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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职务作品归属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6-12-05李姝霖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人间 2016年13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著作权

李姝霖(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职务作品归属法律制度的完善

李姝霖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现代民法以物的利用制度为核心,而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利用制度是这一核心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利用研究力度不够,法律规定单一,更为权利的滥用留下了空间。本文从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提出相关对策,旨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发展。

关键词:职务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利益平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国家完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的同时,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例如本文所提到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如何平衡创作者与单位之间的利益是立法和实践所需要解决的关键的问题。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专有的一个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品的创作者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属于创作人员的工作任务范围之内;作品的内容应与单位的工作性质有关、作品应体现创作者自己的意志;工作时间、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不是确认职务作品的依据。

二、当前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职务作品与其它作品的区分界限不明显。我国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合作作品的区分标准不明确,导致它们的适用范围出现了交叉,产生了灰色地带,影响了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第二,著作权归属原则不清,导致单位与作者之间权利失衡。明确著作权是否可以分割、作者和商业投资者的利益孰轻孰重是划分著作权归属的前提,我国的立法对于这点回答的十分混乱。委托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中体现的是著作权不能分割、优先保护作者利益,但在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中则体现了著作权可以分割、优先保护商业投资者利益。

第三,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之间的区别也很模糊。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在于:(1)特殊职务作品区别于一般职务作品的关键是它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2)特殊职务作品必须由单位来承担责任,而对于一般职务作品没有做此规定。但这一区分存在的问题是首先物质技术条件区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其次将单位承担责任作为特殊职务作品成立要件有悖逻辑。

第四,著作权法在一般职务作品规定中,赋予单位过大的优先使用权。立法者基于对单位利益的考虑赋予其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的规定是合理的,对于激励单位更多的支持支持职务作品的涌现意义更大。但是,这一规定仍是有疏漏的,即在作者完成作品的两年内如果在不违背单位利益的情形下,许可他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单位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同意时该如何处理?依据《著作权法》16条的规定,显然赋予单位过大的限制作品使用的权利,对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

三、完善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之我见

首先,重新定义职务作品的概念,取消法人作品的概念和相关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虽然在2001年进行修改时将职务作品所存在的单位主体扩大到“法人和其它组织”,其它毫无变动,在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工作任务做出了解释,但并没有解决职务作品与其它作品难区别的问题。所以,建议能在充分吸收学者在这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定义职务作品的概念,使在实践中正确区分职务作品与其它作品。至于法人作品,因其是我国计划经济时留下的产物,在今天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法人作品已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应取消其在法律条文中的相关条款。

其次,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做适当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点:(1)对于著作人格权,除署名权只能由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外,发表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均可以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2)“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职务作品的作者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合同中对优先使用权和收益分享权等进行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奖励权和收益分享权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有权善意、合理的使用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人格权;职务作品著作财产权由职务作品作者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共同享有,与著作财产权形式有关的问题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3)当双方没有约定时,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最后,将利益平衡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入职务作品的制度中。社会发展以利益为动因,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就是以利益为内容的。利益总是抽象的归属于不同的具体的主体,属于每个主体的利益存量此消彼长,利益实现的程度也会因属于不同的主体而不同。激励是指激发人的动机,鼓励人充分发挥内在的动力,朝着所期望的目标,采取行动的心里过程。在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中引入这两种机制,将会在创作者与单位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同时也应不断的完善作者的收益形式和收益分享机制。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2]刘春田,刘波林:《论职务作品的界定及其权利归属》,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0年第6期。

[3]杨延超,曹满贵:《我国职务作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第7卷第5期。

[4]张晓玲,张莎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探析》,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3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83-01

作者简介:李姝霖(1992-),女,汉族,陕西榆林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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