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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专家解读“问责条例”

2016-11-28采访发自北京海淀

清风 2016年9期
关键词:治党问责条例

采访_本刊记者(发自北京海淀)

制度反腐专家解读“问责条例”

采访_本刊记者(发自北京海淀)

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之际,党中央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又发布重大举措,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将对我国的反腐败、全面从严治党产生怎样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呢?为此,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专访了著名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以下简称“李”),请他就“问责条例”作了全面解读。

反腐败由动员阶段进入问责阶段

记:“问责条例”在此时出台有何深意?它与以往颁布的党内法规有何不同?

李:十八大以来,开始了强高压反腐败,而随着“问责条例”的正式施行,表明我们的反腐败已由动员阶段进入问责阶段。三年多的高压反腐,作为中央纪委书记的王岐山,概括了一句很深刻的话,那就是“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像过去颁布的几个条例,例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去年10月份颁发,今年1月1日施行,有两个多月的缓冲期。而本次“问责条例”,于7月17日才由新华社授权全文发布,但是从7月8日起就开始施行,中间没有缓冲期,这说明问责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十八大也已经过去三年多了,三年多来,对相关文件的动员、教育、学习已经成千上万遍了,到了该问责的时候了。

也有人已经注意到,在2009年7月12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前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但是这个“暂行规定”层级不高,颁发机关级别也不高。此次中央出台“问责条例”,从“暂行规定”升级到“条例”,也体现了我党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视。

另外,较之以往,这次颁布的“问责条例”有三个突出亮点:第一,过去问责主要是针对个人,没有针对组织的;这次是既重个人责任,更重组织责任。第二,过去针对的是工作责任、业务任务上的责任;这次既重工作责任,更重政治责任,凡损害了党的执政基础的,就要问责。第三,过去重执行责任;现在既重执行责任,更重决策责任,追党委的责任、党委书记的责任,就是追决策责任。过去问责问的都是诸如副县长、副市长以及分管行政领导的责任,对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基本上问不了责;现在不一样了,“问责条例”提出,问责对象重点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这也是该问责条例最突出的一个亮点。

记:为什么要重点对主要负责人问责,是否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

李:20多年的反腐败理论研究和讲课中,我反复讲四个概念,权、责、利、罚,有权就有责,权与责必须对等;同时,有责就有利,责与利必须相当。但是,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前耻于谈利,现在又羞于谈利,这就导致责与利不相当。责与利不相当以后,有些该尽责的人就开始不那么负责了。有利就有罚,利与罚必须平衡。利重而罚轻,人们必然趋利而忘罚,导致罚难责众,最后法不责众。

目前,“问责条例”的颁发和施行,我认为是在权、责、利、罚中,采用的是抓中间带两头的做法。从抓问责入手,既促进权力的履职尽职,又解决不履行职守的罚的问题,不尽责就要受罚,不作为、慢作为、缓作为、乱作为、胡作为都是不尽责的问题。所以要通过抓问责,既带动党员干部正确行权,又通过惩罚让那些不尽职尽责的干部受到震慑。

“问责条例”具备很强的可行性

记:问责重在可行,“问责条例”是如何将问责落到实处的?

李:“问责条例”的出台既必要又可行。过去问责的面窄,而且大都是碎片化的问责,是只见树木、难见森林的问责,现在是系统化的问责,首先从战略上问责,先问你的政治之责,再问你的工作之责;先问你的组织之责,再问你的个人之责;先问你的决策之责,再问你的执行之责。这样就抓纲带目,纲举目张了。所以,“问责条例”的出台既必要又可行。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引用过清代人陈澹然的名言:“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而这次得“问责条例”就是从“万世”、从“全局”出发的一个问责,因此,颇具可行性。

另外,“问责条例”还做到了纪法分开,2009年出台的“暂行规定”有涉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条款,这一次就没有了,因为这是法纪问题,不需要再拿党纪来说事。如果不管党纪国法,眉毛胡子一把抓,那样反而不容易把问责落到实处。同时,“问责条例”还把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分开了,也和2009年的“暂行规定”不一样,因为涉及具体处分时我们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里就不需要再细化分开了。

