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和诺奇克分配正义之争对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制度设计的启示
2016-12-02左伟
□左伟
(广东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东莞 523808)
罗尔斯和诺奇克分配正义之争对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制度设计的启示
□左伟
(广东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东莞 523808)
罗尔斯和诺奇克皆站在自由主义的核心立场论证分配正义:尊重多元价值,强调自由国家的价值中立性的基本论旨,但罗尔斯认为政府应当干预市场经济,坚称要解决社会、经济上的不平等,得透过分配达到正义,他的思想推动了福利国家的规划与实践;而诺奇克最小限度政府理论认为,政府只需要有最基本的服务性功能以维持社会、经济市场的稳定运作,这一理论则推动了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运作。通过对罗尔斯和诺奇克的经济分配思想的反思与扬弃,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分配正义要注重机会平等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和共享发展成果原则,保持国家对经济分配必要干预功能,让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发展中得到应该得到的利益。
罗尔斯;诺奇克;经济分配正义;共享发展成果
针对近代工业革命物质文明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当代西方自由主义者提出新的理论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修正。但就当代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而言,对于国家介入社会经济资源分配是否具有正当性这一命题,自由主义阵营内部始终未形成一致的共识,其左右两派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甚至互相攻诘争辩。以罗尔斯为主的左翼自由主义论认为,个人在社会经济基本结构中因受制于偶然性、任意性因素,强调政府在社会经济分配层面更应关注弱势者利益。而以诺奇克为主的自由主义右翼则认为,政府必要时要介入经济分配正义看法是背离了古典自由主义所建构保卫私有财产、反对政府干预立论核心,从而形成当代自由主义内部各派代表性的不同意见的论战。
1 罗尔斯分配正义论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就是希望能够建立另一个道德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他的理论基础是站在契约论的传统上所发展出来的。罗尔斯的分配正义问题的起源有三:⑴批评功利主义;⑵功利主义误认:对整个社会产生最大效益(utility)的行为即正义的行为;⑶功利主义的问题:只重视整个效益的多寡忽略了效益的分配。罗尔斯认为原初立场包括了:⑴立约者的特质:自由、平等、理性;⑵在无知的幕的遮蔽下不晓得自己的自然偶然条件与社会偶然条件;⑶以小中取大原则选择出正义原则。[1]
1.1 罗尔斯正义二原则
1.1.1 两个正义原则的产生。根据罗尔斯推论原初立场立约者将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以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指导原则,罗尔斯提出正义原则的目的就是要将个人与社会都放在一个彼此都同意的基础上,而不是简化地如同效益主义正义观的模式将适用于个人的原则放大成社会制度上来运用。这两个原则是:[2](1)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最高度的自由且大家拥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与他人所拥有的自由能够兼容。(2)社会与经济上的不平等将以下列原则来安排:一是它们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二是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
罗尔斯一开始说正义是公平的正义,而后又强调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所以关键点在于求其公平。正义是代表着某种平等;解释正义原则时通常将正义第一原则解释为自由原则,将第二原则解释为平等原则。在罗尔斯强调的两个正义原则下可以看见平等是最重要的部分;正义第一原则强调平等的自由,第二原则强调平等的分配。
关于正义第一原则平等的自由类别上指的是我们基本自由(政治上、言论、集会、结社)的分配问题,方法上采取最高度的自由。所谓最高度是:假使自由以量化表示,立约者有十分的自由这个选项,就不会去选择九分的自由这个选项,且彼此的自由是相容的。
