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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保障人权的战略布局

2016-12-02李君如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依法治国

李君如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权事业上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形成了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战略布局。一是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全面保障人权;二是以法治保障人权,即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全面保障人权;三是坚持不懈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以协商民主保障人权;四是在全面保障人权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关键词]人权事业;依法治国;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6)05-0003-0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权事业上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制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纲领,形成了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战略布局。

一、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全面保障人权

我国的人权事业,随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诞生而起步,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而推进。

人权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都有关系,其中与政治体制的关系最为密切最为复杂。我国的政治体制怎么改革?很多人都很关注这个问题,因为这是关系到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两个决定,第一次描绘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这个蓝图,总括而言,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进行全面的深化改革,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两个轮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了三大任务: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二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政治体制改革的这三大任务,共有11项举措:(1)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2)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3)发展基层民主;(4)维护宪法法律权威;(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6)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7)健全司法权利运行机制;(8)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9)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10)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11)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政治体制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约束的具体制度。这些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照民主和法治的权力运行方式,改革和规范权力形成、运行以及对权力的监督制度。第(1)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从第(4)项到(11)项依法治国监督权力的举措,都属于这一类改革。另一类是通过有制度保障的非权力运行方式,推进并监督权力的形成和运行过程是按照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展开的。第(2)项关于协商民主的举措,就属于这一类改革。至于第(3)项基层民主,既包括了乡镇范围内权力运行方式的改革,又包括了从乡镇到村、社区和企业的非权力运行的民主进程。因此,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从大的方面说,就是两大改革: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权;二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而推进这两大改革的总思路,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充分维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项权利的实现。其中,最为基本的就是宪法所赋予的中国公民的人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曾经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他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但与此同时,在当前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非公平和正义的现象。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具有了更强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了强烈的诉求。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共中央全面统筹,在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形下,意识到公平、正义问题的重要性,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威胁到人民对党的信任,以及对国家进行改革开放的信心,这样必然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论述尽管没有“人权”两个字,但处处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制度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无论在任何社会都是适用的。因此,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不断克服我国社会出现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用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保证公民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的合理权利。党中央应该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审视现有的政府体制和政策,只要发展存在有违公平正义的地方,就要进行改革;发展有问题的环节,就把这个环节作为改革的重点。要抓紧解决那些由于制度安排不当所导致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制度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更加明确地回答了我们为什么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保障人权是什么关系。

不难发现,习近平总书记在这里所提到的,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因此,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权;全面推进协商民主也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权。

二、以法治保障人权的布局

提出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为总目标,并把保障人权原则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总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制定了以法治保障人权的宏伟纲领。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也不断提高和深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确定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基本方针。他指出,对教训和错误的反省使我们更加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法治的目的不是“治”,而是“法”,即加强法治的目的不是为了治民,而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民主。由此,法治进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视野中,逐步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主要依据。在1996年2月中共中央举办的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认为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它确立为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方针,他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这之后,随着对依法治国认识的不断深入,逐步用“法治”替代了“法制”。依法治国也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五大系统地阐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五大不仅说明什么是依法治国,如何进行依法治国,还说明了依法治国的目的以及依法治国的意义。更一步,还详尽地说明了依法治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并作出了重要的定位,即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方略,是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正是在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基础之上,中国共产党提出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务。1999年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中的这一规定,既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性,是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针.同时也标志着党和政府在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上的重大转变。党的十八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充分注重并发挥依法治国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深化了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把依法治国放在整体治国理政中去认识,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推进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针,以权威方式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为行动纲领。这个纲领的确立是党的治国理政思想和国家政府治国方针的重大转变。

这个重大转变,自始至终都与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原则和立场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形成了以法治保障人权的宏伟纲领。纵观历史,我们知道,1997年确立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在1998年,江泽民同志给中国人权研究会致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缔造一个公正合理、和平繁荣的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重大建议,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建议在2004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全会上正式通过。“尊重和保障人权”被纳入宪法标志着人权尊重和人权保障已经成为我国法律领域中的规范概念,纳入了我们国家根本大法的规范范畴,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已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理念贯穿到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活等的各个方面。2008年,《世界人权宣言》发布60周年,胡锦涛同志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进一步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段论述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原则和立场。坚持人权普遍原则与基本国情相结合,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要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段论述也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对人权问题的重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这个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实现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也充分说明法治建设也必须以人为本,即法治建设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合理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由此可见,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所确立的建设法治国家的纲领,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值得重视的是,这次全会提出的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从人权事业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全面保障人权的战略布局。

什么是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这就是要根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基本要求,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四个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里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方面部署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四个方面不仅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形成了一个以法治全面保障人权的战略布局。

一是在立法中保障人权。《决定》强调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在对重点领域进行立法时,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体现机会、权力和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落实公民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真正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

二是在执法中保障人权。《决定》中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坚持法治下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加大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是在司法中保障人权。《决定》中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四是在守法中保障人权。《决定》指出法律权威的根源在于人民内心中的拥护和信仰。因此,我国政府在推动全社会建立法治意识的同时,也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面的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求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还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公民的人权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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