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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时期敦煌的行政建制与职官设置

2016-12-03陈光文

敦煌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西夏敦煌

陈光文

内容摘要:西夏占据敦煌后,在瓜州、沙州建立了完备的行政体系,并委派豪酋大族实行统治。瓜州和沙州位于西夏边陲,军事作用突出,因此,西夏在二州分别设立监军司,负责当地的军事与行政事务。同时在二州分别设立刺史、转运司。沙州单独设立经制司。都统军、副统军、监军使、通判、习判、承旨、都案、案头等自上而下构成了瓜、沙二州的职官体系。

关键词:西夏;敦煌;行政建制;职官设置

中图分类号:G256.1,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6)05-0084-08

Abstract: After having occupied Dunhuang, the Western Xia dynasty established a complete administrative and official system and appointed a local noble family to govern Guazhou and Shazhou. Because the two frontier towns were of significant military importance in the Western Xia, a military office named Jianjun-si was set up in both Guazhou and Shazhou to take charge of local military and administrative affairs. Meanwhile, other official organizations, including Ci-shi and Zhuanyun-si, were also established in the two towns in addition to the Jinzhi-si, which was particularly set up for Shazhou. The official system in Guazhou and Shazhou was thus composed of various ranking officials and organizations such as Dutong-jun, Futong-jun, Jianjun-shi and Tong-pan.

Keywords: Western Xia; Dunhuang;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ficial system

西夏(1038—1227)是以党项羌为主体、建立于中国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政权。西夏全盛时期的疆域“东尽黄河,西界玉门,南接萧关,北控大漠,地方万余里”[1]。而敦煌即处玉门关内,汉唐时期一直是沟通中西经济、文化往来的枢纽。20世纪初,因敦煌文献与黑水城文献的发现,产生了以出土文献研究中古史的两大显学——敦煌学与西夏学。西夏时期的敦煌史则属这两大显学的汇聚、交叉领域。关于西夏时期敦煌的行政建制与职官设置,刘玉权先生[2]、陈炳应先生[3]曾分别撰文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汤开建先生[4]、鲁人勇先生[5]对包括沙州、瓜州监军司在内的西夏诸监军司进行了详细的考证。李昌宪先生则着眼于整个西夏,利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下文简称《天盛律令》)对西夏的地方行政制度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研究[6]。日本学者佐藤贵保先生透过榆林窟供养人画像与题记,对西夏在河西走廊的官僚设置进行了探讨,颇多启发[7]。2012年,著名西夏学专家史金波先生专门撰文探讨了敦煌学与西夏学的关系,指出西夏时期的敦煌是敦煌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同时他结合《天盛律令》的相关记载,对西夏时期敦煌的行政建制进行了简要的梳理[8]。总体来看,结合文献史料及莫高窟、榆林窟西夏供养人画像与题记,对敦煌一地的行政建制与职官设置情况的专门性研究还有待深入。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抛砖引玉,进一步推动该课题的研究。不当之处,敬请识者不吝指正。

一 瓜州监军司、沙州监军司

监军司是西夏时期设立的兼具军事与行政性质的地方建制。西夏建国初年元昊在全国设置十二监军司,《宋史·夏国传》记载:

有左右厢十二监军司:曰左厢神勇、曰石州祥祐、曰宥州嘉宁、曰韦州静塞、曰西寿保泰、曰卓啰和南、曰右厢朝顺、曰甘州甘肃、曰瓜州西平、曰黑水镇燕、曰白马强镇、曰黑山威福。[9]