第二原则方面则强调平等的分配。除了基本自由以外,突出基本有用物品的分配问题。基本有用物品指的是财富、收入、机会、权力。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才能稳定社会发展。所以,因为职位的安排而造成阶级与所在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是正常且可被理解的,但是若对不平等的情况不加以限制则恐会影响合作体系的稳定。所以,第二原则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基本有用物品的不平均分配,如何被接受规范第二原则就是对不平等的一种限制。
罗尔斯认为第二原则在理解上有两种解释方式,而其中的一种才是正义原则所要达成的。对每一个人都有利视为效率原则或差异原则;对所有人平等开放可以解释为平等地开放给有才能的人或机会均等,如此一来将有四种组合。罗尔斯认为唯有以差异原则与机会均等解释的这一组才是正义原则的内涵。差异原则的要求是如果A与B要进行一种分配,除非有一个分配情形可以使两个人同时能获利,否则应该以平等分配为佳差异原则,在此原则解释下的社会正义只允许全体社会成员获利前提下产生分配上的不平等,这样做避免效益原则的不确定性,对每个人都有利。当一种分配方式通过社会与经济制度,使最差阶级一样获其利时,此制度将是合乎正义的。
1.1.2 关于正义两原则的推论。原初立场的立约者为何会选择正义两原则?处在无知的幕中所面对的是一个完全无法确知的状态,在此状态下他们凭借什么做出选择呢?什么规则是他选择时的指导?罗尔斯认为立约者既然拥有理性,将会以最大化最小值规则作为风险的评估。此规则的意义在于当我们面临不确定的情况时最好的选择是:这个选择的最坏后果比其他选择的最坏后果要好。罗尔斯认为有理性的人不会把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建立在偶然性的因素上,他们的理性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障自己利益的必然性。在原初立场的立约者并不知道在幕揭开后自己在社会中是处于哪一个阶级地位,一旦不采取最大化最小值规则将有可能面临自己不能接受的后果。[3]
比如说,依照效益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采取奴隶制度,可能整个社会将获得最大效益,但是立约者恐怕无法接受自己在帘幕揭开后发现自己处于奴隶阶层所面对的情境。这样的设计将有助立约者在作出决定时会想象自己在最差阶级时的情况,尽力保障最差阶级的利益。因为立约者想要确保自己的利益,所以当有一种分配方式带来的利益比平均分配还要更好时,立约者将会选择前者。在这里有必要做一个整理:罗尔斯在推论正义原则时,事实上是采取契约论的模式。罗尔斯在原初立场的设计中加入了无知的幕隔绝了许多知识(特别是隔绝了立约者自己在社会上所处地位的认识),使得人在考虑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合作方式时会将许多可能的情况都考虑进去,这样确保了选择的结果将不会特别有利于某一阶级。这样的设计正是罗尔斯在取代效益主义正义观时所作出的调整。
1.2 最大化最小值规则与差异原则
立约者把对所有人都有利解释成效率原则时,将会面临无法确定何种分配才是最佳效率,差异原则最初的目的是提供原初立场以解决这一尴尬。差异原则以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观点来做分配,事实上如果采用任何人(所有人)的观点是在避免将个人无关性视作个人无偏的混淆,那么效率原则与效益原则是将个人无关性与个人无偏性混为一谈的一个例子。为了追求及达到最高效率与效益牺牲了某些人的利益,对某些人来说就不是最有利的。在此情形下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确保了制度上对于最差阶级的一种正义分配。然而通过最大化最小值规则的立约者难道没有比差异原则更好的选择吗?
对于物品的分配大略有三种情况:⑴物质的总和是固定的,但物质总和并非是任何人努力的结果。例如:在野外大家发现一个西瓜,在这样的情形下努力与贡献都与分配无关;⑵通过合作共同获得的利益比分开时个人获得时还少;⑶通过合作共同获得的利益比分开时个人获得时多。[4]在这样的情况下立约者会面临分配问题:第⑴类中物质总数固定不能经由合作而有所增减,基于立约者都是自利的,人人都想获取最高利益,此时通用最大化最小值规则大家平均分配是最好。处于最不利地位者大约地被界定为在下列三种主要的因素中都是最不利的,此项应无异议。第⑵类中既然共同合作比不合作获得还少,就表示其中有人靠自己努力比合作获得还多,那显然没有合作的必要,合作的模式自然消失。第⑶类中说的就是社会组成的一项要素,采取共同合作要比单打独斗来的好,所以组成社会。但是即使立约者采取最大化最小值规则也不必然会导出差异原则,他们有可能觉得采用平等原则更能增加自己的利益。我们反而可以推断的是立约者选择差异原则或平等原则要视生产合作的总值而定,然而对最差阶级来讲,只要人人努力提高生产总量,选择平均原则而不选择差异原则反而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1.3 罗尔斯对国家参入经济分配正义的态度
对于国家应否介入社会经济分配正义议题,当代自由主义大师罗尔斯则扬弃了古典自由主义在经济措施所主张的放任态度。他意识到一个人所享有集会、结社、言论表达、政治参与等公民权利与其社会经济地位息息相关;而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根本原因是由于私有财产累积、天赋等的先天差异性所造成,故而除非国家采取公权力对贫富不均现况进行调整,否则自由主义的理想仅是空中楼阁而难以实现。
