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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教养制度初探

2016-11-28徐鹤涛

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劳教游民教养

徐鹤涛



近代中国教养制度初探

徐鹤涛

中国近代教养制度的出现根本上是引入西方现代国家理念的结果。振兴实业、积极救济、刑狱文明三种社会吁求共同促成了教养观念的形成。进入民国后,尽管司法建设与市政专门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但教养机构却仍一直存在,功能亦有所扩张。比较近代教养、传统中国的游民惯犯管理、近代西方的游民收容及新中国的劳教,可以发现:劳教类制度其实并不罕见,现代国家建设内在包含法治限权与行政权膨胀两种对立趋势,当引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后,若无对行政权有力的社会监督,即很容易产生教养与劳教这类制度。

教养 劳教 社会救济 警察

劳教是新中国犯罪惩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这样四个特点:一是其实际主管机关为各级公安部门,不必经法院的正式审判,警察就可用它来限制被劳教者的人身自由;二是收容对象以不够正式判刑、但被认为存在社会危害的人群为主;三是不像刑罚那样有相对严密的程序,收入对象没有严格限制,关押期限也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四是虽然不算正式刑罚,但实际惩罚力度和刑罚差不多。多数人会以为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影响而形成的一种独特制度,①但实际上,早在清末民初,北京等地就已出现了具有类似特点的教养制度。

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为什么这一时期会出现与劳教类似的制度?它的具体运作状况如何?它与其所处时代的政治、社会结构有什么关系?对于近代教养制度,已有少数学者进行过探讨,但这些研究的关注点集中于思想延承与制度设立,并未尝试去回答是什么样的政治社会状况催生了这种制度,②这为本文留下了比较多的拓展空间。

一、 强国诉求下的管制加强:近代教养观念之形成

关于近代教养观念的形成背景,既有研究已有较充分的讨论:它的形成主要是为解决游民问题。传统王朝在处理游民时,多只给予临时性救济,而不是助其找到生计,这难以真正减少游民数量。从清中后期开始,随着中国自身的社会变化及西方“积极救济”理念的传入,越来越多的士人呼吁用“教养兼施”之法来解决游民问题,教养制度也随之产生。③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进一步说明:首先,除了处理游民,教养形成的另一条线索是刑狱制度改革。近代以来,现代狱政理念传入中国,刑狱的核心目标不再是惩罚,而是对犯人的改造。教养机构以习工教育来改过迁善的内涵正适合这种需求,因此它便成了改良旧狱政、引入西方监狱管理的中介,后文我们会看到教养机构与监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其次,虽在西潮涌入前,江南等地确已出现“教养兼施”的管束救助机构,但我们不应把这种“本土起源”拔得过高,教养制度所以能广泛发展,更关键的促因还是救亡压力下国家整体治理框架的变化。

明中期后,随着里甲制的衰解、财税制度的折银化,国家逐渐放松对基层社会的直接控制,更多是利用家族和村落自身纽带来进行间接管理。④而对那些游离出乡土宗族之外的游民群体,并没有很好的处理方法:若为害不大,多数时候便任其生灭;若看到难以控制,便以严刑酷法来镇压。

历代官员学者亦清楚上述管理方法弊端很多,也希望采取更积极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实际上,至迟在明中后期,已有官员提出要把游民惯犯收容起来,由专人进行管理,强制他们学习技艺、接受教化,以使其改过从善。⑤而到清中期,由于社会状况、治理思想上的一系列变化,在江南等地出现了一些以教养兼施来管理游民惯犯的机构。

但关键的一点是,出现了这样的想法、有了若干试点,是否便可认为王朝的游民处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答案恐怕是否定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乾隆时期江南地区出现的自新所,这类机构收押游民惯盗,令他们在所内学习工艺、听讲圣谕广训,可称教养机构之样本。但到嘉道以降,此类机构几乎都变成衙役把持下任意拘押平民的黑狱,以致皇帝不得不下旨废除。⑥自新所之所以难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这类机构的资金是靠州县自理,没有稳定的财政支持;二是它的管理主要靠衙役,而怎么管理衙役又是一直解决不好的问题。所以,想法虽好,但下级官员怕担责任,皇帝朝臣怕出乱子,自然难于推广。这其实反过来让我们看到以往那种严惩-放任式管理的合理性,它虽不能解决问题,但至少简单、低成本,适应了传统的治理结构。而若不重建整个治理体制,不下定决心突破财政局限,不重建一套新的管理方法,积极的游民惯犯管理根本无法成为一种正式制度。