《宋史·夏国传》记载元昊“置十二监军司,委豪右分统其众”[9]13994,《续资治通鉴长编》(下文简称《长编》)卷120“景祐四年(1037)”则记载元昊“置十八监军司,委酋豪分统其众”[10]。汤开建先生根据《范文正公年谱》和在日本发现的司马光《日录》均记载元昊时期为十八监军司,指出二书与《长编》记载相合,认为元昊时期应设置了十八监军司而非十二监军司,并指出在宋夏战争频发的元丰、绍圣、元符年间西夏全国监军司数量最高时至少有二十五个,到仁宗天盛年间变为十七个,西夏后期又裁撤五个而变为《宋史·夏国传》末记载的十二个监军司[4]440-449。汤开建先生对西夏监军司的分期考证,符合西夏根据战情时局进行调整、增设、裁撤的实际情况。但西夏元昊时期的监军司数量究竟是《宋史》记载的十二监军司,还是《长编》记载的十八监军司,笔者认为应以十二监军司为是。虽然《长编》景祐四年(1037)记载时期为十八监军司,但在其后的熙宁四年(1071)、元丰四年(1081)、元祐二年(1087)均记载为十二监军司。《长编》记载北宋熙宁四年(1071)二月丁巳朔宋神宗批曰:

近诸处觇西贼聚十二监军司人马及取齐地名,皆有考据。详此乃是大举,虑诸路不大为备,贼至有失支梧。可令陕西、河东宜抚及诸路经略司早为清野之计,毋得轻易接战。[10]5336

这段记载表明至熙宁四年,西夏仍为十二监军司之设。同书元丰四年(1081)十月丙寅,鄜延路经略副使种谔报称:

捕获西界伪枢密院都案官麻女喫多革,熟知兴、灵等州道路、粮窖处所,及十二监军司所管兵数。已补借职,军前驱使。[10]7680

表明至少在元丰四年时,西夏仍旧保持了十二监军司的设置。同书元祐二年(1087)八月戊戌日记载:

已而夏国主乾顺尽召十二监军兵屯会州天都山西南,国母与梁乙逋等率之,对兰州、通远军而营,欲与鬼章连谋入寇。[10]9841

“尽召十二监军兵”反映出此时西夏监军司数仍为十二,数量上并未发生改变。这表明至少在元祐二年(1087)八月以前,西夏仍旧保持了十二监军司的设置{1}。需要提及的是,西夏建国初年瓜、沙二州只有瓜州监军司而无沙州监军司,但在《天盛律令》中,共出现十七个监军司:

十二种监军司当全部派二正、一副、二同(通)判、四习判等九人:石州、东院、西寿、韦州、卓啰、南院、西院、沙州、啰庞岭、官黑山、北院、年斜。

五种监军司均一正、一副、二同(通)判、三习判等遣七人:肃州、瓜州、黑水、北地中、南地中。[11]

这表明原有的十二监军司在西夏天盛年间或之前又有增设。除了原有的瓜州监军司,在西夏西陲增设了沙州监军司、肃州监军司。瓜州榆林窟第29窟出现的“沙州监军”题名,也印证了《天盛律令》关于设立沙州监军司的记载。至于在西夏西陲增设沙州监军司和肃州监军司的原因,应与北宋绍圣四年(1097)二月喀喇汗王朝攻破沙、瓜、肃三州有关。《宋史·于阗传》载:

