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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路径探析

2016-11-25郭建勋

武昌理工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党政干部依法治国

郭建勋

摘 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广大党政干部既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组织者,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者。加强对广大党政干部的普法教育,提高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树立国民崇尚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作风,对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四个方面就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培养的路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依法治国;党政干部;思维养成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思维是指行为主体依据法治理念作为是非标准判断、处理事务的一种行为习惯。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内涵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理逻辑和法治精神为尺度,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合法性、客观性、逻辑性,以及权责一致、权利监督、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等法治内涵。新中国的法治进程经历了一个艰难而曲折的历史过程,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沉痛的教训。建国初期,为了尽快地恢复国民经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与其相适应地在社会管理中实施人治模式,从而形成了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对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之后,国家不断推进法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使广大干部群众的传统观念和人治思维有了较大的转变。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全会报告中,党中央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战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执政方略,踏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征程。在党的十六大全会上,党中央又把依法治国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出现了一次重大飞跃。中共十七大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从而将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被提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①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再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改革目标,要求广大党政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以适应新一轮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等种种原因,我国的法治进程始终进展缓慢,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相对淡薄,客观上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可见,加强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仍然是任重而道远。本文拟就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路径问题进行探索,以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强化党政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促其不断树立法治精神与法治信仰

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是法治国家的灵魂,也是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根基。一个国家或地区,即使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如果没有法治精神、缺乏法治信仰,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而没有法治风尚的国家和地区,依法治国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法制也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树立广大党政干部的法治精神,养成国民的法治信仰尤其重要。

树立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是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首要任务。中国是一个具有漫长封建历史的国度,加上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历代执政者的法治观念相对缺乏,法治信仰非常薄弱,这种由于传统习惯形成的特殊社会现象,客观上给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增加了许多难度。纵观中国几千年的执政历史,不乏也有一些执政者曾经想改变这种现象,但大多是无果而终。如春秋战国时期的韩非子就提出了“君无为,法无不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思想。还有曹操、诸葛亮等著名历史人物,都不同程度地主张以法治国,却也是昙花一现。特别是民国时期,我国制宪活动频率之高,社会各界呼吁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响,在世界宪政史上都颇为罕见,仅北洋政府统治期间就先后出台了10余部宪法草案和宪法,但由于执政者没有依法治国的诚意,社会各界缺乏法治精神,老百姓没有法治信仰,政府制定出来的宪法和法律始终成为一纸空文,充其量只是给执政者装装门面,用于搪塞那些知识分子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可见,法律的制定与真正实施并不是同一回事,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能否有效地推行与实施,都必须根植于该国家和地区法治精神的广泛普及,根植于广大民众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共同信仰,植根于社会各界对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根植于执政者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的真正养成。所以,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必须在党政干部队伍中广泛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法治信仰,形成全民敬仰宪法和法律的政治氛围,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对法律要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①也就说,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必须树立法治信仰,着力培养法治精神,才能保证依法执政。

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提高党政干部法治思维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就是广大干部群众要懂法、用法和守法,尤其是广大党政干部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积淀深厚的法律文化,营造积极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地依法行政。如果党政干部自己都不懂法,或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就不可能有效地依法办事,更谈不上依法治国了。中组部干部监督局曾经对部分违法犯罪领导干部的反省材料进行了分析,发现有81.4%的人提到了自己因法制观念不强和不懂法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犯罪服刑的党政干部在庭审陈述时,绝大多数人都提到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和法治信仰缺失而走上犯罪道路。据媒体报道,有一位高级领导干部因职务犯罪被羁押,恰好与一名小偷关在一起,小偷根据自己偷窃的数额与法律规定,估计自己可能要坐几年牢,而堂堂的国家高级干部竟然连主犯、从犯和共同犯罪等基本法律常识都不清楚。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走上犯罪道路的党政干部,都可以从法治思维薄弱和法治信仰缺失等方面上找到根源。所以,依法治国、防止腐败,首先必须将普法教育作为党政干部终身教育的必修课,逐步完善党政干部的普法制度,形成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的习惯,既要学习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常识,又要熟练掌握自己工作中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既要学习各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又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既要认真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要深入学习法理学和逻辑学的基础理论。党政干部只有系统地学习法律基本知识,才能真正领会法治的意义,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崇尚法律的权威,提高法律素养,尊崇法律的至尊、至圣、至信、至上的权威,消除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并在具体工作中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去思考问题、分析现象、解决矛盾,处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牢固的法治思维。

要坚持学以致用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普法原则。我国党政机关分门别类,各单位职责职能千差万别,不同部门对法律知识的要求差异很大,苛求广大党政干部同法律工作者一样,系统掌地握法律知识,全面了解法律体系,熟练地使用各种法律条款,准确把握各种法律关系,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党政干部普法教育要注重多元化与时效性,要创新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逐渐完善党政干部学法用法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通过中心组学习、法律讲座、专题研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在职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等多样化形式,使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逐渐融入广大党政干部的身心,内化为他们自觉的意识和修养,外化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工作能力。同时,还要结合党政干部的专业特点和具体工作性质,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有的放矢地确定法律知识的学习内容,安排好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与计划,采取集体学习、专家辅导、个人自学,以及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班等方式,建立起常态化的法律知识学习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拓宽党政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另外,要将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党政干部理论年度学习计划,依托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和司法部门等专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类普法专题培训班和法律知识讲座等,多渠道地增强党政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

