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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2016-12-05张文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1

人间 2016年13期

张文(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浅析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张文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摘要:期货在我国自20世纪90年发展至今已有近30年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期货公司行为能力与权力能力的范围已有很大改善,为期货业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可能。本文以我国《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为基础,分析我国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比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期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关键词: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业务范围;资产管理业务

一、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传统期货理论认为,期货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期货自营业务、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委托理财业务和期货咨询业务①。我国法律允许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咨询业务,明文禁止期货公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201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提出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再次确认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包涵资产管理业务。2014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对我国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试点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期货公司可以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并且在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我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中也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刚性兑付,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率和报酬。

台湾《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明确规定,期货经理事业是期货商接受特定人的委托,对其委托资产进行期货投资的行为。②台湾地区并没有期货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之分,而是将其统称为期货经理事业。

在我国大陆地区,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有严格的区分。期货经纪业务是期货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其买卖期货合约,并收取佣金作为报酬的期货中介业务。③而资产管理业务是期货公司对委托人的金融性资产进行有计划的期货投资行为。虽然二者都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前提,并且期货交易的后果都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是其行为的具体内容却有很大的差异。

(一)委托的内容不同。

在期货经纪业务中,委托人向期货公司委托的内容是交易指令,不涉及其金融性资产。在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中,期货公司接受的委托是委托人金融性资产的投资行为。

(二)行为的客体不同。

在期货经纪业务中,行为的客体是委托人发出的交易指令。而在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中,行为的客体是委托人委托的金融性资产。

(三)期货公司作出交易指令的意思表示主体不同。

在期货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执行的是客户委托的交易指令,这项指令的意思表示主体是客户。而在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中,期货公司执行的是由期货公司自己的主观意志作出的交易指令,其意思表示行为的来源是期货公司。

三、我国现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

大陆地区现行的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规与台湾地区相比,仍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总结有如下几点:

1.我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六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而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在申请登记时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除此之外,两部规定中对于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的要求也不一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强于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管理规则,并且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办法更加严格。依据上位法优先原则,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管理规则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以配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实施。

2.大陆地区现行法规中并未对经营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之组织形态及发起设立时的资本金作出明确要求。台湾地区要求从事期货经理事业的期货商其组织形式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并且其发起时实收资本额的要求需一次足额认缴。规范期货公司设立时的这些条件要求,使监管部门可以在期货公司设立之初,就筛选出具有完善的公司组织结构和良好的内部运营及管理的期货公司,作为适格的期货市场主体进入期货交易的过程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期货市场的风险发生的可能,进而保障期货投资者的利益。

3.我们可以合理的借鉴台湾地区对经营期货经理事业的期货商之营业保证金制度。适格期货公司进入期货市场以后,并不因为其具有良好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就可以保障其在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期货投资时不会遇到风险。因而引入营业保证金制度是一个好的选择。亦或建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在期货公司设立后,将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缴存于指定机构或银行,在期货公司发生投资风险时,可以利用这部分保证金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将风险对期货市场的影响尽量降低。

注解:

①巫文勇:《期货与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153页。

②台湾《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期货经理事业得经营下列业务:一、接受特定人委任从事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二、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有关业务。

③巫文勇:《期货与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153页。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299-01

作者简介:张文(1992—),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