友圈经营门槛低。

相比实体店或者淘宝等购物平台,微信朋友朋友圈销售产品门槛很低。

在微信朋友圈开店仅需要像平时那样注册一个微信账号,然后厂商将商品的图片及一些信息发到微商的朋友圈就可以进行销售产品了。省去了开店的门面租金、人员支出,利用零碎时间就可以经营,几乎不耽误正常的上班时间,时间成本更低。

(三)微信朋友圈交易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保证。

微信朋友圈的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没有第三方的交易平台作保证,比如淘宝可以有支付宝作为第三方平台做保证,在朋友圈购物依靠的仅仅是对熟人的信任。也没有像淘宝那样有一个评价机制,更没有信用担保。

三、朋友圈经营的法律问题

发现在微信上购物存在的风险包括微商监管缺失,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购物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等。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监管。

微信属于熟人对熟人的一种交易方式,没有经过经第三方平台。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购物出台的一些监管法规,主要是针对类似淘宝这种电商平台,而朋友圈的靠社交工具的经营行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方面是一个空白。

(二)消费者维权难。

一是由于是熟人之间的买卖,在维权时就出现了尴尬的局面。拿的是“友情价”,但碍于面子又不去投诉朋友,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只能向消协投诉,但消协认为其没有没有营业执照,不予受理。新《消法》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不属于消费者权益法调整的范围,而微信代购一般就是个人之间的一个交易,微商们在此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为经营者,因此微信购物不在《消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微商们也没就有办理工商登记。

二是朋友圈购物存在消费风险,微商支付一般都是都是直接网银或支付宝转账,缺乏第三方保障,首先因为消费者对微商的真实名称、身份、地址等并一般不了解,也很难以调查核实,一旦发生争议很多代购者直接拉黑或者删除消费者,此时消费者维权就几乎成为不可能。

四、朋友圈经营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相关针对微商的法律法规出台,微信朋友圈买卖行为目前是一种私下交易行为,虽存在《消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但微商与传统的互联网电商相比在经营主体、销售方式等方面都有区别,使得现有的法律在朋友圈经营的适用遇到了很多阻碍。法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朋友圈经营进行规制。

(一)明确法律主体。

要对朋友圈购物进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明确微商们的法律地位。由于微商大多是个人在经营,不能认定为《消法》上的经营者,因此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应该建立一定的标准将部分实际上具有经营者行为的主体纳入到经营者的范围中来,比如根据微商们发布信息的频率和一定期间交易的金额,来判断微商是否是经营者。如果在一定时间里微商发布的商品信息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交易金额达到一定的量,就被认定构成《消法》上的为经营者,因此就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果微商被鉴定为经营主体,就可以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备案,并颁发营业执照,这样消费者在投诉时就不会因找不到微商,不知道微商的身份信息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对于不适用《消法》的个人之间的交易。

如果仅是通过私下好友之间通过微信聊天完成的交易,无法通过新《消法》维权。这时是民事纠纷,消费者要维权,就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救济。

结语:

朋友圈经营行为在已变得普遍或者是一种流行的时候,由于朋友圈的特殊性,熟人之间的私人交易,使得现有的法律在这一部分的规制是空白,所以需要将一部分规制到已有的法律中,现有的法律无法规制的部分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解决方法。让微信朋友圈在服务我们的同时,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剑雯.“朋友圈”变“生意圈”,信任能卖钱?.山西经济日报/2014 年/10 月/30 日/第 001 版

[2]周雁.朋友圈”代购产品,你敢买吗?.中国工商报/2014 年/5 月/21 日/第007版

[3]孙雨昕,刘庆丰.“朋友圈”代购现骗局,消费者维权遇难题.民主与法制时/2014 年/5 月/12 日/第 018 版.普法周刊·法域

[4]胡婕.朋友圈变生意圈,微信购物难维权.中国消费者报/2014 年/7 月/4 日/第C04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85-01

作者简介:武亚玲(1990-),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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