针对诺奇克学者反对社会或经济正义的观点,罗尔斯并不像他们如此极端地论证市场机制而排斥社会经济正义。罗尔斯在强调程序正义的同时,多少还顾及社会正义的问题。一项正义理论若全然不考虑某些分配方式所产生的结果,此种理论仍有空洞之处。另外罗尔斯对于效益主义亦提出严正批判,鉴于其所建构为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标的主张,有时为达成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不惜牺牲个人的利益而导致对个人尊严、权利构成侵害。在此种新思维导引下,对社会经济基本结构如何建构以体现正义的主张?在社会经济不平等难以避免时如何在保障个人权利和增进弱势者利益间取得平衡?成为社会经济利益分配主要课题。对此罗尔斯吸纳部分社会主义的重要原则转而倾向于寻求政府积极性的施政来达成某些社会公平正义目的,因而主张政府在社会经济正义考虑下必要时采取诸如课征累进税、扩大公共支出及推动福利制度建立、强制教育及反歧视法案规制等具体措施,以求缩短贫富差距寻求比较实质性机会均等以实现社会经济正义的理念。为此罗尔斯更加重视社会经济资源分配合理性和正义概念实践,以促进每个人均应享有同样的自由和机会去发展其潜能。他认为若社会经济利益的不平等确实是难以避免时,这些必要而不得不实施的不平等措施亦应充分满足两项条件:第一,这些不平等将有利于社会经济中最弱势者的最大利益。第二,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各种职位与地位应该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将所有社会基本价值或基本利益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所有保证个人尊严和个性发展的客观条件皆须平等地分配,除非此种或这些价值的不平等分配是有利社会中最不利者能获取最大的利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涉及到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所关切层面是社会经济的基本结构面向,因而其所处理的是公共部门及规范经济活动的背景制度的正当形式。罗尔斯指出他的正义原则可以是私有财产制亦可以和社会主义制度相容,亦即正义理论并无预设社会经济的生产工具必定是公有或私有,故不论一个社会经济的生产工具归属为何,其基本结构的设计均可以合乎正义原则。针对此处,笔者认为罗尔斯虽指出他的正义原则可以是私有财产制也可以和社会主义制度兼容,但审视其正义论二项原则特别是第一原则最大的平等自由权原则以及所论及自由优先性问题,罗尔斯在论述正义原则时骨子里仍隐藏了对自由主义私有制度预设立场。
2 诺奇克权利资格论
诺奇克1974年发表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继罗尔斯后所出现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罗尔斯与诺奇克虽同属自由主义阵营,但两人对分配正义的看法迥异,诺奇克极力主张最小限度的国家与捍卫个人的最大自由,所以被誉为自由至上主义论者的主要代表人物。
诺奇克以自由意志的观点回应了罗尔斯。他对罗尔斯在正义理论的框架下进行批判与辩论,并提出属于他自己的一套有关于权利的理论。诺奇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肯定最小限度国家与反对无政府主义;第二部分是反对任何大于最小国家的体制尤其是反对任何国家强制性地进行经济重分配;第三部分则认为最小国家是具启发性的,也是正确的并建构出乌托邦的基本构架。罗尔斯关心的是社会资源的分配并以正义原则来保证社会权力分配的公正性;而诺奇克的权利概念则是基于个人主义上,任何权力都是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并不是对社会权利的分割而是个人在发挥与生俱来的能力过程中所获得的。[5]
2.1 历史与非模式化分配
诺奇克认为一般的模式化分配是以目的——结果原则的社会资源分配模式,也就是一种只注重结果的及时原则。这种分配正义理论的填空公式是:按照每个人的给予每个人。这个公式的错误在于把生产和分配视为两个分离且独立的问题,似乎分配与生产者努力的生产过程无关,只要符合某项社会标准作结果上的处理就算是符合正义要求;但是按照权利的观点并不是两个分离的问题。无论谁生产出何种东西,只要某人是经由购买或与所有其他拥有资源的人签约,他就对此东西拥有权利。因此模式化分配原则基本上否定人们拥有对自身及劳动所得的权利,对于个体进行控制。这样的社会控制手段认为某些人可以为整体利益牺牲,在此情形下个体沦为工具,以社会评定的方式不断对个人自由进行干涉;此外由于未考虑到财物取得的过程,将使个人无论是否付出努力对于生产总额都有强行要求的权利,诺奇克认为这才是不道德的分配方式。
诺奇克认为分配的原则可划分为四种类型:⑴历史性且模式化的原则;⑵历史性且非模式化的原则;⑶结果行窃模式化的原则;⑷结果性且非模式化的原则。依据诺奇克的观点只有第二个类型历史性且非模式化的原则才是合符分配正义原则的。总的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就是除非在个人自愿原则下转让,否则皆为不正义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2.2 权利资格理论
诺奇克认为分配的正义理论首要处理的主要命题是某一个人应获得什么?亦即个人在何种原则或状况下而能有权利拥有某项物品?而解决这个命题的方式是建构出一组原则,根据这组原则来进行分配。部分自由主义者主张进行财富重新分配的分配正义而倡导福利国家的规划与实践,认为分配正义本质上是一种模式化正义,模式化正义原则仅偏重社会经济资源最终分配的结果,对于这些资源如何获得或形成相关因素均未纳入考虑,仅按某一特定模式,如需要原则、平等分配原则、才能或功绩等原则来进行分配并作为衡量正义的准据,而据以论述资源应如何分配才是符合正义原则。