二、注重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养成,形成依法行政的办事习惯

我国党政干部队伍庞大,人员众多,他们既是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组织者,又是依法执政的实施者,提高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习惯,对于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对于实现中国梦,都具有重大意义。

法治思维养成是党政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党政干部既是依法治国的先行者,也是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榜样。这支队伍能否遵纪守法,事关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兴衰成败。所以,作为依法治国的领导者与组织者,都必须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自觉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做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表率和模范。

党政干部应养成以下几方面的法治思维:

一要养成规则思维。法治思维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规则思维,也就是按照法律条款处理问题的思维习惯。党政干部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必须处处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行政,依宪执政,切实做到“法有授权方可为”,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利。规则思维还要求党政干部在执政行政过程中,要着力克服人治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努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养成的前提,也是广大干部依法治国的保证。

二要养成合法性思维。合法性思维是依法执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的起点。合法性思维不同于善恶对比或是非评价(人们传统习俗)的道德思维,也有别于投入产出相比较(两利相交取其重)的经济思维,更不是利弊权衡(两弊相权取其轻)的政治思维。合法性思维要求主体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想问题、办事情,还是解决矛盾、化解危机,都必须把合法性放在首位。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战略措施、工作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方式等,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合法性思维还要求广大党政干部在具体行政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其出发点、落脚点、权限、手段、内容和程序等方方面面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要坚持公平正义思维。公平正义是法治思维的核心,从公平的角度讲,应该做到规则公平、权责公平和机会公平等;从正义的角度考虑,不但要确保实质正义、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还要保证社会正义、个案正义,以及主观正义和客观正义等。坚持公平正义思维就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既要让广大民众能够有序地参与各种决策,使各种决策反映和体现公众利益,又要兼顾各类群体的不同诉求,尤其要注重弱势群体的诉求,努力寻找社会各界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实现具体行政行为与结果的相对公平性、客观性,体现社会主义的正义感。

四要养成程序思维。法律程序是依法治国最基本的保障机制,也是克服行为主体的人治恣意性和不确定性,保证实体结果合法性和过程公正性的重要途径。在具体行政过程中,解决矛盾和处理问题往往是由具体人来实施,即使是同一事宜,但在不同的时间、不同地点、或发生在不同对象身上,其利益诉求或处理方法都不一样,这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化与合法化,以保证行政过程的相对公平公正。所以,程序思维在法治思维中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客观上要求党政干部的责、权、利相一致,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利益的裁判者。过去有些干部认为,只要出发点是好的,目的是正当的,至于采用什么手段和方法来解决问题,没必要斤斤计较,其实这也是人治观念的一种表现。从法治的角度讲,只追求结果而不注重过程的行政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况且程序违法其行为与结果就很难做到公平公正。所以,党政干部必须明白程序的本质其实就是一种形式的合理性,具有独立的法治价值,只有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才能把各方的利益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框架内表达诉求和解决,使各种人情关系、社会偏见、情绪恣意等影响公平性的因素得到消除,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与处理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五要养成法治定式思维。法治定式思维就是行为主体在具体行政过程中的一种心理定势和法律价值趋向,也就是说党政干部在想问题、办事情和处理矛盾的过程中,习惯于采用什么方法方式来解决问题,是选择行政思维,还是采取经济思维?是运用法治思维,还是遵循道德思维?用不同的思维方式去分析问题或解决矛盾,其结果是不一样的。从心理学角度讲,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受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人的具体行为也会受思维方式所支配,有什么样的思维习惯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而不同的思维习惯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一样,其处理结果也会不尽相同。所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新形势下,养成党政干部法治思维定式尤其重要,只有使广大党政干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养成一种自发的法治心理需求和习惯性选择,才能自觉形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的良好思维。由此可见,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必须重视党政干部法治定式思维的形成,使其行为习惯于法治思维框架之中,以保证行为主体能够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公平公正地分析问题、处理问题。

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与灌输,更重要在于培养广大党政干部依法思考、依法决策、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提高党政干部治国理政的能力。具体地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法治思维养成提高党政干部多种法治思维方式综合运用与价值判断的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客观上要求各级党政干部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必须依法处理好法治思维与经济思维、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法治思维与道德思维、法治思维与个人办事习惯之间的相互关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使各种诉求、各方利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都能够得到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化解与解决。二是通过法治思维养成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保障和惩戒等作用。一方面,党政干部不但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肩负着促进全社会尊崇宪法、遵守法律的责任,引导广大民众做一个诚信守法的公民,营造一个遵纪守法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在具体行政过程中,要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公民的权力,引导公民依法履行义务,依法预防和打击犯罪,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推进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民主政治氛围,培植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解决问题的习惯。党政干部是百姓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代表着国家、代表着法律。所以,不但党政干部自己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还要鼓励人民群众走法律程序进行诉求、解决问题,即通过依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实现定分止争,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思维习惯。

