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官监察与回避制度
2016-11-28清风
支部建设 2016年33期
中国古代文官监察与回避制度
·史海钩沉·
据甲骨卜辞记载,商代已有御史一职。战国时期,御史已有监察职能。秦汉时期,御史大夫的职掌为“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主要负责监察。汉武帝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各设刺史一人,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官员。唐代中央设御史台,下属台院、殿院、察院,专司监理。宋代除了设置御史台来“纠察官邪,肃正纲纪”,还设有谏院,谏官和御史可“风闻弹奏”。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期到地方巡回监察,称为“巡按御史”,又新设六科给事中对中央六部对口监督。清代将六科给事中合并于都察院,与御史合称“科道”,专司监察。
回避制度主要有避亲和避籍。汉代的“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唐代官吏不得在本籍及邻近州县任职,凡职责相联或监临检察官,亲族均需回避。宋代有避亲法、避嫌法和避籍法,对回避的范围、种类均有明确规定。清代有地区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拣选回避等,即官员不得在原籍五百里以内的地方任职,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者,不得在同一衙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部门任职。
(清 风)