可见,若无更大的压力,只靠内部变化,教养制度还是不能真正成型。而这种能撼动整个治理体制的推力主要还是来自西方的冲击。

这里要提到冯桂芬,是他较早地用一种新的方式来阐释收容游民的重要性。经过与西方的粗浅接触,冯氏被西人“人无弃才”“地无遗利”所造成的国富民强所深深触动 ,他发现西人之所以能做到这点,一个必要措施是广设强制劳动机构,故他建议中国也设立收容少壮不劳动者的“教贫局”、收容不肖子弟的“严教室”与收容妓女的“化良所”,以期做到“境无游民,无饥民,无妓女”,最终实现国之富强。⑦处理游民由此被与国家富强联系在了一起。

随着内忧外患的加深,国之富强成为越来越有力的诉求,与冯桂芬类似的观念由此逐渐普及,到戊戌维新时,广设游民收容机构便很自然成为新法的一部分。⑧虽然变法最终被打断,但这个趋势已无法阻挡,1901年底,重启变法的清廷要求顺天府仿效西法办理善后工艺局。此后,从京师到各省省城,开始广泛仿照西法,设立起工艺局、劝工厂、习艺所、教养局等各类教养机构。

总结来说,教养观念的形成是有三股思潮在推动:首先是工商生产的需要,为发展富力,就要广设适于集中生产的工场,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而游民惯犯无疑也应是劳动力的一部分。其次是“积极救济”的观念,救济的根本目的不只是消极恩赐,而是要使受救助者具有适宜社会的德行和自我谋生的能力,这样才是对社会有益的、经济上可行的。再则是刑狱“文明化”的要求,改变对人犯单纯惩罚示辱的管理方式,对其教养兼施,使之改过迁善,这样才是“文明国”之所应为,也才真正有利于强民强国。当然,这些都本诸于这样一个逻辑:为了国家富强,每个国民都应变为有益国家之人,应当接受教育、参加生产,那些没有正业、愚而犯法者不愿自己改变,那就需由国家来强迫其习艺受教。

二、教养与行政越权:北洋时期的京师教养局

民国以后,这些教养机构发生了不少变化,一些转为正规监狱,一些停办,一些转变为民间救济机构,这里我们只集中考察其中的一类——那些下属于警察部门、起到与劳教类似作用的教养机构。

上面我们看到,在晚清时,建立教养机构的主要目标是增进富力、解决游民问题与改善监狱管理,但随着司法建设的推进,一些教养机构却“意外”拥有了新的作用,那就是让警察能越过司法审判,以教养名义来对他们认为的不良分子进行长期关押。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京师、省城等大城市,许多教养机构是随着巡警机关的创办而建立起来的,起先也多是由警察在办理。管好游民是晚清建警的重要目标之一,设立教养机构自然被认为是警察必须承担的责任;⑨而且客观上讲,当时是国家治理向基层扩张的初始,其他现代治理机关还多未设立,大部分新政事项也只能由警察来承担,所以如果有了警察机构,那么教养就理应由警察来办。

分析及此,我们已清楚看到,这种种特点实与日后的劳教惊人相似。

三、法制化、专业化的局限:国民政府时期教养制度之延续与发展

那么,当市政专门化与法制建设有所提高后,教养局这类机构是否就会自然消失呢?我们不妨看看国民政府时期这类机构的处境。

所以,总的来说,在南京时期,虽然初期要有所变革,但实际上与教养局类似、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机构反比北洋时期更普遍。

那么,为什么明明有了更专门的管理机构、司法体系也渐趋完备,教养局这样的制度反而扩大了呢?