还有媒体采访我时提到,2009年印发的“暂行规定”中既有程序性规定,又有实体性规定?为什么这次没有程序方面的规定,我的回答是,中央强调的是全党的问责,实施办法授权给了下面,“问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我以为,言下之意,就是说,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利器,是新常态下的新事物,需要以创新的精神、改革的办法去推进。中央把问责条例的大格局、大原则、大方针确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包括程序性的规定、救济的渠道等,由各省、各部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去做。

别看过去“暂行规定”有26条,这次“问责条例”减少一半,只有13条,但是这次却是长远结合,粗细结合,战略与战术结合。立高远站宏观,做到了该细的细,该粗的粗,该深的深,该浅的浅。这样的问责,才能既有利于当前的到位,又有利于以后的拓展。

问责的目的是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

记:“问责条例”提出了终身问责,是出于什么考虑?

李:第一,《党章》第二条规定,要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你既然宣誓入党,就表明你要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问责条例”是遵循《党章》制定的,那么,终身问责也是成立的。

第二,从掌权者的现状来看,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基本上是只能上不能下,或者说很难下,这个状况就迫使我们必须实行终身问责。

第三,从干部选拔的方式来说,我们总是在少数人中选少数人,上位权力的影响力极大。从表面上看,官员的权力会随着他的退休、调离而自动解除,但是他在位的时候,他是少数人选少数人,选出来的这些人可能是他的亲信、同伙,甚至死党!因此,领导身边的人,如办公室主任、秘书、警卫、司机等,常常被破格提拔、超速提拔!这在现有干部队伍,特别是重要岗位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所以也要终身问责。例如周永康,他在位时破格提拔了很多人,他退休后,影响力还是很大。所以必须终身问责,促使干部不搞不利于党内团结的事情,不搞团团伙伙,不搞人身依附关系。

记:官员被问责,对今后的仕途影响有多大,是不是今后再努力都不能再上升了?

李:完全不能这么认识。有人说2003年是中国首开问责之年。其实,早在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11月,因发生了渤海二号沉船事故,很快,国务院于1980年8月25日作出《关于处理渤海二号事故的决定》:一、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二、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对这一事故没有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在国务院领导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的处分。康世恩虽然被问责了,但他通过努力工作又得到了党和人民的信任,后来又重新出来工作,而且担任更重要的职务。这就证明,问责不是整人,问责也不仅仅是追究某个人某级组织的责任。如果仅仅满足于问了多少人的责,查了多少人,处分了多少人,撤了多少人,那么这种问责只是做了一个很浅的工作,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这种问责既不能达到目的,也难以长时间地维系。

有权就有责,谁敢说自己百分百之尽到责了?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如果工作出现一些过失、错误乃至严重错误,被问责是很正常的情况,不问才不正常。应该让问责成为一种常态,而不能把问责当成一种非常态。同时,问责也不能只停留在对问题的问责,而应该去发现问题产生的根源,这样的问责才能事半而功倍,才能够有利于政治体制的改革。

记:那么,问责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什么呢?

李:通过问责有利于推动制度治党,但是问责条例并不等于制度治党。制度治党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修改完善党规党法,这是浅层次的;二是深层次的,即习总书记说的,“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

问责是通过严肃党纪、严肃责任来发现我们制度设计、权力结构、用人体制、权力运行机制当中的弊端和问题,通过问责,不仅应发现人的责任,而且更应发现我们用人体制和权力结构的问题。然后,我们再根据发现的问题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党内民主制度的改革、党内监督制度的改革、党代会常任制的改革,最终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问责的主要目的在这里;而不是为了拿下多少人。重构政治生态,制度治党,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这才是问责要达到的目的,也是反腐、监督以及巡视要达到的目的。

而我们深层次的弊端其实就是苏联模式,在十八大之前,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我的新著《苏共亡党之谜》,里面就主要论述了苏联模式的两大根本性弊端。苏共亡党,表面上存在一系列问题,但是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其实是两个根本性的弊端发挥了关键作用:一个是权力结构,另一个是选人用人体制。把这两个根本性的弊端解决了,我们问责的目的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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