绍圣中,其王阿忽都董娥密竭笃又言:缅药家作过,别无报效,已遣兵攻甘、沙、肃三州。诏厚答其意。[9]14109

《西夏书事》也记载北宋绍圣四年(1097)二月,“于阗国破瓜、沙、肃三州”[1]341。上引《宋史》记载的“甘州”应作“瓜州”。西夏立国之初,宋夏双方爆发了数次激烈战争。北宋联合吐蕃、回鹘、鞑靼及其他部族共同对付西夏,采取各种措施使这些部族对西夏后方形成牵制。而西夏为入侵北宋,不惜举全国之兵力,如北宋元丰五年(1082)西夏“点集河南、西凉府、啰庞界、甘、肃、瓜、沙,十人发九人,欲诸路入寇,人马已发赴兴州”[10]7848,导致西夏西陲兵力空虚。虽然西夏意识到了喀喇汗王朝的军事动向,进行了备战,如《西夏书事》记载:“(元祐八年)二月,以兵备于阗。”[1]335但北宋绍圣四年(1097),瓜、沙、肃三州仍陷落于喀喇汗,表明西夏西陲兵力已不足以防御喀喇汗。喀喇汗王朝在攻下西夏西陲三州后虽然未能长期占据,但已经对西夏河西地区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必然引起西夏方面的重新重视。笔者推测,正是在此背景下,西夏于1097年后重新加强了西陲对喀喇汗王朝的防范,将最西面的沙州升格为甲类的沙州监军司,同时将原来的甘州甘肃军司西移肃州设立乙类的肃州监军司,这样由西向东构筑了沙、瓜、肃三监军司的驻军体系。

按照《天盛律令》的划分,沙州监军司和瓜州监军司均为中等司,其司印为铜上镀银十二两。《西夏书事》关于监军司的职设记载云:“诸军并设都统军、副统军、监军使一员,以贵戚豪右领其职,余指挥使、教练使、左右侍禁官数十,不分蕃汉悉任之。”[1]142尽管在以皇帝为首的西夏统治阶层里面党项人居多,但汉人也被任用而委以官职[12]。根据《天盛律令》记载,沙州监军司设二正、一副、二通判、四习判共九人,瓜州监军司设一正、一副、二通判、三习判共七人。各监军司的首长为正监军使,下设副监军使、通判、习判,防区的各支部队,则由“豪右”担任正副行统[13]。“通判”、“习判”以及《西夏书事》记载的“指挥使、教练使”等职,为监军司的中级职务,党项人和汉人均可担任。根据《天盛律令》记载,沙州、瓜州监军司分别配有三名都案和两名都案,二司俱属于地边监军司,因此都配属十二名案头。都案和案头主要处理文书等具体工作,要求必须熟悉文书工作和国家典章律法,而且要头脑灵活。都案、案头在监军司中职位较低,应即《西夏书事》记载的“左右禁官”,此职可由党项人和汉人共同担任。同时,根据《西夏书事》叙述语境,除了指挥使、教练使、左右侍禁官等职党项人和汉人均可担任外,由贵戚豪右领职的都统军、副统军、监军使等监军司的高级别官员应只能由党项人担任。

根据《西夏书事》记载,都统军和副统军才是监军司中的最高长官,要高于监军使。这在《天盛律令》中也得到了印证。该书第四“边地寻检门”中记载:

若正、副统归京师,边事、军马头项交付监军司,则监军、习判承罪顺序:习判按副行统、监军按正统法判断。[11]211

正统即正统军;副统,在“边地巡检门”中亦作“副行统”,即副统军。值得注意的是,《番汉合时掌中珠》记载有正统司和统军司[14],二司在中书、枢密和经略司之后,但在殿前司、监军司之前。《天盛律令》记载正统司之司印为铜上镀银二十两,次于经略司银重二十五两,但高于作为中等司的监军司之铜上镀银十二两,表明其司阶排序与《番汉合时掌中珠》记载相符,但此外未再见到正统司记载,因此对于正统司职能还不甚清楚。而统军司,《天盛律令》中未见记载,但上引《天盛律令》中有正统军和副统军的记载。史金波先生根据宋夏交战中,西夏“洪、宥、韦三州总都统军贺浪啰率众迎战”之记载,指出根据《天盛律令》可以推定统军司是在经略司之下,高于监军司的军事指挥机构,其正副将领应是正统军和副统军,并认为都统军可能是正统军[15]。但这里似乎出现了难解之点:既然都统军和副统军是监军司的最高长官,为什么又同时是统军司的正副将领?统军司除了高于监军司,它们之间还存在什么关系?关于这点未见有学者进行更深入的钩索,因而对于统军司具体所指以及与监军司的关系、区别解释得不甚清晰,容易引起混乱。

