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租赁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2016-12-05陈宝峰袁赵思蒙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1
陈宝峰 袁赵思蒙(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论融资租赁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陈宝峰 袁赵思蒙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从反面列举了不予支持的情形,故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变动仍然会导致善意取得制度无法良好适用。因此本文试图对善意取得对出租人物权影响等问题的进行剖析,阐述目前融资租赁立法现状及缺陷并提出建议,以期为业界发展增砖添瓦。
关键词:融资租赁;善意取得;登记制度
一、我国融租租赁中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改变了以往对租赁物取回程序、价值评估、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衔接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的局面,充分发挥了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市场的规范、保护及引导作用1。融资租赁业的制度性困境归根到底在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融资租赁法。
(一)融资租赁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缺失多。
融资租赁的特性是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所有与占有的分离给予了承租人特殊的所有外观,第三人常通过善意取得优先于出租人取得物权,使租赁债权的保障收到冲击,调整融资租赁交易制度方面主要是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章节和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我国出台了40多部融资租赁业相关规定,包括行政规章、司法解释、部门和地方性规章等。国务院也提出发展融资租赁2。总的来看零散性是目前融资租赁业的法律规范的最大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融资租赁行业的规模并不大,部分监管问题没必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已十分详细,另立一法易造成冗杂的局面。我国尽管实施较早,但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备,国际上可供借鉴亦不多。针对融资租赁业善意取得问题,仅依靠合同法和管理办法条例等来约束是远远不足的。实际审理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导致法院一般优先按照合同法、物权法适用善意取得来裁判。
(二)融资租赁的公示效力太低。
融资租赁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租赁物之上的物权权属和变动状况,亦即租赁物虽然由承租人占有,但其物权归属应依登记簿的记载而定,占有不能成为租赁物上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3。我国正运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平台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和由商务部开发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虽经实践二者都受到相当的认可,但根本问题是无明确法律地位。《物权法》的规定主要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对于一般动产租赁物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定登记机关或公示系统。
商务部发布公告提出: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督促本地区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公示。但实际情况却是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无法在上位法欠缺的情形下对本地区的租赁物登记公示工作进行系统的部署,囿于对公示平台的认可度过低,公示效力太弱无法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丧失对出租人的保护。
二、完善我国融租租赁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融资租赁制度,加快出台《融资租赁法》。
首先从制定主体来看,负责牵头起草的是全国人大财经委,但是会涉及其他部门的监管和协调,只有通过出台专门的《融资租赁法》才能有效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
其次从法律的严谨性来看,在肯定《融资租赁解释》在实践作用的同时斟酌定义,例如第9条是从反面规定了四种不予支持的情形,然而现实活动中的善意取得问题远比所列举的复杂,否定式列举的方法无法完全概括。只有更为准确的对融资租赁相关概念、法律关系等进行定义或解释,通过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来明确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处分租赁物的行为无效,且所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退回租赁物并承担赔偿责任。将部门规章中切实可行的筛选上升为法律,同时加强金融、税收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作为上层建筑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才能更好地引导作为经济基础之一的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公示系统。
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大前提下我国两个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地域性的尝试有天津高法颁发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促进资本特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两者都作出应当进行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登记的规定。
经过登记的租赁物,将产生对抗效力,若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不能通过善意取得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对于未经登记的租赁物,其融资租赁合同虽然有效但是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若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仍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4。故而需要的不仅仅是登记平台的建立、推广、监督还需要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相互支撑,虽不至于上升到国家强制力的层面,但以国家公信力为依靠更有助于号召广大融资租赁当事人选择。在保护出租人的利益的同时使第三人知晓租赁物的权属状况,平衡出租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注释:
①丁建平.融资租赁新司法解释明确四大争议问题.[J].中国银行业,2015(02).
②高圣平.融资租赁法出台为何不容易.[N].法制日报,2015(08).
③高圣平、王思源.轮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01).
④田育新、梁倩、张玲.融资租赁中善意第三方取得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金融,2012(0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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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燕萍.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3]刘萍.融资租赁登记法律问题研究.[J].西部金融,2012(04).
[4]许鹏.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J].法学研究,2012,(02).
[5]魏永、王全弟.论我国善意取得的双重法律构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01).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9-01
作者简介:
1.陈宝峰(1992-05),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刑事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2.袁赵思蒙(1992-06),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