诺奇克从历史的非模式化的正义观点来看待个人权利及分配正义问题,他认为任何一个从正义状态所生发出来的状态,只要是经过正义的步骤而来的均是正义的。而诺奇克以历史的非模式化概念为基础所建构的权利资格理论主要包含下列三项原则:占取原则、转让原则、矫正原则。
所谓的矫正原则是指一个人亦可根据矫正先前不公正的正义原则而合理获得某一所有物。如果当事人对于所有物的占有或转移未符合上述二原则时必须通过矫正方式使其合乎上述二原则。诺奇克认为他的权利资格理论充分考虑社会或经济资源形成的历史过程,而非如罗尔斯等当代其他平等主义者仅根据某一时间切面结果的原则,即据以论证分配的正义。论者认为诺奇克以历史非模式化观点所建构的权利资格理论是以历史非模式化角度来看待及解读分配正义,就理论内容与罗尔斯纯粹程序正义概念所建构的分配正义虽有所不同,但在建构理论过程中所应用思考模式仍有部分相似处,诺奇克看待个人权利取得是否正义,认为不应单只考虑分配结果是否正义,须探究权利来源是如何取得的历史背景。这与罗尔斯考虑分配平等,亦将所有个人不平等来源是自然或社会偶然因素重新检视,认为个人在这些自然或社会偶然因素所得优势非道德上应得,因此二人皆是从分配物品来源作为思考。其次,诺奇克主张非模式化来看待分配问题是不希望预设某一项分配标准如需要原则、平等分配原则、才能或功绩等原则来进行分配,这与罗尔斯在原初境况借无知的幕功能而排除任何可能预设某项分配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2.3 诺奇克对国家参入经济分配的态度
诺奇克反对国家在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上扮演积极性角色,他认为政治哲学主要课题是在替国家成立寻求其立论根据,一方面提出国家建构是为达成某种必要的目的性,另一方面论证国家成立并不违背任何道德性。以无政府主义而论,认为当国家独占一个地区内的强制力使用权以及惩罚违反这种独占权的人时,当国家藉由强迫某部分人替另一些人购买保护措施来为所有人提供保护时,它侵犯了有关对待个人的道德边际限制。因而任何国家政府形式或多或少皆违反道德原则,故国家的建构在道德上是无法寻求立论根据的。
诺奇克从自我拥有权观点反对国家在经济分配层面过度干预。认为每个人均是独立的个体,并有绝对的权利完全拥有自己。故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迫使某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或禁止那些人们为追求自己利益或自我保证的活动。因为这将违反康德的道德原则:个人是目的而非仅仅手段。未经他们同意人们不可以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目的。个人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当政府权力超出守夜人角色负责监理经济分配正义时必然会侵害到个人权利。
当代自由主义为求达成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以实现所谓公平正义而主张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方式,采用累进税防止垄断,提供社会福利设施等政策来实现。对此种看法诺奇克持反对意见,他认为这些措施或政策均超出了最低限度功能的国家构想,当国家权力超出守夜人角色地位,肩负起社会经济分配正义时,便有侵害个人权利之虞,长久以来以分配正义作根据而主张超出最低度国家的理论主要是根源于错误分配正义理论。而诺奇克所主张分配正义的权利理论主要立论核心基础是在于采取历史的非模式化概念所建构的。[6]
3 诺奇克与罗尔斯关于经济分配正义争议的焦点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诺奇克批判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要成果,然而,两种观点几乎对立的理论都试图颠覆功利主义,尤其诺奇克对功利主义更是深恶痛绝。[7]虽然诺奇克尖锐地批驳了罗尔斯的观点,但是他们却分享着共同的现实前提:他们承认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合法性,认为工人与资本家自愿签订的契约是合法的,各自在生产成果的分成也是正当的。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从古典自由主义发展而来,其与古典自由主义还有相当多的不同主张。
表1: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比较观点差异之处
对于社会经济资源如何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经济层面正义的目标,当代自由主义内部左、右翼各派仍存着差异性看法。罗尔斯主张当代社会经济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必须加以调整。而诺奇克虽然并不否认社会经济领域中存在着不平等,但他认为这种不平等问题不应由国家透过分配手段来解决,否则会侵犯个人的权利。一是在理论基础上,前者立意于“新契约论”,后者则主张“反契约论”;二是在正义问题上,前者主张“正义意味着平等”,后者则认为“正义在于权利”;三是在自由和平等的关系问题上,前者秉承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自由和平等是一致的,后者则认为自由和平等不能兼有,二者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二者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物,从根本上说,乃是同一主题和同一本质的两种理论模式。[8]