统军司之名正式出现于乾祐年间(1170—1193)成书的《番汉合时掌中珠》中,但其作为一个机构成立应较早。由上引《天盛律令》第四“边地寻检门”记载可知,正统军与副统军回京师后,作为军事事务的“边事”和“军马”要交付给监军司处理。如果出现问题,习判按副统军、监军按正统军之法处理。《天盛律令》第十三“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记载:

又应派遣执符中,正副统、州府使、刺史、监军司等俱在,原语同,则彼亦勿分别派执符,当总合一齐派之。[11]472

这表明,正统军、副统军虽然是监军司的最高官员,但仍与监军司有别。作为统军司将领的正、副统军同时兼任监军司的最高官员,并且高于监军司之正职监军使。统军司与监军司既有紧密联系和交叉性,又有所区别。统军司与监军司在驻地和辖区范围上应一致,主要负责监军司范围内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军事防御任务,正统军、副统军是监军司部队的最高统兵将领。如在《天盛律令》第四“弃守营垒城堡溜等门”中记载:

一诸副行统率军马防守,住于边境,在任时期日未满,及虽日满但其地上敌人不安定,及闻知有疑,未得局分指示擅自放弃军寨,并令所率防守军马等散去时,住滞出不出,一律与边检校、营垒主管、州主等放弃军溜相同判断。一正统人住边境军寨,无指示放弃军寨,并令所率防守军马等擅自解散时,审计有无住滞、语情轻重,依时节等奏计实行。[11]196-197

除了平时防守边境、维护治安外,统军司在战时还负责带军打仗,此时统军地位仍高于监军使。如《长编》记载北宋元丰四年(1081)冬十月宋军与夏军之战:

先是,诏泾原兵听高遵裕节制,仍令环庆与泾原合兵择便路进讨,夏人之谍者以谓环庆阻横山,必从泾原取胡卢河大川出塞,故悉河南之力以支泾原。既而环庆兵不至,刘昌祚与姚麟率本路蕃汉兵五万独出,离贼界堪哥平十五里,遇贼三万余众扼磨脐隘口不得进……昌祚既挟两牌先登,弓弩继前,与贼统军国母弟梁大王战,自午至申,贼小却,我军乘之,贼遂大败,追奔二十里。斩获大首领啰卧沙、监军使梁格嵬等十五级,小首领二百十九级,擒首领统军侄吃多理等二十二人,斩二千四百六十级,获伪铜印一,自是我军通行无所碍。[10]7677-7678

由以上记载可知,此次战斗中西夏的统军、监军使均为党项人,西夏军队的人数达到三万人之多,有多位统军和监军使。值得注意的是,上文中提到宋军获“伪铜印一”,应是西夏机构的司印,该印肯定不是经略司印。《天盛律令》中只记载正统司为铜上镀银二十两,中等司铜上镀银十二两,那么该印只可能是正统司印或监军司印。遗憾的是,上文并未记载铜印重量,难以具体判断是哪个司的。由引文还可知,西夏其中一位统军为国母弟梁大王,即梁太后之弟梁已埋。梁已埋身为国相,虽被宋人记载为统军,但绝非一般统军。在此战中梁已埋身为战时最高统军首领,统领和节制各地统军司统军、监军司监军使等大小将领进行作战。

陈炳应先生认为统军司之统军任命颇多,有作为一个监军司主官的,有作为几个监军司、几个州、几个路的统兵官的[16]。笔者则认为,统军应为一个监军司的主官。至于作为几个监军司、几个州的,都是西夏根据战争规模和需要而调集多个统军司进行联合作战,这时会有临时设立的总都统军,统领和指挥各个统军、监军等大小首领进行战斗。如北宋绍圣四年(1097)宋军攻打宥州:

