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项机制解决干部 “三不为”
2016-11-28IUD中国领导决策案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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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项机制解决干部 “三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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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快干慢干不一样。”陕西省委日前出台的《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最大限度地激发和保护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争先创优的好氛围、凝聚追赶超越的精气神。“三项机制”中,鼓励激励催生动力,容错纠错提供保障,能上能下标明底线,三者互相衔接、相互配套,是一套比较系统科学、较为成熟完备的制度体系。
干部鼓励激励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获重用。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特点:多种激励方式相互作用、互为补充,激励举措具体可行,综合运用该省较为成熟的考核体系,导向清晰,简明扼要,有效避免重复考核、多头考核,确保考核的权威和效率。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探索、宽容失误,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
特点:注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操作性。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特点:目标集中、重点突出、内容具体,7个方面情形最大限度量化,让干部下得心服口服。
职务调整
◆目标责任考核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扶贫绩效考核 ◎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市(区)和县(区)主要负责人; ◎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生态环境工作 ◎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维稳综治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省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市(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党的建设工作 ◎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1种容错
●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市县落实
→ 渭南市 《渭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将“没有为自己、他人、单位谋取私利”作为所有11条容错条件的前置条件,同时还明确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不在容错范围内。增加了“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的创新工作,群众一时难以理解和适应的”情形,并将“招商引资、支持企业经营、征地拆迁”出现的失误列入容错范围。
→ 宝鸡市 《宝鸡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暂行办法》提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未谋取私利,但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且无主观故意,能主动纠错,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