罗尔斯用以解决经济不平等的正义原则是差异原则,他试图用最不利的人来制定标准以达到最大可能的平等,诺奇克则是用权利理论来对抗差异原则。诺奇克坚决反对再分配,认为再分配是一种变相的强迫劳动。他认为个人财产的来源只要是正当的符合正义的获取原则和转让原则,那么国家就不能重新分配。诺奇克也承认个体平等地实现个体权利的机会权,这样诺奇克分化成两个诺奇克:一是坚持权利平等的诺奇克;另一个则是坚持经济领域个体自主实现分配的不平等模式。只要在道义上能够证明个体所得是正当的就是符合正义的,这也是他的自主性个体立场的必然后果。在诺奇克的政治理想——元乌托邦社会中任何权利的实现都不以平等分配作为其目标。经济领域内的任何事务都通过“看不见的手”而实现,个人只具有同等的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利,至于结果是否能够达到平等分配那不是权力应该干涉的范围。个人权利由于具备优先于任何其他权利的地位(这其中也包括个人获得平等经济权利),因此其他权利都须坚持以个人自由权作为前提,平等的获得也就只能在诺奇克的理论体系中从属于自由权。[9]显而易见,诺奇克的权利正义论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是尖锐对立的。这一对立主要表现在:权利原则与差别原则的对立;最弱意义的国家与功能较多的国家的对立。在诺奇克的视野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是不正义的理论;他的扩大国家功能的办法是最糟糕的办法;罗尔斯公平优先的社会发展战略是错误的选择。[10]
在罗尔斯那里“社会联合的概念意味着在每一个人的力量都相似的限定条件下通过把同等的人们的活动联合起来,群体获得潜在于每个人身上的相同的能力的总量。……只有在社会联合中人才是完整的”。[11]而在诺奇克那里情况则是另一个样子,他指出:“并不存在拥有利益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实体能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承受某些牺牲。存在的只是个体的人具有他们自己个别生命的不同的个体的人。[12]
根据自己对社会正义的理解,诺奇克指出罗尔斯的正义观严重地忽视了一个问题,这就是首先有权利而后才存在权利平等的问题,而权利本身就是正义。在诺奇克看来罗尔斯的理论隐藏着一个前提,这就是假定东西已经产生出来,问题是如何分配。诺奇克反对这样的主张,他认为一种分配是否是正义依赖于它是如何发生的,即如何生产出来的。也就是说“东西进入世界的时候已经是属于人们的他们对这些东西拥有资格”。[13]
表面上看,罗尔斯与诺奇克争论的焦点是经济领域的自由与平等的取舍,实际上,他们争论的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性这一更为深刻的问题。[14]也就是说,国家权力能否在经济领域,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最少受惠者”提供经济的再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或经济上的尽可能的平等。如果可以,那么国家实现分配正义的正当性基础何在?在国家实现分配正义的时候,如何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侵犯?[15]
表2:罗尔斯和诺奇克正义理论的差异
4 诺奇克与罗尔斯分配正义之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制度设计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认为经济正义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他把经济正义分为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这对后世的经济正义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休谟认为正义是尊重个人财产权的美德,并指出财产稳定地占有的、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履行许诺是经济正义的三大法则,这在今天仍有不可替代的借鉴价值。以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认为公正就是权利,并把权利与利益相结合,肯定人类幸福的价值,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这一理论对西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很大。[16]罗尔斯与诺奇克的理论是从这些理论发展而来。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是当代自由主义者左右两翼的杰出代表,他们的思想为我们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分配正义模式提供了宝贵参考。