(八月)丙戌,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言,差将官王愍破荡宥州,并烧毁族帐等不可胜计,斩获五百余级,牛羊以万数。诏赐出界军兵特支有差。(惠卿家传云:七月遣副总管王愍统制诸将入界,二十九日至宥州,其洪、宥、韦三州总都统军贺浪啰率众迎战。愍等击,大破之,追奔二十余里,斩首五百余级……)[10]11623-11624

韦州、宥州均设监军司。但宥州监军司后来裁撤,与洪州并属于东院监军司防区[5]86。以上记载也说明,统军司与监军司在驻地和辖区范围上应一致。此外,陈炳应先生还引用《长编》中西夏有“六路统军”之记载,认为统军还有作为几个路的统兵官的[16]13。但根据《番汉合时掌中珠》记载,统军司在经略司、正统司之后,在监军司之前。统军司与经略司之间还有正统司,无法与路一级的经略司相对应。“六路统军”或可以理解为,西夏根据战争规模和需要,调集多个路下的统军司、监军司兵力进行作战,在作战中,军队的调动和统军的设立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和战时体制特点。

举凡政制、兵制都有根据形势而不断调整变化的特点。陈炳应先生曾指出,西夏后期枢密要通过经略司、正统司、统军司来调兵,主要是为了分权,是吸收权臣任得敬专政、分裂国土的惨痛教训的结果[16]13。此诚为得的之论。这一变化也标志着西夏兵制走向复杂化和成熟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统军虽然早在西夏前期就已经出现,但统军司设立却应在西夏后期。由上文论述,我们大体推测统军司应为地方性的统兵机构。统军司与监军司彼此区别但又有密切联系。其联系是,统军司与监军司均司职同一片区域,同属于地方军政系统,但统军司要高于监军司,统军司最高将领正统军和副统军同时兼任监军司最高职务,高于监军司之正职监军使,因此《西夏书事》有监军司“诸军并设都统军、副统军、监军使一员”的记载。其区别是,统军司主要负责监军司辖区内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军事防御和战备以及战时作战。监军司则管辖监军司内多重事务。统军司向正统司负责,正统司向经略司负责;而监军司主要向一路的经略司负责,经略司则依据民事或军事分别向中书或枢密负责。经略司和监军司的职权范围很广,举凡人事、军事、边防、司法、畜牧,无所不管[6]243-245。但正统司、统军司则应专事军事,特别是统军司具体负责边防和作战。

由此可知,沙州监军司、瓜州监军司的最高官员为正统军(或称都统军)和副统军,同时正统军、副统军也是统军司的正副将领。沙州、瓜州监军司的正职为监军使,职位次于正统军和副统军。榆林窟第29窟窟门南侧绘制有多位西夏男性供养人画像,并旁书带有职名的西夏文题名,对研究西夏职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榆林窟第29窟的营建年代,刘玉权先生考证为西夏乾祐二十四年(1193),属西夏王国之后期[17]。该窟内室西壁门南侧上层供养人像第一身“真义国师信毕(西壁)智海”之后的第二身男性供养人题名“……沙州监军摄受赵麻玉一心皈依”,表明赵麻玉担任沙州监军使之职,但他还不是监军司的最高官员。下层第一身题名“……瓜州监军……座…名每纳……”、第二身题名“施主长子瓜州监军司通判纳命赵祖玉一心皈依”[18],可知赵麻玉之子赵祖玉担任瓜州监军司通判,属于监军司中级职务。榆林窟第29窟中的供养人像及其题名,反映出赵姓家族担任了沙州监军司、瓜州监军司的多个职务。佐藤贵保先生认为榆林窟第29窟的赵姓供养人是与河西走廊地区的瓜州、沙州的军事管辖区有着深刻关系的当地汉人集团[7]5,并进一步指出“在河西走廊,西夏无疑会利用当地的汉人势力来推行统治……说起来,身为汉人的发愿者们,其官名和人名不是用汉文而用西夏文书写,这一点表明他们掌握了西夏语”[19]。但佐藤氏观点恐欠妥。榆林窟第29窟的男供养人像,虽然由于头戴起运镂冠而看不清发式,但根据画像男性人物均“圆面高准,两腮肥硕”的面部特征以及典型的西夏武官服饰特点,当为党项人。且在该窟上部第三身和第四身男性供养人之间画一孩童,旁用西夏文书写“孙没立玉一心皈依”,并上部最后三身侍从,皆为党项人典型的秃发发式。元昊时期颁布了著名的秃发令,并在全国推行开来,成为党项民族的一种象征[20]。再者,据前文对《西夏书事》叙述语境的分析,正副统军、监军使等监军司高级职务应只能由党项人担任。因此,榆林窟第29窟的赵姓家族应为党项人,他们在西夏后期担任着沙、瓜二州监军司的多个官职,表明当时两司俱在党项赵氏家族的实际领导之下。

