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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016-12-05石元红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广州510000

人间 2016年1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影响因素重要性

石元红(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石元红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拉开了我国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进程,本次改革更加关注对于如何使法院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本文首先从诠释审判权出发,强调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引出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因素,最后,对完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审判权独立;司法公正;重要性;影响因素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因此,此次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要从削除司法中的行政化倾向,排除不当的外界干扰,要求在司法裁判中只服从法律和良心,在实践中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不仅是一项司法审判活动准则,而且也是一项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石和法院组织制度的基础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决定》指出,要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审判权独立是司法公正分别在形式上、程序上的体现和要求,而法院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案件,是解决一些基本民事、行政、刑事的相关案件纠纷的主要机构,法院整体的价值取向、行事作风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有着重大的意义,以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二)加快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

《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审判权的独立;我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重要任务。这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具体方向,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若想获得公正的审判,就要实现和保障法院独立的地位,这样才能在现代诉讼中有效地制约法院及法官,使其独立作出正确裁决,使一整套法院独立机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因素

在每个审判活动中,最终作出的裁决都可能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况也会随之产生。我国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强调要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体现了法院审判的独立性与中立性的要求,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独立性与中立性却存在着重大问题。

(一)外界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影响。

1.权力机关的束缚。

我国的审判独立是区别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之下的审判独立的,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的审判独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法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应当尊重法院的审判独立权;而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是由其派生出来的机关,两者在地位上就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因此,处理好人大与审判机关的关系尤为重要

2.舆论媒体的影响。

在当今这样一个科技发达的社会中,互联网的发展致使舆论对个案的判决影响日益严重,虽然让人民群众参与到个案的审判活动中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的觉醒,影响实际裁判,但根据目前的实践却反映了另一些问题,如法官可能会因为舆论的压力而无法做到依法裁判,这现象无疑是司法对民意的妥协,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司法独立性。

(二)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在干扰

1.审判权的地方化。

财政受地方政府控制是当前我国地方法院的一大困扰;在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之外,地方的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是法院维持正常运作的经费主要来源。因此,地方的财政机构拥有法官的经济大权,使得法官不得不重视政府的存在。

同时地方法院的相关人事任命权也在地方;因为不管是地方的党委、人大还是行政机关对法官去留与职务的晋升都能产生决定性作用的,因此也就不能保证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受地方的干扰。

2.法院内部行政化。

根据《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实际运行中,上下级法院之间更像是一种行政指导关系。现行的法院考评机制中,案件被改判与发回率,会直接影响下级法院的考核排名,导致下级法院就想方设法和上级法院去协院调沟通与协调,最为明显的做法就是内部的请示,为的就是减少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是改判。

案件审批制度行政化也是一个问题;法院案件的判决采取的是行政化审批的模式,如果相关的领导不同意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意见,就会要求对案件进行复查。即案件如何裁判,并不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来决定的,而是由行政领导说了算的。

三、关于完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建议

(一)要以审判独立的体制改革为目标,实行法院系统的纵向垂直管理。

在我国的法院体系中法院是要受到同级党委管理的;所以地方的法院干部既要受到上级领导的管理有要受到地方党委的领导;其实将法院的管理进行垂直化,让上级法院绝对拥有对下级法院的人事任命权,能更有效的任命高素质、业务能力好的法官,对于提升法官整体素质有较大的好处。

其次,还应该完善有关司法经费的保障制度,自从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要对省以下的地方法院进行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就是要从司法经费上来保障法院的独立,将法院的经费问题交由中央统一管理,为的就是避免审判活动受制于地方,对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造成损害;

最后,要完善法官制度,在法官的选任上更加注重法官的质量,而非人数;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法官员额制度,提高法官整体的水平。同时保障法官的收入和福利,有效的消除法官们的后顾之忧,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以审判独立为重点进行司法改革.。

为了更好的推进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那么取缔那些影响审判独立的因素成为了首要的任务,首先应当废除案件的审批制度以及请示制度;它们都是司法行政化所带来的一种顽疾,这种审批、请示往往也就会导致“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现象,而且根据行政权力带来的等级审批,恰恰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判案人员的权力,从而损害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

(三)平衡我国媒体的监督权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对新闻媒体和法院的关系进行有效、合理的规范化,不仅可以维护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且还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法院的工作。当今各种信息在媒体的传播中日益扩大,法官也会受到媒体的影响,做出符合民意的判决,但最佳的审判活动是法官仅仅依照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判案的,媒体对案件的评论,干扰了法官的审判,损害了法官审判的独立性。

不可否认的是新闻媒体在带来负面影响的时候,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媒体可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预防犯罪的发生,还可监督司法腐败现象,增强司法权威。尽管新闻媒体同时存在很多的问题,但却是司法监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我国亟待出台一部《新闻法》约束媒体的权力,让媒体更好的发挥监督的功能。

同时,我们在法官的培训方面也应该加大力度,加强法官的心里素质的培训,使其能够经得住媒体的不当干扰,依法独立公正的进行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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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69-02

作者简介:石元红(1990-),女,汉,重庆,研究生,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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