其次,单靠自上而下地讲“尊重司法、保障人权”,这并不真能维护司法独立。第一,国民政府对于司法建设很大程度上是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他们更关注的是能拿出法律来展现自己的文明进步,但并不真想让司法独立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如果是下面无谓地侵犯司法、破坏人权,造成了大的负面影响,它可能会去管;但如果这种行为没有太强的反对声音,尤其看上去还比较必要,那多会采取默认态度。第二,国民政府并没有真正统一全国,其建立法治的措施也很难完全贯彻下去。第三,单单有制度,而无人去用力推动,那也不能真正起效,即使那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制约真运作起来,其实还是会留下很多口子,警察仍能用行政处罚、保安处分、感化救济等等名目来绕开司法限制,没有人真正施压,这种文字游戏他们就会一直做下去。

可见,只是有了专门的管理机关、形式上的法制体系,并不能真正限制教养制度。至于为什么会扩大,这主要得归于国家意愿与国家能力的增强。国民党以革命起家,故而有非常强的愿望来改造国民、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它比北洋政权更重视改造边缘群体;而经过一系列的建设措施,国家能力也确实有所提高,游民管理上的财力、人力投入都更多,教养制度的扩大也即不难理解。

结语

不过,在西方,矫正院于后来的现代化过程中逐渐消失了。这主要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权利观念的普及、不断的民权运动,使得司法独立、人权保障逐渐趋于完善。二是福利普设、经济发展让游民问题不再那么严重。第二个条件无疑是中国一直欠缺的,在整个近代中国,庞大的人口、落后的经济,再加上战乱灾荒及近代化带来的农村凋敝、城市畸形繁荣,导致游民数量一直非常庞大。而国家财力不及,虽然有一些救济、保障上的措施,但总体水平还相当低,根本无力消除游民大量产生的社会土壤,游民为患也就一直是一个绕不开的大问题。不过根本上来说,可能还是上述第一个条件最重要。因为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仍有一些人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不愿遵守主流秩序,在发达国家,也还是会有流浪汉和大量高犯罪风险人群(比如移民与少数族裔),警察也都会倾向于扩大打击面。要使这种预防犯罪的需要不至放大到像教养或劳教那样的制度,一是要尽量扩大制度约束的覆盖面;二是社会要能对行政权侵害司法、破坏人权保持足够压力。而这些制度约束与社会制约在我国的现代化过程中无疑是发展较慢的。

总结来说,劳教类制度的出现根本上还是引入西方现代国家理念的结果。现代国家建设虽然有司法独立这一维度,但它也内在包含行政越权的倾向:现代化过程要求国家对游离出国家控制的群体进行更强的控制,而这一需要如任由它发展,那就很自然会演变成治安机关控制下、绕开司法的长期监禁,也就是教养或劳教。这类机构在定位上可能是很好的,在各自所处的语境中可能也是必要的,但由于它们定位上的迷糊,很难避免沦为滥用权力、侵害民众的稔政。若要真正消除这类制度的存在空间,首先是要完善司法制度、强化程序约束;更重要的则是要有有效的社会监督。到今天,虽然劳教已被取消,但如果没有长远的体制性变革,没有持久的社会监督,那么类似的制度还是可能在改头换面后卷土重来。

①如百度百科对劳动教养的解释,http://baike.baidu.com/view/5088.htm?fr=aladdin,访问日期:2015年4月11日。

②参见黄鸿山:《从“教养兼施”到“劳动教养”——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起源新探》,收入氏著:《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73~212页;丁芮:《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11年。

③黄鸿山:《从“教养兼施”到“劳动教养”——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起源新探》,收入氏著《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第173~212页。Janet Chen,GuiltyofIndigence:theUrbanPoorinChina, 1900-1953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2。

④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

⑤[日]夫马进著:《中国善会善堂史》,伍跃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7~67页。

⑥陈兆肆:《清代自新所考释——兼论晚清狱制转型的本土性》,北京:《历史研究》,2013年第3期。

⑦冯桂芬:《校颁庐抗议》,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54、155、198页。

⑧黄鸿山:《从“教养兼施”到“劳动教养”》,收入氏著《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第173~212页。

⑨培卿:《论中国社会之现象及其振兴之要旨》,上海:《东方杂志》,“社说”,1904年第1卷12期。

⑩中国第一档案馆藏弼德院档案:《民国初年临时政府内务部大事纪略》(约1912年),北京:《历史档案》,1999年第1期,第72页。

[责任编辑 李振武]

D929.6

A

1000-114X(2016)06-0120-09

徐鹤涛,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北京 100872

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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