二 瓜州刺史、沙州刺史

西夏汉文本《杂字》“司分部十八”中有“刺史”一职[21]。《天盛律令》第十“司序行文门”中,西夏五级职司中未有刺史,表明刺史并非职司。但在职官配属中,向瓜州、沙州派遣刺史各一人:

二十种一律刺史一人:东院、五原郡、韦州、大都督府、鸣沙郡、西寿、卓啰、南院、西院、肃州、瓜州、沙州、黑水、啰庞岭、官黑山、北院、年斜、南北二地中、石州。[11]369

上文包含全部17个监军司名,表明是向监军司派遣刺史。沙州刺史、瓜州刺史俱属于中等司,并且享有与中等司平级传导的权利,《天盛律令》第十“司序行文门”记载:

一诸边中刺史者,与中等司平级传导。[11]365

监军司位列中等司,则刺史亦享有与监军司平级传导的权利。《天盛律令》第十三“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又载:

又应派遣执符中,正副统、州府使、刺史、监军司等俱在,原语同,则彼亦勿分别派执符,当总合一齐派之。[11]472

这表明统军司的正副统军、州府使、刺史、监军司是相对独立的几个职设。《天盛律令》第十四“误殴打争斗”又载:

边中:经略司,府、军、郡、县,刺史,监军司,城、寨、堡。[11]485

此处亦清楚表明,经略司,刺史,监军司是相互独立的几个职设。沙州、瓜州监军司俱属于中等司,并且沙州、瓜州刺史还各配属一名都案,位于末等司,也表明刺史有某种职司的特点,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边境刺史应向经略司负责,《天盛律令》第九“诸司判罪门”载:

刺史人当察,有疑误则弃之,无则续一状单,依季节由边境刺史、监军司等报于其处经略,经略人亦再查其有无失误,核校无失误则与报状单接。[11]323

李昌宪先生结合《天盛律令》记载,对刺史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勾勒出刺史的几种职责,如负责监督赋税登记造册、库粮发放;负责调配修造粮仓、搬运粮食所需之“笨工”;负责治安,刺史同监军司、地方巡检一样有实行抓捕;在审刑方面,刺史拥有复审权;参与军事,拥有兵权。他同时指出,相对于监军使,刺史职能明显有民事官色彩[6]245-246。根据《天盛律令》记载,笔者认为刺史职能更多体现了监察的特点,监察内容涵盖了民事、刑事、军事等方面,例如对监军司领取粮食进行监察,《天盛律令》第十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记载:

一诸边中有官粮食中,已出于诸分用处,监军司谕文往至时,当明其领粮食斛斗者为谁,刺史处知觉当行。计量小监由监军习判、通判等轮番当往一人。领粮食处临近,则刺史当自往巡察,若远则可遣胜任巡察之人,依数分派。[11]512-513

对收租入库的整个过程进行巡察,“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记载:

