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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建议

2016-11-30林宝新

经营者 2016年16期
关键词:瓯海区诉权合同法

林宝新

对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建议

林宝新

不管你是否了解,也不管你是否喜欢,更不管这部法律是否修改,《劳动合同法》已在施行。因此,我们只能适应和规避。

企业 关系 建议

一、企业要规避劳动风险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这两部关乎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的观念冲击都是史无前例的。据统计,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已经占到所有劳动争议的80%以上,是目前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

(一)企业要签订好劳动合同

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层意思是要根据不同劳动者的岗位、特点、职责、报酬等,因人而异的签订劳动合同,详细约定好相关条款。

(二)企业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相当于单位内部的“法律规定”,企业当然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来奖励或处罚劳动者,实施内部管理。《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可以概括出有效的规章制度必备条件:“内容不违法、民主协商通过、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企业要搞好社保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是缴纳单位的义务,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保。为了规避此类风险,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险,接收劳务派遣用工等方式转移风险,也可以与劳动签订公平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企业要合理安排加班

加班费是个老问题,也是许多劳动争议的焦点问题。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法律计算,支付加班费是许多企业难以承受的。瓯海区多数为中小企业,为规避这个风险,企业只能在严格控制加班时间、提高劳动效率、安排补休上多做工作,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工作作出约定。

(五)企业要收集保存证据

证据是“诉讼之王”,收集并积极举证是十分必要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很重,在许多情况下是举证倒置。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中,多数情况下是企业主动作出某种行为,如果企业不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即使合法合理也有可能在仲裁和诉讼中败诉。

二、政府要规范劳动用工制度

一方面政府要利用《劳动合同法》倒逼企业守法;另一方面政府要帮助引导企业规避劳动风险。为此,政府要建立三个平台、一个机制:

(一)建好培训平台

抽调或聘请师资力量,开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班,争取对瓯海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主进行轮训,并长期坚持,使企业树立起自我保护意识。

(二)建好指导和咨询平台

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律关系指导力量和开办咨询热线,根据企业请求或者主动深入企业,真正做到有求必应,因企施策,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适应法律、遵守法律。

(三)完善劳动用工平台

向企业提供各类劳动合同范本、工资册范本和规章制度范本,帮助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只有基础工作到位,才能把劳资纠纷隐患在萌芽阶段消灭。

(四)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要形成行政与司法联动应急协同机制,强化公安、人力社保、法院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惩恶意欠薪、讨薪行为,依法追究欠薪逃匿者的法律责任,提高欠薪违法成本。同时,针对建筑行业劳资纠纷多发的实际情况,在强化培训和宣传的同时,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监管,切实落实现场一线工人的管理,做好一线工人“人员清,工资明”。若有包工头恶意讨薪或者欠薪等欺诈勒索行为,区人社、住建与公安等部门多方联动,坚决严厉打击,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诉裁机关要规制滥用诉权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要根据目前现状多管齐下,规制滥用诉权行为。

(一)适法引导,强化协商调解功能

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案件过程中,要通过对劳动法律制度的正确解释与适用,规范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形成共同合作、互相尊重、诚信协商的职业伦理观念。在仲裁和诉讼中协商、调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有利于分流仲裁、诉讼管辖,节省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发达国家80%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的。而瓯海区许多劳动争议纠纷,不经过协商和调解就直接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加剧了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负担,也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应完善我区工会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强化协商、调解功能,让协商和调解成为劳动争议的首选程序。

(二)制裁引导,建立劳动争议“黑名单”制度

近年来,瓯海区出现了一批劳动争议诉讼谋生的“劳动者”,以及恶意代理“劳动碰瓷的黄牛”。例如,湖北巴东籍谭XX熟知《劳动合同法》条文规定,专挑用工行为不规范的小作坊工作,再找借口离开单位,起诉到法院谋求金钱利益。对于此类劳动者的诉求,法官应有意识主动行使职权调查,如果已经有充分理由怀疑当事人有可能滥用诉权进行诉讼,可以尝试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一律判决驳回。同时,在瓯海区要建立滥用诉权“黑名单”制度,人民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等,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互通机制,将恶意仲裁、滥用诉权的失信对象信息形成“黑名单”公示,以警示企业用工时予以特别关注。

(三)规制引导,适当提高仲裁和诉讼门槛

我国为了维护劳动者这一相对弱势方的利益,对处理劳动争议采取的是调解、仲裁免收费,诉讼受理费10元定额收费的标准。这种不科学的收费标准忽视了诉讼费的惩罚功能,对败诉者起不到惩戒作用,极易滋生滥用诉权的现象。且现阶段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公正性不断提高,一方想获得更高的公正性,那么就要预先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也是符合法情法理的。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程序阶段适当提高劳动争议诉讼门槛。可先通过地方试点来实行调解不收费、仲裁低收费、诉讼高收费的方式,以验证是否达到规制滥诉行为的效果。

(作者单位为瓯海区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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