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生活之水,育审美之眼
2016-12-01蔡佳飞
蔡佳飞
摘 要:美术课程强调愉悦性,注重美术与学生生活经验紧密相连,使学生在积极的情感体验中发展观察力、想象力和创造力。鉴于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课堂中情境的有效创设成为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帮助知识习得的重要途径。教师应巧用资源,合理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自主感受,提高审美能力,从而进行美术素养的内化。
关键词:情境创设;审美;美术课堂
一、投学生之所好,创设趣味性教学情境
学生在美术课程中欣赏美术作品,学习美术技能,发展想象能力与实践能力。然而由于现实的一些原因,学生的学习能力会出现较明显的差异,缺乏学习积极性。这种情况下的美术教学,要求教师充分了解学情,创设适合学生学习的趣味性教学情境。
以苏少版第一册《拼拼插插》一课为例,本课是对前面内容的总结与综合设计、运用,将学过的平面图形(圆、方、三角形)拼插组成简单的立体物,感受拼插组合的乐趣,激发热爱美术的情感。然而,单调的几何图形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讲较为枯燥。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特征,不如着手于学生感兴趣的事物,如童年的玩具、手工材料等。最后我选择用“雪花片”这一童年经典玩具作为引子,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一组雪花片作品生动有趣,学生自然兴致高昂,教师立即引导学生思考:雪花片拼出有趣的作品,可是我们课堂没有雪花片,怎样才能像雪花片一样创作出有趣的作品呢?学生很快想到,雪花片与卡纸的异同之处,只要给卡纸剪插口拼插即可。
可见,利用雪花片创设趣味性教学情境这一事实能极大提高学生对美术的创作兴趣,重要的是学生也意识到,美术学习也能像“雪花片”等其他玩具一样带来乐趣。其实在小学阶段,小学生学习美术的意义并非在于技能的单向传授与生硬掌握,而是能让学生在小学阶段对美有所感悟、有所体验,从学生感兴趣的事物着手,创设趣味性教学情境,投其所好,自然引其入胜。
二、引学生之所思,创设人文化教学情境
兴趣是学生的学习动力,教师在其中扮演着引导者与组织者。教材内容取自于自然与生活,而传统的教室有时隔绝了学生与自然的接触,所以合理利用生活资源,创设人文化教学情境,对于学生学习美术知识,事半功倍。
二年级花树叶单元中,传统课堂中给学生出示相应图片、分析结构、绘画表现,显然不如让学生走出教室、观察自然、得到认知这一方式来得扎实有效。校园里种植有各类树木、花卉,给学生提出明确的学习要求,让学生在校园内探寻答案,看颜色、摸肌理、闻气味、听声音、画构……这样,让学生轻松直观地认识了树木、花卉的基本结构,也释放了他们亲近自然之天性。听自然之声,寻树木之华,探细微之秘,写生命之美。学生学中有所得,得中有其乐,乐中有所思,何乐而不为?
创设人文化教学情境,美术不再是简单的书本教授,而是丰富学生视觉、触觉和审美经验,让学生获得对美术学习的持久兴趣,形成基本的美术素养。
三、集学生之所长,创设多元化教学情境
新课标理念指出,美术是人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学科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教师亦是课程的建设者、开发者。由此,教师应自主思考美术课程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集学生之所长,发挥各学科优势,创设多元化教学情境,合理组织美术课堂教学,让学生真正认识到美术源自生活,并为生活服务。
小学语文课程包含一定的诗歌散文,而诗歌、散文中的意境以诗配画形式表现再恰当不过,《诗配画》《想想说说写写画画》这样的课型进行有机整合。苏少版美术第九册有一课《寓言与神话》,语文第九册也有着神话故事单元。对美术课而言,想让学生达到基本的教学目标,需要学生前期对素材的积累。学生对经典的寓言故事、神话故事应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在美术课上畅想故事情节,领会故事寓意,表现经典画面。美术课教学前期先由语文教师进行文本的梳理与阐述,学生在美术作品的表现时自然而然能够进行画面重点的提炼与表现方法的内化。设计教学环节时,以学生熟识的神话故事导入,学生迅速被故事吸引,并能结合语文课程所学进行自如的表达。这样的前提之下,怎样取舍、构图,解决重难点,学生便能驾轻就熟了。学生在语文课上学习人文知识,训练语言的表达能力,体会其中的内涵韵味,在美术课上就能更有自信地进行画面的构思与取材,有目标地进行创作、评价,从而得到更全面地成长与发展。教师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成为课程的建设者、开发者。
小学美术对学生而言,重要的是获得一种美的感受与体验,美术教育是培养学生美术审美能力的长期过程。引生活之水,创设不同教学情境,才能灌艺术之花、育审美之眼,它是一种让学生能迅速投入学习并有效导入新知教学的重要方式。所以教师只有不断扩充专业知识,提高能力素养,分析教材与学情,才能真正意义上做好教学相长,帮助学生更好更全面地发展,实现教师角色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玉.浅谈小学美术课堂中的情境创设[J].心事教育策划与管理,2013(10).
[2]裴校伟.浅谈小学美术教学中的情境创设[J].软件(电子版),2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