虽然罗尔斯正义理论自提出以来曾招致许多攻击与批评,但相较其他当代自由主义面对经济平等所采取机会平等观念,罗尔斯关于经济正义理念和个人自由,维护两者如何取得平衡,彻底从社会基本结构和个人关系中建构出公平正义理念等平等议题上,特别在经济分配正义主题上如何调和自由和平等二者间的矛盾提供了解决问题的路径。罗尔斯正义主题的提出虽带来当代自由主义的风暴但毫无疑问地也为当代政治哲学注入一股新的生命力,已是不争的事实。[17]
在经济自由与平等这一议题上,罗尔斯认为以前的哲学家们在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是错误的,要考虑到第三种的可能性。基此,罗尔斯的《正义论》赋予沉寂已久的契约论以新的意义,并作为公正分配的基础,尤其原初立场的提出,罗尔斯认为这是人类唯一真正平等的境界。欲达到公正的分配必须先将人类拉回到出发点的平等才有可能,罗尔斯提出道德正义原初立场作为人类平等的心理基础,这点正是罗尔斯与新自由主义者最一致的地方。道德正义感在公正分配的问题中扮演着调和人类对物资追求的欲望与实现社会正义的心理基础的角色。
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观既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也适合于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社会,他的这个论断有部分的真理性但也暴露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实际上罗尔斯的正义观的确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但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他的原则又是不完整的。这个不完整主要体现在他没有也不愿揭示与差别原则相对的无差别原则的内涵,而正是整个无差别原则恰恰是社会主义社会所要努力实现的。
在笔者看来这个所谓的无差别原则就是以劳动为本位和尺度的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个原则也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的原则。罗尔斯之所以不提这个原则,或许与他还是站在资本的立场上,或者退一步说是与其站在资本与劳动的双重立场上的思维方式有关。
马克思也从现实的经济关系出发深刻地批判了西方资本主义正义原则和实践的抽象性和形式性,并在此基础上表达了他卓越的社会正义思想。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从本质上讲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上提供了广泛的权利分配,公开宣布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在经济制度上却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并由市场来决定收入分配,由此导致人民生活和物质福利上的悬殊差别。这种平等权利和不平等收入的混合结果造成了资本主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所主张的正义至多是一种形式正义,或者说是一种程序性正义而不是规则本身的正义,即实质正义。
通过对罗尔斯和诺奇克经济分配思想的反思与扬弃,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正义,既要注重形式正义,更要注重实质正义;既要注重差别原则也要注重无差别原则;既要注重机会平等,也要注重结果平等,所以要保持国家对经济分配必要干预功能。为此,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分配正义要注重以下几种原则:
第一:机会平等原则。所有社会成员在不断扩展的基本经济权利体系中都切实享有平等的机会。
第二:按劳分配原则。把以人为本推进以劳动为本位和尺度的按劳分配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分配正义的尺度。[18]
第三:共享发展成果原则。让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发展中得到应该得到的利益,分享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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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宏兰
10.14180/j.cnki.1004-0544.2016.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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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0544(2016)11-0026-0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资助(16JD710026)。
左伟(1978-),女,河南信阳人,广东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