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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2016-12-05冯梁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2600

人间 2016年13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冯梁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2600)



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冯梁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2600)

摘要:鉴定意见是一项具有很强专门性能为鉴定人提供科学证据的程序,因此聘请专家协助进行法庭是非常有必要的。基于此,本文就对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简要介绍,本人对其在刑事诉讼中重要作用做了深入的分析和解释,以便能够使人们对其有着清楚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即拥有在刑事诉讼专业范围内并且受到当事人的聘请,运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在诉讼的过程中对案件所涉及的问题用专业的常识提出意见,分析问题并且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家便是针对这一行业。虽然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个发展厉程短的制度,但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一、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特点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享有调查权,质询权,鉴定监督权等权利,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当然要赋予其相应的义务责任,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必须要明确自己的义务,其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解释说明的义务;出庭义务;保密义务;保持中立客观的义务。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重要作用

鉴于北美和欧洲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和我国大陆的鉴定人制度都存在多方面的缺漏,都需要通过改革来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正处在两大法系融合的大背景下,不能单单的依靠鉴定人制度或是用专家证人制度来代替,这两种做法都是有失妥当的。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但整合了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而且还互补了两者。因此为了效果和严密性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是迫切的,其地位是不可替代的。

(一)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标。

一切程序设计的价值准则都是围绕着公平和效率。刑事诉讼作为社会的法律制度理应赋予公平和效率等崇高的地位,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在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应该坚持公平和效率的准则来制定,所以在评价专家辅助人制度时最核心的评判标准也就是这两大准则,也就可以理解了。

(二)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

由于我国大陆法律上对于鉴定人的出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在我国大陆的司法实践中法庭对于鉴定意见的申察一直以来都存在流于形式这一缺陷,也常常出现鉴定人不出庭质证。或者因为缺乏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使得在质问时不能抓住关键和疑点。我国一直借鉴北美和欧洲的询问制度,但是法庭方面对于鉴定的审查落实的情况依旧不尽人意。另一方面法庭所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这样一来当他们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就能对鉴定人的陈述进行质证。法官也能在双方的辩论中有大概的,更好的辨别鉴定意见的真假。专家辅助人的聘请这一环节大大增强了刑事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参与性。关于这一方面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仅能增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参与和监督又弥补了取证的缺漏,因此在改革过程中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三)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

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也有其本身不可避免的难点,会增加当事人诉讼的成本是其自身特点决定的,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优点远远大于它的不足之处。那就是可以有效的减少错误的鉴定和重复的鉴定,针对这一方面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提高其效率价值,为诉讼提高了的效率和节约了资源,节省了时间成本。一来专家辅助人参与法庭审理的诉讼,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鉴定意见中的问题,提出疑问,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补充或者要求重新鉴定,对于此增强了目的性。二来专家辅助人由于专业性比较强所以比普通的当事人和法官对于鉴定标准比较深刻和了解,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对于自己的专家辅助人是比较信任的,当站在本身利益一方的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时当事人是容易接受的。当专家辅助人帮助当事人冷静客观的接受鉴定意见时,不论是否有利于自己都不容易排斥,这样减少了当事人不服,减少了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概率。

(四)有利于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1.有利于司法鉴定职员的自身专业水平的提高。

我国的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缺点是:体制比较混乱,不够规范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鉴定人员水平不高,某些司法鉴定人员自身的专业水平不足,对于法律的责任感也不强,在工作时态度不严谨。各种因为鉴定职员造成的原因导致在司法鉴定中的诉讼矛盾层出不穷。2005年在相关规定出台后,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员所应该具备的条件,之后《登记管理办法》明细了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专家辅助人不但掌握着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熟悉鉴定的方法和程序步骤,这也是鉴定人完善自身的动力所在,对于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

现代国家是法治国家,一切的司法活动所必要遵循的条件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又要遵循规范化这一特点。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逐步的进入规范化道路的近几年时间里。司法机关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化管理措施改变了以往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技术标准不统一局面。对鉴定的工作进行更全面和更专业的监督,提高了鉴定的标准和鉴定人的责任心,最终促进了司法鉴定活动朝着标准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是极其有必要存在的职业,而有这方面的职业就必须要有相关制度对其约束和规范,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就是针对对这一职业所设立,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会引领着司法鉴定走向更加完善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宋夏涛.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4(09).

[2]方平.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J].中国司法鉴定,2015(05).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84-01

作者简介:

冯梁瑜,男(1993-05-20),民族:满,籍贯(精确到市):辽宁丹东,当前职务:学生,当前职称:学生,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法学公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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