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副伤寒的诊断与防治
2016-11-30汤国亮
汤国亮
(辽宁省瓦房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大连116300)
犬副伤寒的诊断与防治
汤国亮
(辽宁省瓦房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大连116300)
犬副伤寒是一种急性的细菌性传染病,也叫沙门氏杆菌病,常见的菌型是鼠伤寒沙门氏杆菌。患病犬和带菌犬是主要的传染源,当健康的犬采食了被沙门氏菌污染的动物产品(内脏、乳、蛋)及饮水等可经消化道引起感染。临床上沙门氏菌也可以存在于消化道和淋巴组织内,犬在各种应激等因素作用下可引起机体抵抗力降低,有引起发病的可能。本文就通过病原体、症状、发病特点、防治措施几个方面对犬副伤寒的诊断与防治方法做一介绍。
犬副伤寒;诊断;防治
近年来,养犬业发展很快,疾病发生率也在增加。一些病毒性疾病,人们往往重视,对于细菌性疾病往往忽视,有细菌导致的疾病影响了养犬业的发展,也给宠物主人增加了经济成本。如犬副伤寒病,是一种急性的细菌性传染病,也叫沙门氏杆菌病,当健康的犬采食了被沙门氏菌污染的动物产品(内脏、乳、蛋)及饮水等可经消化道引起感染,现就犬副伤寒的诊断与防治方法介绍如下。
1 病原体
本病的病原体是沙门氏菌,其血清型较多,犬副伤寒主要是由鼠伤寒沙门氏菌所引起的,能产生毒素,且耐热,于75℃1 h仍有毒力,易使人和动物发生食物中毒[1]。本菌为革兰氏阴性杆菌,沙门氏菌对干燥、腐败和日光等因素具一定的抵抗力,对常用消毒剂抵抗力不强。
2 发病特点
发病犬和带菌犬是主要的传染源,其排泄物或者分泌物污染饲料、饮水或用具可传播本病。本病主要通过消化道和呼吸道感染。各种年龄、品种的犬均可感染,发病没有明显的季节性。各种原因导致的肠道菌群失调也可能诱发本病。
本病的潜伏期为3~5 d,其症状的严重程度与感染犬的年龄、免疫状况、感染细菌的毒力以及是否有并发症有关。急性型病例较少,无明显表现突然死亡。患本病康复后的犬往往会持续排出病菌一段时间,成为本病一种危险的传染源。
3 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本病的一般症状为发生急性胃肠炎,表现高热、厌食、呕吐和腹泻,粪便呈水样、黏液样或血便[2]。幼犬常发生菌血症和内毒素血症,此时病犬体温降低、虚弱,休克死亡。妊娠母犬感染沙门氏菌后,可致发流产和死胎,产下弱仔。
胃肠炎型:幼龄犬比较多见,症状严重,病犬发热,体温达40~41℃,精神沉郁,食欲下降,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水样或黏液样,有时粪便带血。少数患犬可转为慢性和间歇性腹泻。
若病程较长,则体重减轻,虚弱脱水,黏膜苍白,毛细血管充盈不良,并可出现休克。有的出现神经症状、瘫痪。部分病例出现肺炎症状,表现为咳嗽和呼吸困难。
败血型:感染严重的病例可出现败血型,患犬精神沉郁,体温降低,虚弱,随后出现胃肠炎症状。有的病例出现神经症状、肺炎症状。
病犬胃、肠黏膜水肿,出血,溃疡,肠黏膜卡他性炎症,严重的肠黏膜脱落,肠壁变薄,肠系膜淋巴结肿大,切面多汁。肝、脾肿大,表面和实质部分有出血点和灰黄色坏死灶[3]。慢性的病例,肝脏呈土黄色。
4 诊断
根据本病的发病特点和症状,以及剖检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要进行实验室检查。本病容易与细小病毒相混淆,细小病毒病多发生于幼犬,体温升高、腹泻、粪便呈番茄红色,气味腥臭可初步诊断,实验室检查时可采集静脉血液,使用显微镜进行检查,可发现白细胞数减少,可减少到500~2 000个/mm3。
5 防治措施
一定不要给犬饲喂死因不明动物的肉类及动物产品,如果要饲喂一定要先煮熟再喂。对饲喂的用具要经常清洗消毒,注意环境灭鼠、灭蚊虫。
发现病犬及时隔离治疗,使用2%的火碱溶液消毒环境和用具。病死犬的尸体要深埋。
发病犬可用抗生素治疗。磺胺类药物如磺胺嘧啶、硫酸卡那霉素、痢特灵等都可以。
适当配合5%葡萄糖盐水或林格氏液补液,樟脑磺酸钠强心,也可用0.1%的高锰酸钾溶液做深部灌肠,有收敛作用[4]。出血严重的使用安络血或止血敏。发病期间给予病犬易消化的流质食物。
6 人类的预防
人类的沙门氏菌病,主要是因为吃了病畜禽,带菌动物的肉、蛋、乳等而引起,也可由犬等动物直接传染给人,表现为体温呈阶梯状上升,数日后高热稽留,面色苍白,表情淡漠,神志迟钝,重听,食欲不振,腹胀,腹泻或便秘等症状,重者可有颤抖,部分病例胸腹部出现少数玫瑰疹。
为防止本病由畜禽传染给人,饲养员、兽医人员及其他经常与犬接触的人员,应注意个人保护。家庭,食堂保存的食物注意防止鼠类盗食,以免被其排泄物污染。■(编辑:赵晓松)
[1]祝加红,孙克年.中西医结合防治犬副伤寒病 [J].中兽医学杂志,2014,6: 60-61.
[2]缪勤.犬病症状诊断[J].中国工作犬业, 2004,12:35-36.
[3]董文霞.几种常见犬病的防治措施[J].中国畜禽种业,2008,21:49-50.
[4]萧海雄.常见犬病的防治技术[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6,6:140-141.
10.3969/j.issn.1008-4754.2016.1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