一纳种种租时节上,计量小监当坐于库门,巡察者当并坐于计量小监之侧。纳粮食者当于簿册依次一一唤其名,量而纳之……管事刺史人中间应巡察亦当巡察。[11]513

对租户种地与耕牛之数字,转运司等负责登记造册,而刺史等则负责检校,“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记载:

一边中、畿内租户家主各自种地多少,与耕牛几何记名,地租、冬草、条椽等何时纳之有名,管事者一一当明以记名。中书、转运司、受纳、皇城、三司、农田司计量头监等处,所予几何,于所属处当为簿册成卷,以过京师中书,边上刺史处所管事处检校。[11]514

刺史对刑事审理进行监察。《天盛律令》第九“诸司判罪门”记载:

一国境中诸司判断习事中,有无获死及劳役、革职、军、黜官、罚马等,司体中人当查检,明其有无失误。刺史人当察,有疑误则弃之,无则续一状单,依季节由边境刺史、监军司等报于其处经略。[11]323

刺史对狱中犯人的非正常死亡和非人待遇也要进行监察。“行狱杖门”记载:

一等囚人染疾病不医,不依时供给囚食,置诸牢狱不洁净处,及应担保而不担保等,疏忽失误而致囚死时,依四季节,诸司所属囚亡若干,刺史司体等当依次相互检视。[11]334

如果有人对刑审不服,则先告诉刺史审查,如果确实是冤枉,则转交监军司。“越司曲断有罪担保门”记载:

一诸人因互相争讼而投奔地边,经略使上职管者因种种公事当告原先所属监军司。其中谓己枉误而不服,则告于刺史,敢只关则当取文而视之。实为枉误,于局分争讼者当引送监军司……[11]338

刺史还有军事监察的职责。如对于监军司所属印、符牌、兵符等,平时置于监军司大人处,当调兵时需在刺史面前开合符牌[11]474。

由上文分析可知,沙州刺史、瓜州刺史应与监军司有一定的独立性,其职责较多,但职能偏向于监察,监察内容包括民事、刑事乃至军事等等。沙州刺史、瓜州刺史各配属一名都案,负责协助刺史行使职权。榆林窟第29窟内室西壁门南侧上层第二身供养人像,为第一身供养人沙州监军赵麻玉之子,其西夏文题名,陈炳应先生译作“内宿御史司正、统军刺史”,同时依据该身供养人在沙州监军赵麻玉之后,指出他不是正统军使,而是职务较低的官员,刺史之职可与其地位相当[18]22。

三 瓜州转运司、沙州转运司

西夏在瓜州、沙州还设立转运司,《天盛律令》第十“司序行文门”载:

六种转运司二正、二承旨:寺庙山、卓啰、肃州、瓜州、沙州、黑水。[11]370

转运司之设亦当是仿自宋朝。《宋史·职官七》“都转运使,转运使,副使,判官”载:

掌经度一路财赋,而查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岁行所部,检查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蠢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9]3964

宋朝设立此职主要执掌一路或数路的财政。李昌宪先生认为西夏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受宋制影响,大致可分两大系统,即经略司路与转运司路[6]249。值得注意的是,西夏除在瓜州、沙州设立转运司外,其余转运司设于寺庙山、卓啰、肃州、黑水、西院、南院、大都督府、官黑山。除了都转运司位处中等司而与监军司平级外,其余10个转运司俱为下等司,在监军司之后。这表明西夏的转运司不应设于路一级,而是设置于监军司,为监军司下属机构。瓜州转运司、沙州转运司下还分别设立两名都案,位于末等司。李昌宪先生利用《天盛律令》记载对转运司职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基本廓清了转运司之职能,指出转运司的职责比较单一,大体可归纳为催租和维护水渠两项,另外,“与地租相关的闲田复种、生地开垦、田地毁坏、土地买卖,也都归转运司管辖”[6]247-249。榆林窟第29窟内室西壁下层第五身供养人题名“……承旨……”,但监军司、刺史均不设承旨,只有沙州转运司和瓜州转运司各设立两名承旨,沙州经制司也设立两名承旨,因此这名承旨可能是沙州、瓜州转运司之承旨,也可能是沙州经制司之承旨。