三、完善国家权力制约体系,加强党政干部公权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必须要有严格、规范行使权力和接受制约监督的思想意识。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于依法制约、规范和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与扩张,切实保障人民权益。规范公权力的关键在于建立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体制机制,其核心是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既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用权、违法行政,更不能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为借口进行违法行政。无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治国理政,无论是中央高层领导,还是基层公务员,都要服膺法律精神,遵守法律底线,接受社会监督。

首先,要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一方面,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①保证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等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互相监督、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特别要加强对管钱、管事、管人等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与使用的监督,要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公权力运行的合法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努力做到权利运行公开、透明、高效、公平公正和合法合理。另一方面,要完善各种权力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各级党政机关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述职、述廉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告诫、问责、约谈、质询、罢免、引咎辞职、离任审计等制度;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政纪奖惩制度,从体制机制上杜绝党政干部利用公权力进行寻租和腐败的漏洞,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战略的顺利实施。

其次,要不断加大对公权力的监督力度。依法对党政干部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既是法治思维养成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公权力监督重点是加强对体制内各级领导干部公权力的监督,必须全面实施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党外监督等。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党内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一方面,要完善党内各种监督机制,规范党内监督的方式与手段、内容与形式、主体与客体、层级与范围等,做到统一规范,不留死角,重点监督省市县一把手和掌控人财物关键岗位的人员。另一方面,要增强党内监督主体的独立性。要赋予党内监督机关更多的职权,使其真正成为党内监督的权威机构,以防止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的人为干扰与影响。二是加强行政监察与审计监督。要探索垂直领导的行政监察体制,完善审计监督机制,不断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着力提高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的效率与作用,防止各级领导对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的人为影响。三是发挥人大监督的重要作用。人大监督着重在于探索专门监督机构的职责、职能,建立健全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能机构,使其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独立地开展各种有效的监督,以确保人大监督的有效性,形成直接有效的监督机制。四是积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我国司法监督的重点在于建立垂直领导的司法管理体制,确保公、检、法等司法机构能够独立地履行职责、依法办案,不受干扰,建立公、检、法相互制约、互相制衡、相互监督的司法体制,杜绝冤假错案,防止“人情案”的发生。五是要加大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力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包括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在内的外部监督,引导广大群众对党政干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民主监督,督促他们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要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政议政,经常性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批评监督,如采取议案、提案、批评、建议、督办等方式,督促党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同时,还要不断拓宽社会监督的层面与渠道,使党政干部的言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通过政务公开、媒体监督、互联网披露、重大事件通报制度等民主监督方式,让广大百姓和社会各界人士能够更好、更直接地监督党政机关的公权力运行情况,减少和避免党政干部利用公权力进行寻租腐败,以净化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再次,要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国的各级党政干部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监督的主要对象,能否消除党政干部自身的特权思想,直接关系到党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效率与效果。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不完备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阶段,各级党政干部的手中仍然掌握着大量的国家资源和审批权力,寻租腐败的机会相对较多,只有实现公权力的公开运行,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才能实现相对的公平公正,减少腐败。所以,党政干部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声音,接受来自社会各方的监督,明确自己“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崇高使命。

四、在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突出法治考核,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我国党政干部法治思维薄弱与干部考核制度不无关系。长期以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一直偏重于经济,评价党政干部能力与政绩的标准,主要是看当地经济增长,GDP总量通常成为官员任用、升迁的主要指标。因此,有些地方官员为了谋求经济指标投机取巧,急功近利,千方百计做大GDP,以博上级领导欢心。有些干部甚至不择手段,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人为地虚报各项经济指标。这种“唯GDP论英雄”的政绩观和缺乏实事求是的做法,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影响了党政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所以,改革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体制机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要建立健全以法治政绩占重要权重的干部考核新机制。一方面,要将一个单位或地区的“法治状况”纳入党政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之中,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只有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标准作为考核党政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才能促进广大干部法治思维的自觉养成,逐渐形成“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习惯。另一方面,要完善现行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即要坚持法治政绩导向原则,建立法治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体制机制,只有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党政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否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作为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晋升、晋级和奖惩的依据,才能营造良好的法治政治环境,加速党政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同时,还要有计划地选拔任用一批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党政干部,形成党委政府选人用人的正向激励引导机制,通过选拔、培养、晋级、晋职、奖惩等激励机制,引导党政干部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处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其次,建立完善党政干部法治政绩评判制度。一方面,要以法治的眼光识别干部,将能否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作为“好干部”的评判标准。既要重视培养选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动经济、社会、生态、民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优秀干部,又要对那些不能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律己的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约谈、告诫和质询,使他们有一定的危机感。另一方面,还要完善问责制度。要改变过去那种重大决策失误全部由党委、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负责的做法,对那些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对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坏党和政府形象的党政干部,要严肃问责,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做到奖惩并重,多头并举,依法管理党政干部队伍,才能促进党政干部法治思维的自觉养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实施。

总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治思维养成已经成为广大党政干部的必要条件,增强党政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国的能力,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所提出的一项新要求。培养党政干部法律思维定式,提高执政团队的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成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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