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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审查问题探讨

2016-11-30陈鑫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技术鉴定问题

摘 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定证据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是鉴定意见,这可以提供侦破刑事案件的线索和重要依据,对审判阶段、审查起诉过程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不严谨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探析的内容含有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审查问题以及刑事技术鉴定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审查;问题

一、引言

为了将出现的冤假错案问题减少,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等,在整个刑事诉讼时都可以审查刑事技术鉴定的意见。换而言之,就是要更加确定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结果、审查要素等,更加严格地审查刑事技术鉴定的意见,全面地监督鉴定人员科学以及严谨地开展鉴定工作的整个过程,有助于强化法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减少当事人受到的损害。

二、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审查问题

1.刑事错案屡次出现

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不属于同一个业务部门,相关法律规定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必须要独立活动,然而两组同属于公安机关,鉴定人员和侦查人员有着一致性的利益[1]。在审查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属于同一机关人员,受到各种社会压力影响后,鉴定人员将和侦查人员一起分析案情、制定侦查方案以及得出鉴定结论。所以,此时侦查机关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违返了刑事诉讼原则,降低了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出现刑事错案等不良问题。

2.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鉴定启动权

当事人在刑事技术鉴定的启动权过程中,不具有刑事技术鉴定启动权。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鉴定启动权,而参照我国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不认同侦查机关的初次鉴定时,才具有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这明显体现出我国法律规制的不平等[2]。

3.不具有健全的鉴定实施程序的制度

现在,我国还没有健全的监督刑事技术鉴定的法律,不管是鉴定的启动和选择鉴定的主体,还是实施鉴定的过程和审查鉴定的意见,全部归属于侦查机关的控制范围[3]。当事人在一定意义上,虽然能够行使重新鉴定以及补充鉴定等权利,但以上权利的使用只适用于事后监控刑事技术的鉴定,并且其主要的效果以及作用,远不如实施在鉴定的过程中。因为很多部门都不具有一致性的利益,在整个鉴定活动开展中也会出现非常多的问题,检察人员全面、严格地审查刑事技术鉴定意见过程中,因为专业性等原因也会将审查的标准降低,或者只进行书面形式的审查,不能从专业的角度、技术的高度上严格审查,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三、刑事技术鉴定的完善路径

1.对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进行改革,对鉴定部门的隶属关系进行调整

在我国实务侦查的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是“自侦自鉴”问题,此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侦查机关鉴定部门的隶属问题[4]。“鉴定”主要设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侦查》中,由此可知,侦查机关鉴定部门在立法机关的定位,实质上归属于侦查机关,开展刑事技术鉴定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妥善处理好出现的专业化侦查活动的问题。另外,由于侦查部门以及鉴定部门都归属于侦查机关,那么自然会存在“自侦自鉴”现象,所以在审查评断环节,要对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进行改革,对鉴定部门的隶属关系进行调整,全面以及客观地审查侦查机关的鉴定意见。

2.对刑事技术鉴定启动程序进行完善,赋予当事人平等的鉴定启动权

现在,对于我国刑事技术鉴定存在的不对等启动权等问题,相关学者表示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更多的检定启动权赋予当事人。然而,倘若要将更多的检定启动权赋予当事人,那么就应该具备合理、科学的司法环境,实质上就是完全建立抗制诉讼体系,但这并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针对我国现在的司法来看,设计相关的刑事技术鉴定启动权,可以通过参考制定的“提请批准逮捕”制度进行。这样不仅仅能够约束侦查机关随意行使刑事技术鉴定权,改善不平等的当事人权益和平衡侦查机关之间鉴定启动权的状况,同时还能够在提升或赋予当事人提出加强制约检察机和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的权能、申请参与以及提请鉴定时,能够更好地保障以及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以及诉讼权利,这样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以及人权保障。

3.全面监督鉴定的整个活动

当前,我国由于还未制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及检察官引导侦查制度,并且鉴定人部门以及侦查人员的利益不具有一致性,所以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中,可以将鉴定监督权适当地交给辩护律师、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同时,当事人需要请专家辅助人一起全面监督鉴定的整个活动。在侦查的过程中,之所以提前引入专家辅助人,是因为当事人以及其辩护律师没有熟练地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避免出现虚设当事人的监督权等不良状况。在当前制定的鉴定制度中,专家辅助人的主要作用就是辅助,主要职能就是辅助当事人一起有效地参与、完成诉讼的整个活动过程。由此可知,提前聘请以及引入专家辅助人,与有效开展监督刑事技术鉴定的活动并不矛盾,同时还要全面监督鉴定的整个活动,这样更加有助于刑事技术鉴定的完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逐渐完善相关的刑事技术鉴定法规,不断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同时也会更加科学以及细致地审查刑事技术鉴定的意见。司法,实质上是指最后一道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防线,在整个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只有根据法定的程序以及法定的标准,严格审查刑事技术鉴定的意见,才可以实现保障人权以及追诉犯罪的兼顾。

参考文献:

[1]蒋俊平.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12(22):264-265.

[2]刘晓丹.比较法视野下刑事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的问题讨论[J].民主与法制,2015,23(03):134-135.

[3]侯碧海,吴睿.当前刑事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3(06):254-256.

[4]张盖.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审查问题研究——兼论鉴定意见审查与刑事错案[D].西南政法大学,2015,27(25):192-202.

作者简介:

陈鑫(1963.3~),男,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199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现供职于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法学学士,研究方向:刑事视听技术、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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