四 沙州经制司

西夏设有两个经制司,一个在西院,一个在沙州[11]371。宋代职官设置中,设立有经制边防财用司。在《宋史·职官七》中,“经制边防财用司”也恰在转运使之后设立:

经制边防财用司:掌经画钱帛、刍粮以供边费,凡榷易货物、根括田地及边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9]3972

西夏经制司应是仿宋制而设,作用应同宋朝经制边防财用司一样,其目的是加强边防而设置的理财机构。沙州位于西夏国境最西端,边防作用重要,故于此设立经制司。该司属下等司,在“转运司”之后。

西夏时期要求各地诸司将官畜、谷物的借领、供给、交还、偿还、催促损失等情况,按照距离京城远近,自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向中书、枢密所管事处报告。由于沙州、瓜州位于西夏最西边,距离最远,因此按一年一次向中央报告,一年一报告的仅有的两个地方[8]55。

五 瓜州、沙州以下乡的基层建制以及

作为民间组织的社

关于西夏时期瓜、沙二州之下的基层行政建制,由于史料记载缺略还难以详知。曹氏归义军初期敦煌县有11个乡:敦煌、莫高、神沙、龙勒、玉关、洪池、洪闰、效谷、平康、慈惠、赤心[22]39-50,以及为通颊、退浑两族编设的10个蕃部落,在这蕃部落使之下,又设有两个通判五部落副使管理通颊、退浑两族。曹元德上台后对基层行政建制进行改革,首先废除部落制,将通颊、退浑部落改设为乡,辖下乡由11个变为10个[23]。由于曹氏归义军末期回鹘与西夏互相攻战,因此镇、乡的设置必然遭受到冲击。虽然曹氏归义军中后期的十乡未必全然悉数保留,但乡作为基层建制在西夏时期得到了延续。如1972年在武威张义公社发现的西夏汉文文书中有“依中□各乡以属行遣”的记载[24]203。《天盛律令》中亦有乡的记载:“前述当遣人数,京师界附近乡里当遣之。”[11]437

社是唐宋时期敦煌极具特色的基层民间组织,敦煌文书保留了大量社的记载。而敦煌莫高窟第363窟西夏供养人汉文榜题记载:“社户王定进□(永)□一心供□(养)。”“社户安存遂永充一心供□(养)。”[25]这表明西夏时期敦煌仍然保留了唐宋时期社的基层民间组织。

六 小 结

以上根据有限史料对西夏时期瓜、沙二州的行政建制与职官设置进行了勾勒。由于瓜州、沙州位于西夏国境西陲,军事作用重要,因此在两地均设有监军司。监军司是西夏时期兼具军事与行政的地方建制,向一路的经略司负责。沙州监军司、瓜州监军司即向设在凉州的西经略司负责。西夏后期随着兵制的不断成熟,经略司和监军司之间又增加了作为统兵机构的正统司和统军司。统军司正副将都(正)统军和副统军,兼任监军司最高主官,高于监军使。统军司主要负责监军司边境和城池的军事防御以及战时作战,监军司则兼管民事与军事。沙州和瓜州各设刺史一名,主要负责监军司辖区内的监察事务。西夏还在沙州和瓜州分设转运司,负责处理催租及与水渠、田地相关的事务。同时,沙州位于西夏最西陲,因此在沙州设立负责边防地区理财的机构沙州经制司。瓜、沙二州应延续了乡的基层建制以及作为民间组织的“社”。榆林窟、东千佛洞中党项赵姓家族供养人像的集体出现,并且担任着各级官职,表明赵姓家族曾是瓜、沙二州的实际统治者。总体来看,西夏在瓜、沙二州建立了完备的行政体系,对敦煌实行有效的管辖和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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